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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有限公司XX员工退出制度(试行)XX为强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建立健全员工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管理机制,增强员工忧患意识、竞争意识、发展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工作主动性、创造性和责任心,根据相关规定,结合人才集团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章适用范围第一条退出对象在公司改革、管理与发展进程中,对不符合业绩要求、不能胜任工作(或正常履职)、不适应或阻碍发展,甚至因违章违制、违纪违法或管理(执行)不到位,给公司利益、声誉和形象造成影响甚至严重影响的,应依照退出机制规定,使其退出公司,并解除劳动关系第二章退出依据第二条退出标准
(一)绩效考核结果员工绩效考核结果没有达到公司规定标准的;
(二)违规违纪事实员工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或者相关合同约定的;
(三)员工自身原因不能胜任工作或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
(四)年龄达到《劳动法》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退休标准的第三条具体条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退出并解聘合同
(一)凡连续2个季度绩效考核成绩不达标的;
(二)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早退5次及以上或累计旷工3天,或上班期间无故脱岗累计超过3次的;
(三)未完成本职工作或工作严重失(渎)职,致使公司工作开展受严重影响或者利益及形象受严重损害的;
(四)违反保密制度,擅自泄露公司的客户资料或者商业计划、行动计划、他人隐私等,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
(五)上班时间违反规定做与工作无关事情,被发现或受处罚且屡教不改的;
(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欺上瞒下、损公肥私、蒙骗财物,性质恶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索取或收受往来单位或个人贿赂、好处或吃、拿、卡、要等不良行为,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实施打击、报复、强迫等行为,且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A)作风不正,生活堕落腐化,道德败坏或严重违法乱纪行或者参与赌博、打架斗殴影响公司声誉的(予以开除);
(九)不顾全大局、不坚持原则、不执行公司总体部署或者统一行动、不服从领导或者工作安排(岗位调整)严重影响公司整体工作进展或质量、效果的;
(十)因员工自身原因(如患重症、患严重传染性疾病、遭遇非因公意外受伤等情况,职业病除外)连续30天及以上不能正常在岗履职(包括原工作或新调整工作)的;
(十一)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达到退休年龄的;
(十二)试用期内经考核不符合岗位用人条件的;
(十三)公司因发展战略调整或者改革用人减员等事项,经研究决定撤销岗位,其原岗位上的(调任其他岗位的除外);
(十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若给造成不良影响者,公司保留追究其经济及法律责任权利)第三章退出方式第四条退出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自动离职;
(二)辞职;
(三)辞退;
(四)解除劳动合同;
(五)开除第四章退出程序第五条凡自动离职或者辞职的员工,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签后,提交公司人事部门审核,报公司总经理审批第六条对辞退、解聘、开除的,由人事部门按照规定起草议题,提交经营层会议审议研究,经总经理审批签字确认(特殊情况须报董事长审批)第七条经执行董事(或总经理)批准同意的,则由人事部门通知该员工于5日内到人事部门办理离职手续第八条离职员工必须办理工作交接与财务清算人事部门及时办理离职员工的社保手续及交接事宜第五章经济补偿第九条属于绩效考核被淘汰或因自身疾病(非职业病)不能征常履职而被解聘退出的员工,以及公司原因其岗位被裁撤而被解聘退出的员工,将按照《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执行补偿标准第十条属于第三条第
(一)、
(十)、
(十三)条以外的情况被解聘退出的员工,公司不给予经济补偿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相关经济责任与法律责任的权利第十一条经济补偿由人事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政策与公司制度规定计算,报经分管领导、总经理批准,财务部门负责兑付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人事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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