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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补救欢迎大家参加本次《违约补救》课程在商业活动日益频繁的今天,合同违约问题层出不穷,了解违约补救措施对保障自身权益至关重要本课程将系统介绍中国法律体系下违约补救的各项制度,包括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定金罚则及合同解除等核心内容,助力学生掌握违约处理的理论与实践技能希望通过本次课程,各位能够建立起对违约补救的全面认识,提升实务操作能力,为未来的职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课程目标与结构综合应用能力能够分析复杂案例并提出解决方案制度理解能力掌握违约补救制度的内在逻辑基础法律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条文与司法解释本课程旨在帮助学生全面掌握违约补救的法律制度与实践应用通过系统学习,学生将了解合同违约的界定标准、补救措施的法律依据以及各种救济方式的适用条件课程分为理论基础、具体制度、实践应用三大模块,采用案例教学与理论讲解相结合的方式,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与实务操作技能,为今后处理合同纠纷打下坚实基础导入常见违约情形举例买卖合同违约案例建设工程合同违约王某从李某处购买一批电子产品,合开发商与建筑公司签订工程合同,但同约定一周内交付,但李某延迟交货工程完工后,开发商发现质量不符合导致王某错过节日销售旺季,造成重合同约定标准,且修复成本过高这大经济损失这种迟延履行是最常见种不完全履行违约在工程领域频发的违约形式之一劳动合同违约张某与公司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合同包含竞业限制条款然而半年后,张某离职加入竞争对手公司这种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这些案例反映了商业活动中常见的违约情形,违约可能源于主观恶意,也可能因客观条件变化导致不同类型的违约需要采取不同的补救措施,本课程将逐一探讨合同违约的界定法律定义构成要件《民法典》第条规定当事违约需满足三个基本要件存在577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有效合同关系;当事人未履行或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未适当履行合同义务;不存在法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违约可表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一规定现为不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明确了违约的本质是不履行或不履行等多种形式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司法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违约通常采用客观归责原则,即只要客观上存在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无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均构成违约但在确定违约责任时,会考虑过错程度等因素理解违约的界定是研究违约补救措施的前提违约认定应当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确保对合同相对人利益的充分保护违约补救的意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守约方提供救济手段,维护其合法权益,降低交易风险维护契约精神强化合同的约束力,促进诚信履约稳定市场交易秩序建立预期稳定的交易环境,增强市场参与者信心违约补救制度是合同法的核心内容,有效的补救机制可以减少市场中的机会主义行为,降低交易成本通过明确违约后果,引导市场主体理性决策,避免轻率违约,同时为受害方提供多元化的救济途径从社会经济角度看,违约补救制度平衡了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既尊重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又确保合同关系的公平合理,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违约补救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了违约责任的基本形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确立了违约补救的基本框架《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至第五百九十六条详细规定了违约责任的具体适用情形、计算方法、免责事由等内容,为违约补救提供了系统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如《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为特定领域的违约补救提供了更为具体的指引地方性司法指导意见各地法院针对区域经济特点制定的审判指导意见,在违约补救适用标准方面提供了补充规范除了成文法规定外,法院判例也在实质上构成了违约补救的重要参考依据最高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对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细化违约补救具体操作有着重要作用违约补救的体系结构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金钱补偿守约方因违约遭受的损失针对违约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包括直接损失和可预见的间接损失•情况是最常见的补救方式•以实现合同目的为导向•合同解除定金罚则终止合同关系,恢复原状违约方丧失已付定金或加倍返还适用于根本违约或严重违约情形预先约定的惩罚性措施••可与损害赔偿并用具有担保功能••这四种主要补救措施相互关联又各具特点,为不同违约情形提供了针对性解决方案在实践中,当事人可根据违约性质和后果,灵活选择一种或多种补救方式,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履行请求权概述法律定义基本特征履行请求权是指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实际履行义务的履行请求权具有优先性,是违约补救的首要选择与损害赔偿等权利《民法典》第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金钱补偿不同,它直接实现合同目的,更好地满足守约方的合同577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利益这是合同拘束力原则在违约补救领域的直接体现,反映了契约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履行请求权的地位比英美法系更为突出,这必须信守的基本法律理念反映了中国合同法重视实际履行的立法理念履行请求权的存在有助于减少违约诱因,防止违约方通过赔偿金逃避合同义务尤其在特定标的物买卖、定作合同等情况下,履行请求权往往是守约方唯一能够满足其合同目的的救济方式履行请求权的适用条件履行请求权的适用需满足以下条件首先,合同必须有效成立且尚未解除;其次,违约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再次,履行在法律上和事实上是可能的;最后,强制履行不违背公平原则不同类型合同的适用情况有所不同物权性质的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通常可以要求强制履行;而人身性质的劳务合同、委托合同等则受到更多限制,法院往往不会强制被告提供个人服务此外,根据《民法典》第条规定,债务人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下,履行请求权将让位于合同解除580权履行不可行时的处理实际履行不能合同标的物毁损、特定服务无法提供等法律履行不能履行将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商业履行不能履行成本过高,明显超出合同预期当履行确实不可行时,法律为守约方提供了替代性救济途径首先,守约方可转而请求金钱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可预见的间接损失;其次,在根本违约情形下,守约方可行使合同解除权,终止合同关系;最后,在特定情况下,守约方可请求代替履行,由第三方完成违约方的义务,费用由违约方承担法院在判断履行不能时,通常采用客观标准,即从一般理性人的角度评估履行的可能性,而非仅考虑违约方的主观能力这种处理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平衡双方利益变更履行方式与履行地点种天530履行方式变更类型变更通知期限包括履行主体、标的物、时间、地点和方式的变实践中法院认可的合理通知期限更78%变更协议有效率最高法院抽样案例中变更协议被认定有效的比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履行方式或地点,以适应实际情况变化根据《民法典》第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的内容变更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便日后举证543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允许当事人在不损害对方重大利益的前提下进行合理变更例如,交付地点可以根据交通便利原则适当调整;履行方式可以考虑科技进步采用电子化交付等这些变更必须遵循合同目的一致、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实质性改变合同义务履行请求权的限制人身性质合同成本显著过高履行请求权时效法律明确限制如要求特定演员表演、特当履行成本与守约方所能守约方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民法典》第条规580定专家提供咨询等具有强获得的利益严重不成比例行使履行请求权,过长时定,实现合同目的已不可烈人身依附性的合同,基时,法院可能不支持继续间不主张可能导致权利失能时,应当行使解除权而于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考履行请求,转而支持损害效非履行请求权虑,通常不适用强制履行赔偿履行请求权虽为首要救济方式,但并非绝对权利现代合同法注重平衡当事人利益与社会资源合理配置,对履行请求权施加了合理限制法院在审理时会考虑履行的可能性、效率性和公平性,灵活适用法律规定履行不能与损害赔偿1确认履行不能守约方需证明履行确实不可能或不合理,如标的物已灭失、服务无法提供等情况法院通常采用客观标准判断,而非仅考虑违约方主观因素2提出赔偿请求在履行不能情况下,守约方应明确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包括直接损失和可预见的间接损失请求需具体、明确,并提供相应证据支持3计算损失范围损失计算应遵循填补原则,使守约方恢复到合同如期履行后的状态计算时应考虑市场价格变动、替代交易成本、履行费用节省等多种因素4举证责任分配守约方需对损失事实及因果关系承担主要举证责任,而违约方则需对不可抗力、守约方过错等免责或减责事由进行举证在实践操作中,守约方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包括合同文本、往来函件、市场价格证明等,以便在诉讼中充分证明自身损失对于难以精确计算的损失,可以提供合理的估算方法和依据合同解除权概述法律定义立法目的合同解除权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一方当事人有权通过单方意思表合同解除制度的设立,旨在平衡合同严守与合同自由的关系,为示或双方协议终止合同关系的权利这是《民法典》赋予当事人当事人提供在特定情况下摆脱不利合同的途径,防止合同成为一的重要救济措施,适用于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的情况方当事人的枷锁《民法典》第条至第条对合同解除的条件、程序和后果同时,合同解除也体现了法律对交易效率的关注,当继续履行无562566作出了详细规定,构成了合同解除制度的法律基础法实现合同目的或导致资源浪费时,解除合同往往是更为经济的选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具有形成性效力,一经有效行使,即导致合同关系终止,当事人双方的主要给付义务随之消灭这种效力是法律直接赋予的,无需对方同意或法院判决不过,在解除权行使存在争议时,往往需要通过诉讼确认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的类型协议解除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协议解除是基于当事人合意而终止合同关系法定解除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一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解除的方式根据《民法典》第条,当事人方当事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民法典》条件,一旦条件成就,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可562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这种解除方式体第条、第条列举了可行使法定解除以解除合同这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法563564现了意思自治原则,是当事人对合同关系的权的情形,包括不可抗力、预期违约、迟延院通常会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再次处分履行等不同类型的合同解除在程序要求、后果承担方面可能存在差异协议解除通常不涉及违约责任问题,而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则常与违约责任相伴生在实践中,当事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解除方式法定解除权的条件迟延履行预期违约根本违约《民法典》第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民法典》第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一方《民法典》第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563563563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违约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对方可以解除合同这里的主要债务是指合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这是对预期违约情形的同这是根本违约情形的核心义务,关系到合同目的能否实现规定违约行为已经发生
1.必须是主要债务迟延,而非从债务可通过明示或默示方式表达
1.
1.违约行为严重影响合同目的
2.需经催告程序,给予履行机会违约意图必须确定、明确
2.
2.继续履行已无实际意义
3.合理期限已经届满涉及的必须是主要债务
3.
3.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不得随意扩大解释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采取严格解释,要求违约必须达到实质性程度,危及合同根本目的,而非仅造成一般影响合同解除的程序发出解除通知根据《民法典》第条,解除权人应当通过通知方式行使解除权通知可采用书面或口头565形式,但书面形式便于举证通知内容应当明确表达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遵守合理期限《民法典》第条规定,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超过期限不行使566的,解除权消灭这一规定体现了对交易安全和效率的保护解除生效确认解除通知自送达对方时生效如对方对解除权的成立或行使有异议,可通过诉讼方式请求法院确认解除通知是否有效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妥善保管相关证据后续义务处理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后合同义务同时,根据《民法典》第条规定,履行合同中已经履行的义务应当恢复原状567在实践中,为避免解除效力争议,建议解除通知采用书面形式并通过可靠方式送达,如特快专递、公证送达等通知中应明确说明解除原因、法律依据和解除后的相关事宜处理方案,以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解除的溯及力恢复原状义务根据《民法典》第条,合同解除567当事人应互相返还已经交付的财产无后,尚未履行的义务,终止履行;已经法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履行的义务,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补偿这体现了合同解除的目的是使当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事人回到缔约前的状态其他补救措施第三人利益保护违约责任承担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和合同解除后,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解其他独立条款的效力解除合同不影响除合同的,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善意第三人已经取得的权利,体现了交守约方可以请求违约金或损害赔偿易安全保护原则合同解除的效力设计体现了中国合同法的特点,既重视合同关系的解消,又注重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在实践中,合同解除往往与违约责任承担同时发生,两者相互独立又密切关联协议解除与违约责任达成解除合意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解除协议,明确约定解除时间、后果处理等内容签订解除协议为避免争议,解除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分配确认在协议中明确是否涉及违约责任,以及责任承担方式和范围执行解除事项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返还、赔偿等后续义务协议解除与违约责任的关系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通常情况下,协议解除并不当然免除一方的违约责任,除非当事人在解除协议中明确约定免责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尊重当事人关于责任分配的明确约定如案例所示,某建设工程合同中,开发商因资金问题与承包商协商解除合同,双方签订解除协议约定互不追究违约责任后承包商反悔起诉索赔损失,法院认为解除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驳回了承包商的赔偿请求合同解除的案例分析案例名称陈某与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基本事实2021年3月,陈某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其所有的某套房屋以300万元出售给陈某,陈某支付50万元定金,余款于交房时一次性付清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21年6月30日但至约定日期,李某以各种理由拖延交房,直至2021年9月仍未履行交房义务争议焦点
1.陈某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2.解除合同后李某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法院判决法院认为
1.根据《民法典》第563条规定,李某迟延履行主要债务且经催告后仍未履行,陈某有权解除合同;
2.合同解除后,李某应双倍返还定金100万元,并赔偿陈某因此遭受的额外损失15万元包括律师费、鉴定费等判决理由
1.交付房屋是出卖人的主要债务,李某迟延履行且在陈某多次催告后仍未履行,已构成根本违约;
2.合同解除不影响守约方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3.定金罚则与损害赔偿可以并用,但赔偿范围应限于定金不足以弥补的损失部分本案例展示了法院对合同解除权适用的基本态度首先,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判断解除权是否成立;其次,明确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的关系,合同解除不影响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最后,在确定赔偿范围时,注重防止重复赔偿,合理确定赔偿额度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补偿原则可预见性原则《民法典》第条规定当事人《民法典》第条进一步规定但584584: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造成的损失这一原则限制了赔偿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范围防止赔偿责任过于扩大,,利益这一规定体现了损害赔偿的目的是填补守约方损失而非惩罚违,约方减损规则《民法典》第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受到损失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591:,止损失扩大守约方对于可以避免的损失扩大部分不得要求违约方赔偿这体现,了诚信原则在损害赔偿中的应用这些基本原则共同构成了中国合同法损害赔偿制度的核心理念在实际适用中法院通常会,综合考量这些原则既保护守约方利益又防止守约方过度获利同时考虑违约方的承受能力,,,,实现合同正义与效率的平衡损失的范围界定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因违约直接导致的财产价值减少因违约导致的合理预期利益丧失已支付费用损失预期销售利润••财产毁损或价值降低商业机会损失••修复或替代成本市场份额减少••间接损失信赖利益损失违约引发的连带损失为履行合同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声誉损害准备履行的支出••第三方索赔交易费用••停产停业损失机会成本••在损失范围的认定中,法院采用两步法审查首先确定损失是否为违约行为所导致,存在因果关系;其次判断该损失是否在订立合同时可预见只有同时满足因果关系和可预见性两个条件的损失,才能获得赔偿对于间接损失,法院认定标准较为严格,通常要求守约方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损失的确定性及与违约的直接因果关系预期利润损失的证明尤为困难,往往需要依靠历史数据、市场分析等客观证据支持违约金条款作用违约金的法律属性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关系违约金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民法典》第条明确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585金钱根据《民法典》第条规定,违约金可以约定为违约方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585应当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也可以约定为计算方法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违约金具有双重性质一方面是对预期损失的预先估计,简化了损失计算和举证;另一方面具有惩罚性质,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这表明违约金原则上具有替代性,即当事人约定违约金后,一般义务不再另行主张损害赔偿,除非违约金明显偏离实际损失在实践中,合理设置违约金条款可以简化纠纷解决程序,减少举证负担,提高交易效率建议当事人在起草合同时明确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并区分不同违约情形设置差异化违约金,以平衡双方利益并确保条款的可执行性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计算方法适用情形计算公式主要依据差额计算法买卖合同履行不能合同价格与市场价《民法典》第584格之差条实际损失法财产直接损失实际支出费用加修《民法典》第584复成本条预期利润法可得利益损失合同履行本可获得《民法典》第584的利益条替代交易法守约方已进行替代替代交易成本与原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交易合同差额除上述基本方法外,特定类型合同有专门的计算规则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建设工程中发包人违约的赔偿计算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买卖合同中的损失计算方式作出了详细规定在实务中,法院通常会要求当事人提供损失计算的具体依据,包括市场价格证明、鉴定报告、历史经营数据等同时,也会考虑守约方的减损义务履行情况,对未尽减损义务导致的损失扩大部分不予支持违约金调整权30%70%法院认定过高的平均标准实际损失低于违约金的调整率超过实际损失以上往往被认定为明显过高最高法院案例显示大多数案件调整幅度在30%50%-之间70%20%违约金调整起点一般认为低于实际损失才构成明显过低20%《民法典》第条赋予了法院对约定违约金进行调整的权力调整标准以明显为界限,只有当违585约金与实际损失之间存在显著不均衡时,法院才会介入调整这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与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之间的平衡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判断违约金是否明显过高通常考虑以下因素实际损失情况、违约程度、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预期利益、交易习惯等各地法院对明显过高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但总体趋势是逐渐形成相对统一的裁判规则,提高司法可预期性违约金与赔偿金竞合处理原则优先适用违约金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一般不再另行主张损害赔偿例外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可请求法院增加违约金或补充赔偿特殊情形约定并用当事人明确约定违约金与赔偿金并用的,法院予以支持在实践中,违约金与赔偿金竞合主要有三种处理模式替代模式、补充模式和并用模式替代模式是指违约金完全替代损害赔偿,这是最常见的情形;补充模式是指在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时,守约方可请求补充赔偿;并用模式是指当事人明确约定违约金与损害赔偿并行不悖的情况以某商业租赁合同纠纷为例合同约定承租人逾期腾退场地,每日按租金的两倍支付违约金承租人逾期三个月腾退,出租人除主张违约金外,还主张因此无法与新承租人签约造成的损失法院认为,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违约金已包含预期利益损失,驳回了额外赔偿请求赔偿责任的免责条件不可抗力守约方过错情势变更《民法典》第条、第根据《民法典》第条规《民法典》第条规定了180577533590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定,如果违约是由守约方的情势变更原则合同成立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原因造成的,违约方可以减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轻或免除责任这体现了过原因,使合同继续履行对一害、政府行为、战争等当错相抵原则,违约责任的承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担应当与过错程度相对应响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同的,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解除合同责任约定免责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特定情况下的免责条件,但不得免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责任在主张免责事由时,当事人必须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例如,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需证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该事件与履行障碍之间的因果关系;已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减损措施法院通常对免责事由采取严格解释,尤其是对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较高定金罚则的法律基础定金的法律定义定金罚则规定《民法典》第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民法典》第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586587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由此可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见,定金在我国法律中被定位为一种债权担保方式,具有担保合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同履行的法律功能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区别于预付款,其最重要的特征在于具有担保性质,而预付款仅是价款的预先支付,不具备担保功能当事人在合同中必须这一规定确立了定金罚则,即违约方如果是给付定金的一方,明确表明定金字样,否则可能被认定为预付款则丧失定金;如果是收受定金的一方,则应双倍返还定金这种规定具有明显的惩罚性质,旨在促使当事人诚实履行合同定金罚则的设计体现了中国合同法的特色,兼具担保功能与惩罚功能,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简便有效的违约救济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定金罚则因其适用简便、效果明确而被广泛使用,特别是在房地产交易等领域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1存在有效的定金合同定金合同必须明确体现当事人设立定金担保的意思表示,合同中应明确使用定金字样如合同仅称订金、预付款等,一般不认定为定金同时,定金合同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如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也随之无效2定金已实际交付《民法典》第条明确规定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仅有约定而未实际交付的,不发生定金586效力交付方式可以是现金、转账等,但必须能够证明实际交付的事实3定金数额符合法定要求《民法典》第条第二款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586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这一规定旨在防止定金数额过高导致对一方当事人的过度压力4存在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违约行为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是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即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一般违约不足以触发定金罚则,必须是严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违约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定金罚则的适用采取严格解释立场,特别是对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认定标准较高例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迟延交房但最终仍能交付房屋的,可能不被认定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除非迟延已达到相当程度或买受人对交付时间有特殊要求定金与违约责任的关系定金转为违约金根据《民法典》第587条,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抵作违约金在此情况下,如果约定的违约金高于定金数额,违约方除丧失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外,还应当补足差额部分这种约定使定金在担保功能之外,增加了计算违约金的基础功能定金与违约金竞合当合同同时约定定金和违约金时,如果没有明确规定两者关系,根据《民法典》第588条,守约方可以选择适用定金罚则或者请求违约金,但不得同时适用这一规定体现了救济方式选择权原则,防止双重惩罚定金罚则优先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明确约定定金性质,并实际交付的,法院倾向于优先适用定金罚则只有在定金罚则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且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才会考虑适用违约金条款或损害赔偿规则予以补充定金与违约责任的关系处理反映了中国合同法的实用性思维,既尊重当事人的约定自由,又注重救济效果的统一合理在起草合同时,建议当事人明确约定定金与违约金的关系,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如何返还定金确认违约责任归属首先需确定哪一方构成违约,且违约程度是否达到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标准这决定了定金的处理方式如果收受定金方违约,则应双倍返还;如给付定金方违约,则无权要求返还确定返还数额双倍返还定金指返还已收定金并支付相同数额的赔偿金,总计为原定金的两倍如定金为主合同价款的一部分,应将实际收受的定金数额作为计算基础,而非约定数额对于超过法定上限的部分,超出部分不具有定金效力,只能作为预付款处理20%执行返还程序定金返还应在确认违约责任后及时进行如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应保留转账凭证;如采用现金方式,应索要收据双方可协商一次性返还或分期返还,但应明确约定返还时间和方式在争议情况下,可通过诉讼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在实务中,定金返还常见争议包括定金性质认定是否为真正定金而非预付款、违约行为认定是否构成根本违约、返还计算基础部分履行情况下的定金处理等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通常会严格审查定金约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确保定金制度的正确适用定金与保证金的区别比较要素定金保证金法律性质债权担保方式,具有法定效合同义务,无法定效力,以力约定为准法律效果适用定金罚则,违约方给付无法定效果,依约定返还或定金的丧失定金,收受定金扣留,无双倍返还规则的双倍返还数额限制法定上限为主合同标的额的无法定上限,由当事人自行约定20%合同成立条件实际交付时成立依约定成立,不一定要求实际交付典型应用场景房屋买卖、大宗商品交易等招投标、租赁、合作开发等在合同实践中,区分定金与保证金具有重要意义由于两者法律后果差异显著,当事人在起草合同时应当明确表述担保金钱的性质,并根据交易需求选择适当形式需要注意的是,一些行业通常使用押金、订金等称谓,这些表述在法律上往往不被认定为严格意义的定金,除非当事人能证明其有将其作为定金处理的合意因此,为避免争议,建议在合同中使用法律术语定金,并明确约定其适用定金罚则实务热点定金裁判倾向停止履行抗辩权行使条件抗辩权主体对方先履行或同时履行义务,且未履行已影响己在双务合同中负有对待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方履行消灭情形抗辩效果对方履行或提供适当担保暂时中止履行义务,不构成违约《民法典》第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527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一规定确立了先履行抗辩权同时,第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528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一规定确立了同时履行抗辩权这两种抗辩权为合同当事人提供了重要的自力救济工具,维护了双务合同的对等性原则保全措施与强制执行诉前保全措施诉讼中保全《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当事人可在起诉前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随时申请保全措施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行为保全,以防止损失扩大申根据案件情况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决定是请需提供担保,法院通常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否采取保全措施及保全范围保全措施应当限于诉前保全申请后,必须在30日内提起诉讼,否则必要的范围,不得超标查封、扣押或冻结保全自动解除•财产保全冻结银行账户、查封不动产等•保全担保通常为保全标的的30%左右•行为保全禁止特定行为、责令履行特定义•保全期限动产为6个月,不动产为3年务强制执行程序判决生效后,如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程序由法院执行局负责,包括财产调查、强制执行措施实施等环节执行过程可能涉及拍卖、变卖财产,或强制迁出、交付特定物等执行申请时效二年•执行费用根据执行标的额计算•在违约补救实践中,善用保全措施和执行程序对于权利实现至关重要当事人应当在发现对方可能违约时及时采取措施,保全财产或行为,并在申请保全时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合理确定保全范围,避免因保全不当造成损害赔偿责任解除权丧失与失权效应明示放弃当事人以明确的意思表示放弃解除权,如作出继续履行的承诺、签署确认履行的补充协议等一旦明示放弃,解除权即告消灭,不得反悔默示放弃当事人虽未明确表示放弃解除权,但其行为客观上表明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如接受迟延履行、继续支付价款等法院认定默示放弃通常要求行为具有明确性和唯一性除斥期间经过《民法典》第566条规定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这一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规则,一旦期间经过,解除权当然消灭权利冲突当事人已行使其他救济权利与解除权相冲突的,如已请求实际履行并获法院支持,则不得再行使解除权,除非另有特别约定解除权丧失的法律后果是当事人不得再主张解除合同,必须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但需注意的是,解除权丧失并不必然导致违约赔偿请求权丧失,当事人仍可基于对方的违约行为主张损害赔偿在实践中,当事人应当注意及时行使解除权,避免因犹豫不决或延误时机导致权利丧失同时,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应当谨慎行事,避免无意间作出可能被解释为放弃解除权的行为违约补救措施的顺序选择第一步协商解决发生违约情形时,当事人应首先尝试协商解决协商内容可包括继续履行的期限、方式,或解除合同的条件、后果处理等协商成功可降低纠纷成本,维护商业关系第二步催告履行如协商不成,守约方应向违约方发出催告函,明确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给予合理期限催告是行使解除权的前提条件,也是表明守约方维权决心的重要步骤第三步选择救济方式催告期限届满后,根据违约性质和程度,守约方可选择继续主张履行、请求损害赔偿、行使解除权或适用定金罚则等救济方式选择应考虑实现合同目的的可能性、纠纷解决成本等因素第四步司法救济如违约方拒不配合,守约方可通过诉讼或仲裁途径寻求司法救济提起诉讼前应做好证据收集、损失计算等准备工作,制定明确的诉讼策略违约补救措施的选择并非完全自由,而是受到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引导例如,《民法典》第条规定,580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履行金钱债务
①履行不能或无意义;
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
③履行成本过高;
④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违约补救措施竞合违约补救措施竞合是指一项违约行为同时满足多种补救措施的适用条件,守约方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措施的情况主要竞合类型包括履行请求权与损害赔偿的竞合、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的竞合、定金罚则与违约金的竞合等对于不同竞合情况的处理原则如下履行请求权与损害赔偿可以并用,但损害赔偿以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为限;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也可并用,解除合同不影响守约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定金罚则与违约金原则上不得并用,除非当事人另有明确约定;履行请求权与合同解除通常不能并用,当事人须作出选择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但会审查其选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如当事人滥用选择权,造成对方不合理损失的,法院可能不予支持国际合同的违约补救《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与中国法律的主要差异国际商事惯例CISG更强调根本违约在补救措施选择中的国际商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CISG作为国际货物销售领域最重要的统一法律文重要性;对损害赔偿的计算采用更灵活的市、《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Incoterms件,CISG对违约补救作出了系统规定中国场价格差额法;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设定了UCP600等商事惯例对特定领域的违约处理作为缔约国,CISG对涉外货物销售合同具有较严格的通知程序;不包含定金罚则制度,提供了详细规则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援引直接适用效力,除非当事人明确排除其适对违约金的效力认可度低于中国法律这些惯例,作为违约补救的补充依据用在处理国际合同违约问题时,应注意法律适用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如无有效选择,则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确定适用法律后,才能判断具体的违约补救措施实务建议在起草国际合同时,应明确约定法律适用条款、争议解决方式以及具体违约责任,避免因法律冲突带来的不确定性对于重要条款,可考虑同时用中英文表述,并明确解释冲突时的处理规则英美法违约救济制度英美法基本特点损害赔偿计算差异英美法系违约救济以金钱赔偿为主要方式,特定履行英美法下的损害赔偿强调期待利益保SpecificExpectation Interest仅作为例外救济,适用于金钱赔偿不足以弥补损护,即使守约方恢复到合同如期履行后的状态计算方法包括差Performance失的特殊情况,如独特物品买卖这与中国法律优先考虑继续履额赔偿、实际履行成本赔偿等在可预见性方面,采用Hadley行的立场形成鲜明对比规则,限制对违约时不可预见损失的赔偿v.Baxendale英美法强调违约自由理论,认为当事人可以选择违约并支付赔偿金,即所谓有效违约理论这种观念在中国与中国法律相比,英美法对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认定标准往往Efficient Breach合同法中不被广泛接受,中国法律更强调合同的约束力和诚信履更为严格,要求守约方提供更为确定的证据同时,英美法普遍行不承认惩罚性赔偿在合同法中的适用,这与中国法律中的定金罚则、违约金制度存在明显差异了解英美法违约救济制度对涉外合同纠纷处理具有重要价值当中国企业与英美法系国家企业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意救济措施的差异,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处理方式,避免因法律理念不同产生争议我国司法实务中的违约补救热点问题逾期付款违约补救倍24%4年化利率上限贷款利率倍数最高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认可上限违约金超过同期贷款利率倍可能被认定为过高430%调减比例违约金被法院调减的平均比例逾期付款是商业活动中最常见的违约形式,其补救措施主要包括支付违约金和利息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当事人可以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法院原则上应予尊重但如违约金明显过高,法院可予以调减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明显过高标准存在差异一般来说,年化利率超过的违约金可能被认定为24%过高北京、上海等地法院会参考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倍左右作为判断基准此外,近年来最高法4院在多个案例中强调,不同类型合同的违约金调整标准应有区别,对于金融借款等专业融资合同可适当放宽标准热点前沿预期违约的适用1预期违约的界定《民法典》第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563可以解除合同这是对预期违约的法律定位预期违约分为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两种类型2预期违约的认定难点实践中,默示预期违约的认定存在较大争议法院通常要求有客观证据表明当事人确实无法履行合同,而非仅有主观推测如一方已将标的物出售给第三人、已丧失履行能力或采取明显与履行相悖的行为,才可能被认定为默示预期违约3救济措施的适用面对预期违约,守约方可以选择合同解除和损害赔偿两种主要救济方式但与已发生的违约不同,预期违约情况下的损害赔偿计算通常更为复杂,尤其是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证明要求更高4新兴问题与趋势随着宏观经济形势变化,预期违约案件呈上升趋势疫情、自然灾害等因素导致的履约能力下降,是否构成预期违约,成为实务中的热点问题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倾向于更加谨慎,平衡保护双方当事人利益预期违约制度为守约方提供了提前救济的机会,避免无谓等待和损失扩大然而,过早行使解除权也存在风险,如判断错误可能反被认定为违约因此,实践中建议守约方在行使预期违约救济权前,先向对方发出询问函或催告函,明确表达对履行的合理怀疑,并给予对方合理解释的机会典型案例一剖析案例名称王某与张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2020年3月,王某与张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将其所有的一套住宅以500万元出售给王某,王某支付100万元定金,余款分两期支付2020年5月支付200万元,2020年7月支付200万元合同约定,如王某未按期支付任何一期款项,张某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定金王某按期支付了第一期款项,但第二期付款日期届满后,因资金困难未能支付张某随即通知解除合同并拒绝返还定金争议焦点
1.张某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2.张某是否有权没收全部定金?
3.已支付的200万元款项如何处理?法院判决法院认为
1.根据合同约定和《民法典》第563条,张某有权解除合同;
2.王某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张某有权没收定金;
3.合同解除后,双方应恢复原状,张某应返还王某已支付的200万元本案例体现了法院对合同解除权和定金罚则适用的典型观点首先,法院尊重当事人的约定解除条款,确认在买受人未按期支付主要价款的情况下,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其次,法院严格适用定金罚则,认为逾期付款已构成根本违约,定金不予返还;最后,法院明确了合同解除的溯及力,要求返还已履行部分的对价该案对实务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当事人应重视合同中的解除条款设计,明确违约后果;定金罚则适用时应考虑违约的严重程度;合同解除后的原状恢复原则意味着部分履行情况下双方仍需相互返还已给付的财产典型案例二剖析1基本案情年月,甲建筑公司与乙开发商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甲公司承建一商业项目,合同20195价款万元合同约定乙方应按工程进度支付款项,每月结算一次工程开工后,乙方仅支8000付了首期款项万元,此后多次拖欠进度款甲方多次催告无果后,于年月停工乙100020202方以甲方违约为由,单方终止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2争议焦点甲方停工是否构成违约?乙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双方各自应承担什么责任?
1.
2.
3.3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条,乙方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甲方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
1.527辩权,停工不构成违约;乙方长期拖欠工程款已构成根本违约,无权解除合同,反而甲方有
2.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应结算已完工部分工程款,乙方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并赔
3.偿甲方因停工造成的损失本案例揭示了复杂履行合同中违约补救的重要原则首先,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重要救济手段,当对方未履行主要债务时,可合法中止自身履行;其次,根本违约方无权解除合同,防止违约方利用自身违约逃避责任;最后,合同解除后的结算应考虑已完成工作的价值,体现公平原则该案对建设工程等长期合同的违约处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当事人在履约过程中应注意保留证据,特别是对方违约的证据;在行使抗辩权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如书面通知、公证送达等;在结算时应准备详细的工程量和费用证明,为可能的诉讼做好准备现实问题与实务难点举证责任分配损失计算标准违约事实由主张方举证,免责事由由抗辩方举1可得利益损失认定标准不统一,各地法院对商业证实践中,证明间接损失和因果关系最为困利润的计算方法存在差异难合同文本解释多重违约处理4含糊条款导致违约标准和救济措施理解不一致,3双方均有违约行为时,责任划分和损失分担原则成为纠纷主因适用存在困难在实务操作中,守约方常面临的最大难题是证据不足建议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做好以下准备一是保存所有合同文本、往来函件、付款凭证等原始证据;二是对重要沟通内容进行书面确认,必要时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三是在发现对方可能违约时及时固定证据,如公证、鉴定等;四是委托专业第三方评估损失,增强损失计算的客观性和专业性此外,在起草合同时应注意明确违约标准、救济方式和责任限制,减少歧义和争议空间特别是对损失计算方式、违约金数额、解除条件等关键条款,应设置清晰明确的标准,为日后可能的纠纷处理提供明确依据常见法律文书格式合同履行催告函合同解除通知书违约赔偿起诉状催告函是行使解除权的前置程序,应包含以下解除通知应包含解除合同的明确意思表示;起诉状结构包括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要素明确指出对方的违约事实;要求在合理解除依据(法律条款或合同约定);违约事实求;事实与理由(合同关系、违约事实、损失期限内履行义务;说明不履行的法律后果;注描述;解除后事务处理要求(如返还财物、结情况);法律依据;证据清单起诉前应准备明日期并签名催告函应采用可证明送达的方算款项等);保留追究违约责任的声明解除充分的证据材料,包括合同原件、往来函件、式发出,如特快专递、公证送达等通知同样需要采用可靠方式送达,以确保法律违约证明、损失证明等,并按法院要求提交副效力本在撰写法律文书时,应注意语言表述严谨、客观、专业,避免情绪化词汇;事实描述应详实准确,时间、金额等关键信息务必核实;主张和要求应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引用相关法条增加说服力;文书格式应符合司法实践要求,特别是起诉状等程序性文书,格式不规范可能影响受理新趋势智能合约与违约补救智能合约的特点自动化违约处理法律挑战智能合约是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自动智能合约可以实现违约补救的自动智能合约面临的法律问题包括代执行合约,具有不可篡改、自动执化如延迟付款自动计算违约金、码错误导致的责任认定、不可抗力行和去中心化特点合约条款以计违反特定条件自动冻结保证金、达情况下的柔性处理机制缺失、跨境算机代码形式存在,一旦触发预设到解除条件自动终止合同并返还资执行的法律适用冲突,以及隐私保条件,自动执行相应操作,无需人产等这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和执护与信息披露的平衡等工干预行风险司法实践探索中国法院已开始探索区块链证据和智能合约纠纷的审理规则杭州互联网法院等设立了区块链电子证据平台,为智能合约纠纷提供技术支持智能合约在违约补救领域展现出巨大潜力,特别是在标准化交易、金融衍生品、供应链管理等领域与传统合约相比,智能合约减少了人为干预和执行障碍,提高了违约补救的效率和确定性然而,智能合约仍面临技术和法律双重挑战技术上,智能合约难以处理需要主观判断的复杂情境;法律上,智能合约的自动执行可能与现有法律程序存在冲突未来需要法律与技术的协同创新,建立适应智能合约特点的违约补救新机制课程回顾与知识点梳理违约界定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补救体系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定金罚则、合同解除操作原则诚信、公平、效率、救济多元能力目标分析案例、选择救济、起草文书本课程系统讲解了违约补救的基本理论与实务操作我们从违约的界定入手,详细探讨了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定金罚则、合同解除等核心补救措施的适用条件、操作规则与限制因素通过典型案例分析,深入理解了司法实践中的裁判思路与处理原则重点考核内容包括违约构成要件、履行请求权的限制、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违约金调整标准、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合同解除的程序与后果等建议同学们结合教材案例,掌握违约补救的基本理论框架,并通过模拟练习,提升实务操作能力在实际工作中,违约补救涉及法律适用与证据准备的双重挑战希望同学们不仅掌握法律规则,更能培养证据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为日后的法律实务工作奠定基础结束语与参考文献感谢各位同学认真学习《违约补救》课程违约补救制度作为合同法的核心内容,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更在商业实践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希望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同学们已经建立起对违约补救的系统认识,并能够在实践中灵活运用相关知识推荐参考文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年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王利2021明《合同法研究》第四版、崔建远《合同法总论》第三版、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四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年合同纠纷案例专辑2020-2022欢迎同学们在课后继续关注违约补救领域的最新发展包括司法解释更新、典型案例发布以及学术研究进展希望大家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不断深,化理解提升实务能力为构建公平高效的市场交易环境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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