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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范管理围
1.1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内动火作业2管理主体及职责
2.1动火作业所在单位负责人对动火作业全面负责
1.12动火作业所在单位安全员或外来施工单位负责人负责办理动火证办理动火证人员应在开始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作业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该项作业安全措施制订、落实,确认作业人是否具有焊工证,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联络及呼叫方法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隐患后方可离开现场
2.3作业人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制订应随身携带动火证,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应确认作业地点和时间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作业
2.4监护人负责作业现场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相关措施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作业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当发现作业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在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平台、栏杆恢复,确认无遗留隐患后方可离开现场
2.5审批人是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最终确认人,对自己批准签字负责审查动火证办理是否符合要求到现场了解作业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作业安全措施
2.6安全环保部等主管职能部门负责检查动火证是否符合要求,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3编制依据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2014年修正)
3.2《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
3.3《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的通知应急
[2019]78号)4基本要求
3.1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单位应对作业现场和动火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风险分析应有针对性,并针对危险有害因素制定一一对应的安全措施
3.2动火作业前,应对参加动火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
4.
2.1有关动火作业安全规章制度;
5.
2.2动火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危险、有害因素及应采取具体安全措施;
6.
2.3动火作业过程中所使用个体防护器具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7.
2.4事故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识;
8.
2.5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4.3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应进行如下工作
4.
3.1对设备、管线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5.
3.2对放射源采取相应安全处置措施;
6.
3.3对动火作业现场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
7.
3.4腐蚀性介质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冲洗水源;
8.
3.5夜间动火作业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照明装置;
9.
3.6会同作业单位组织动火作业人员到作业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可靠性,熟悉应急救援器材位置及分布
4.4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4.
4.1动火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杂物应清理干净;
4.
4.2动火作业现场梯子、栏杆、平台、算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用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
4.
4.3动火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需要检修设备上电器电源应可靠断电,在电源开关处加锁并加挂安全警示牌;
5.
4.4动火作业使用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灭火器材为双数)、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完好;
6.
4.5动火作业使用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4.5进入动火作业现场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GB2811要求安全帽,动火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按规定着装及正确佩戴相应个体防护用品,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应统一协调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应参与相应作业(职业禁忌症依据GBZ/T157-2009)
4.6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并有相关责任人签名确认
4.
6.1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中两种或两种以上时,除应同时执行动火作业要求外,还应同时办理相应作业审批手续
4.
6.2动火作业时审批手续应齐全,安全措施应全部落实,作业环境应符合安全要求
4.7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动火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动火作业单位应立即通知生产单位
4.8动火作业完毕,应恢复作业时拆移盖板、算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安全使用功能;将动火作业用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及时撤离现场;将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净5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是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工艺设备以外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作业
5.1固定动火区外动火作业一般分为二级动火、一级动火、特殊动火三个级别,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公司应划定固定动火区及禁火区)
5.2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所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二级动火作业《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主管负责人审批
5.3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一级动火作业《作业证》由安全环保部审批
5.4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特殊动火作业《作业证》由安全环保部审核后,再报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审批6作业基本要求
6.1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6.2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鲁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露易燃、可燃物料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
6.3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GB
50016、GB
50160、GB50074规定甲、乙类区域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殊动火作业要求规定执行
6.4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情况制订安全防火措施
6.5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6.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
23.5%
6.7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nl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nl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6.8铁路沿线25m以内动火作业,如遇有装有危险化学品火车通过或停留时一,应立即停止
6.9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焕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10m,并应设置防晒设施
6.10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6.11五级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6.12动火证管理
6.
12.1动火证上应明确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限、动火具体位置(具体设施)、动火安全措施等项内容,填写不得漏项、缺项
6.
12.2动火证由作业单位办理,特殊动火作业由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审批,一级动火作业由安全环保部审批,二级动火作业由动火点所在车间审批
6.
12.3动火证实行一个作业点、一个作业周期内同一作业内容一张动火证管理方式
6.
12.4动火证不应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应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使用单位、转移作业部位或异地使用;
6.
12.5作业内容变更,作业范围扩大、作业地点转移或超过有效期限,以及作业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或工艺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动火证
6.
12.6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8ho二级动火作业《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7.
12.7动火证一式三联,动火证第一联由动火点所在车间监火人持有,第二联由动火人持有,第三联由安全环保部(一级和特殊动火)、生产车间(二级动火)存档;《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一年7特殊动火作业要求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作业基本要求规定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7.1在生产不稳定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7.2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7.3动火点所在生产车间(分厂)应预先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应急措施;
7.4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
7.5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8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8.1作业前应进行动火分析,要求如下
8.
1.1动火分析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在较长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
8.
1.2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动火分析;
8.
1.3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间隔一般不超过30min,如现场条件不允许,间隔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min;
8.
1.4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检测;
8.
1.5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用品标定合格
8.2作业前应进行动火分析,要求如下
8.
32.1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
0.5%(体积分数);
8.
42.2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
0.2%(体积分数)
8.5所有分析,分析人员要对分析结果负责,并签字生效9验收流程动火作业完工后,由作业负责人督促作业人员清理作业现场,确保“工完料尽场地清”,由岗位班长在作业上签字确认10检查与考核
10.1接受各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11.2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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