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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县妇幼保健院内部审计基本制度第一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第一条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明、科学管理和独立性的原则,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第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开展审计工作各单位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人定期听取汇报,研究部署工作,及时批复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书,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审计意见,保证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第三条单位各部门应当支持内部审计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内部审计开展工作和培训所必需的经费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审计业务、参加业务培训等所必须的业务经费,应当列入本部门、本单位的年度预算,给予保证第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本组织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准入和后续教育制度,各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中级以上专业职称或大专学历、有五年以上的审计、会计、经济工作经历,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任免应征求上级主管内部审计机构的意见,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其内部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制度,并积极了解、参与组织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严谨细致、保守秘密、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保持其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任何实际经营管理活动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人际交往的基本技能,能以恰当的方式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第二章内部审计职责与任务第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本单位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预算内、外资金使用和绩效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有关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修缮项目进行审计;
(六)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及有关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评审;
(七)对本单位对外经济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进行评审;审计卫生、科研、教育和各类援助等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八)开展固定资产购置和使用、药品和医用耗材购销、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对外投资、工资分配等专项审计调查工作;
(九)审计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十)办理上级审计机构和单位领导交办的审计事项;
(十一)负责与政府审计机关、社会审计组织的协调;
(十二)其他审计事项第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每年向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第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报告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业务的需要,报经所在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检查监督审计业务质量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工作中应加强与外部审计的沟通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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