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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县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考核问责与激励制度XXX(意见征求稿)为维护我县河湖健康生命,完善水环境治理体系、保障水生态安全,确保河湖长制各项工作全面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XXX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XXX县全面推行湖长制工作方案》《XXX县城乡人居环境建设行动方案》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考核、问责与激励
一、考核制度第一条考核对象各乡(镇)党委、政府及乡(镇)、村级河湖长第二条考核原则
1.动态考核原则按照河湖长制年度工作安排制定督查考核方案,确定督查考核内容和重点,定期、不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并进行通报,每半年评比排名,年终进行考核奖励
2.统分结合原则考核工作由县河湖长制办公室组织,县直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参与考核,并与相关上级部门暗访督查、日常巡查检查及整改相结合第三条考核内容河湖长制年度确定的工作内容和省市县重点任务落实完成情况第四条考核程序1,制定考核方案县河湖长制办公室根据河湖长制年度安排工作和省、市、县总河湖长令精神,制定年度考核方案报县级总河湖长同意后印发实施方案主要包括考核指标、考核评价标准及分值、计分方法及具体时间安排等
2.开展年度考核根据考核方案,县河湖长制办公室联合县直有关单位(具体参与单位根据年度工作任务汇报县委、县政府确定)组成考核组
3.公布考核结果考核结果按得分划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90分(含)以上为优秀,70分(含)至89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对年度工作突出,受到上级和本级通报表扬的,予以酌情加分考核结果由考核组提出初步意见,县河湖长制办公室汇报县级总河湖长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报县委组织部作为乡镇党政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第五条考核分工L县河湖长制办公室负责河湖长制考核组织协调、统计汇总、公布结果等工作
4.相关县直单位根据考核方案中的职责分工,制定评分标准和确定分值,并承担相关考核工作
5.各乡(镇)河湖长制办公室负责考核各村级河湖长工作,统计、汇总并公布考核结果第六条考核结果运用
(一)考评结果纳入全县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并作为干部任用与问责的重要依据
(二)考核结果报县级总河湖长、县级副总河湖长,县委、县政府和县委组织部
(三)半年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乡(镇),在县级河湖长会议上进行通报批评,并由县级责任河湖长书面提醒警示;年终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乡(镇),由县级总河湖长对乡(镇)级总河湖长进行约谈;连续三次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河湖长启动问责程序,报经县级总河湖长建议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四)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乡(镇),应在考核结果通报一个月内,由乡(镇)党委、政府向县级总河湖长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提出限期整改措施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照程序进行问责
二、问责制度第七条问责对象乡(镇)、村两级河湖长、具有河流管理治理保护等相关行政职能或管理职能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第八条问责内容全县建立的县、乡(镇)、村三级河湖长制体系,应遵循“依法管护、党政同责、属地管理、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实行乡(镇)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部门实施的工作机制对在河湖长制工作落实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应河湖长和其他相关责任人给予责任追究
(一)拒不执行上级命令,不服从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的
(二)分工负责的河道、沟道、水库及渠道管理机构、人员不到位,措施不健全,出现问题的
(三)工作失职、擅离职守或处置不当的
(四)未按县河湖长制办公室下达的整改通知书对河道等涉水区域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的
(五)不执行河道管理保护有关规定,擅自违规审批影响河道行洪安全、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的
(六)不认真履行河道管理保护职责,不及时清淤疏浚河道、沟道,维护、维修行洪设施,不及时查处制止乱建、乱采、乱占、乱堆等四乱问题,造成河道、沟道行洪安全、环境保护隐患的不认真履行省、市、县总河湖长令所要求工作内容的
(七)对管理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A)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工作的
(九)在乡(镇)的河道保护管理过程中,未按划分要求进行各自辖区内河道管理保护,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该河道所乡(镇)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直接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均给予责任追究
(十)承担河湖长制工作职责的各单位,未落实相关职责,受到上级河湖长制办公室通报批评或发生重大失误的第九条问责方式对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主要方式有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调整工作岗位;
(五)停职检查;
(六)引咎辞职;
(七)责令辞职;(A)免职;
(九)党纪政纪处分以上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第十条上述责任追究,由县河湖长制办公室提出意见,移交县纪委监委或县委组织部按程序处理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激励制度第十一条表彰原则
(一)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河湖长制考核纳入全县综合目标考核;
(四)坚持“少而精”,严格控制评选范围、标准、条件、比例、名额,确保奖励表彰的先进性和代表性第十二条表彰范围包括集体和个人集体指各乡(镇)党委、政府;个人包括各乡(镇)级总河湖长、乡(镇)级责任河湖长、村级河湖长、工作人员、巡河员等第十三条表彰类型表彰类型包括“河湖长制工作单项奖”、“优秀河湖长”和“先进个人”第十四条评选条件
(一)“河湖长制工作单项奖”评选条件对年终考核排名靠前的乡(镇)和部门,设立
一、
二、三等奖予以表彰奖励
(二)“优秀河湖长”评选条件对年度履职尽责到位且表现突出的乡(镇)及村级河湖长,由县委、县政府在全县范围内表彰奖励
(三)“先进个人”评选对在推行河湖长制工作中涌现出的河湖长制工作先进工作者,由县委、县政府在全县范围内表彰奖励,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优选优,提拔使用表彰名额由县河湖长制办公室汇报县委、县政府确定第十五条表彰程序
(一)河湖长制工作单项奖根据年终考核结果,由县河湖长制办公室确定拟表彰对象
(二)对符合表彰条件的“优秀河湖长”和“先进个人”,采取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乡(镇)上报先进材料、提出推荐意见,由县河湖长制办公室初审提出拟表彰人选
(三)县河湖长制办公室将拟表彰集体及个人的相关材料报县级河湖长会议审议通过
(四)对拟表彰集体及人选名单报县纪委监委和司法机关审核,在全县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委、县政府审定予以表彰第十六条奖励形式和标准县委县政府向受表彰的集体及个人授予“河湖长制工作单项奖”、“优秀河湖长”、“先进个人”荣誉证书并进行适当的奖励第十七条表彰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委、县政府决定撤销其表彰
(一)弄虚作假,骗取表彰的;
(二)申报表彰时隐瞒严重错误或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表彰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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