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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妇幼保健院内审科基本建设项目内部审计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的内容、程序与方法,确保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真实、合法、效益性所进行独立监督和评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建设项目(含新建、扩建、装饰、维修等)实现“质量、速度、效益”三项目标质量目标是指工程实体质量和工作质量达到要求;速度目标是指工程进度和工作效率达到要求;效益目标是指工程成本及项目效益达到要求第三条单位除采取政府全过程跟踪审计以外的建设项目均应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含由内部审计牵头聘请中介机构进行的审计),投资总额万元以内的建设项目,由各单位内审部50门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并接受上级内审机构的检查;投资总额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局内审机构牵头建设单位内审部门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检查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按规定需外聘中介机构审计的不影响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内部审计机构应注意保持同外部审计机构的协调与配合,合理使用外部审计成果,确保外部审计质量第五条建设项目需外聘中介机构审计的,外聘机构的选拔工作由内审机构按有关规定牵头负责内审机构实施基本建设审计所需的经费及委托中介审计的费用,应当列入建设项目成本予以保证第六条在开展建设项目内部审计时,应考虑成本效益原则,结合本系统内部审计资源和实际情况,既可以进行项目全过程的审计,也可以进行项目部分环节的专项审计第七条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的内容包括对建设项目立项投资、设计(勘察)管理、招投标、合同管理、设备和材料采购、工程管理、工程造价、竣工验收、财务管理等过程的审查和评价第八条立项投资审计是指对已立项建设项目的决策程序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与评价主要内容包括可行性研究前期工作审计,可行性研究报告真实性、完整性和科学性审计,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审计,可行性研究报告财务评价审计和决策程序的审计第九条设计(勘察)管理审计是指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勘察、设计环节各项管理工作质量及绩效进行的审查和评价主要内容包括委托设计(勘察)管理的审计,初步设计管理的审计,施工图设计管理的审计,设计变更管理的审计,设计资料管理的审计第十条招投标审计是指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各方面的招标和工程承发包的质量及绩效进行的审查和评价主要内容包括招投标前准备工作的审计,招投标文件及标底文件的审计,开标、评标、定标的审计第十一条合同管理审计是指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各专项合同内容及各项管理工作质量及绩效进行的审查和评价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管理制度的审计,专项合同通用内容的审计,勘察设计合同的审计,施工合同的审计,委托监理合同的审计,合同变更的审计,合同履行的审计,终止合同的审计第十二条设备和材料采购审计是指对项目建设过程中设备和材料采购环节各项管理工作质量及绩效进行的审查和评价主要内容包括设备和材料采购计划的审计,设备和材料采购招标及合同的审计,设备和材料验收、入库、保管及维护制度的审计,各项采购费用及会计核算的审计,设备和材料领用的审计,设备和材料盘盈盘亏的审计第十三条工程管理审计是指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工作进度、施工质量、工程监理和投资控制所进行的审查和评价主要内容包括工程进度控制的审计,工程质量控制的审计,工程投资控制的审计第十四条工程造价审计是指对建设项目全部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主要内容包括设计概算的审计,施工图预算的审计,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审计,合同价格的审计,工程结算的审计第十五条竣工验收审计是指对已完工建设项目的验收情况、试运行情况及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的检查和评价活动主要内容包括验收审计,试运行情况的审计,合同履行结果的审计第十六条财务管理审计是指对建设项目资金筹措、资金使用及其账务处理的真实性、规范性进行的监督和评价主要内容包括建设资金筹措的审计,资金支付及账务处理的审计,竣工结算的审计第十七条在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内审机构应当派员列席与建设项目有关的会议并有权要求被审计部门限期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应当提交的资料包括工程建设资料、财务会计资料、工作总结、会议纪要、经济合同等对提供虚假资料的有关责任人,内审机构可建议相关部门给予必要的处分第十八条内审机构实施审计后,应当及时提交审计报告内审机构一般在收到报审材料后三十日内审计完毕,并出具审计意见,需上级内审机构审核的报告上级内审机构应在收到报告二十日内作出批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工程决算审计,可根据工程规模大小,社会中介机构应在一至六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特殊情况适当顺延第十九条审计报告报送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部门)的意见被审计单位(部门)应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日内,10向内审机构提交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视同无异议被审计单位(部门)对审计报告内书面意见的,审机构应进一步调查、核实,必要时应修并将书提出异议的,面意见一并提交有关部门改审计报告,建设项目工程款及物资的采购款项须送内审才第二十条部能由建设方和施工方(供货方)进行结算,并门审计后,办理有关报账和入账手续凡属审计范围的工程项目未经审计而进行结算,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由此造成损失的依法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第二十一条内审机构办理基本建设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严格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审计人员在审计期间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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