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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县妇幼保健院内审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全面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卫生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单位内部科室(部门)的行政正职领导干部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部门)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期内对其所在部门、单位的经济活动事项由于管理、领导不当造成不良的经济效果或因监督不力致使所在部门、单位出现违法违纪问题应负有的经济责任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致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而应当负有的责任第四条领导干部任届期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降职、辞职、退休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认为有必要,可以提请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第五条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市卫生局负责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各单位负责下属科室(部门)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第六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向同级内部审计机构递交书面审计委托书,临时提请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商审计机关后,按规定程序实施第七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由同级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也可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内部审计机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组成项目审计组,配备相应审计人员,并可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组织承办经济责任审计事项,要依照审计机关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审计,并接受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单位年度预算予以保证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审计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第十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任期内年度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2.预算(或财务计划)执行情况;
3.任期内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规合法,是否违反财经纪律;
4.任期内资产资金及债权债务是否真实,有无虚报漏记;
5.任职初期和离任时的国有资产增减情况,有无损失浪费;
6.任期内执行廉政纪律和党的方针政策情况,看决策有无失误,有否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有无贪污受贿问题等
7.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性;
8.固定资产购置及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
9.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10.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充分利用已经完成的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审计等的结果和有关审计资料,并可以同正常的财务收支审计工作相结合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前,应听取同级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对被审计单位及其领导干部的意见,有关部门应积极向内部审计机构通报有关情况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第十四条审计通知书送达后,内部审计机构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派出审计组,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和领导干部本人应当在审计工作开始5日内向审计组全面、如实提交相关的资料第十五条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提交的资料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任期内年度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2.预算(或财务计划)执行情况;
3.任期内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规合法,是否违反财经纪律;
4.任期内资产资金及债权债务是否真实,有无虚报漏记;
5.任职初期和离任时的国有资产增减情况,有无损失浪费;
6.任期内执行廉政纪律和党的方针政策情况,看决策有无失误,有否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有无贪污受贿问题等
7.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性;
8.固定资产购置及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
9.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10.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第十五条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提交的资料:
1.离任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各年度的财务会计账册、报表、凭证及其相关业务资料,财务会计软件及数据采集接口;
2.离任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各年度的工作总结、
3.与单位资产、负债、损益相关的重大经营决策的会议纪要(记录)、档案资料
4.重要经济合同、协议资料以及担保、诉讼事项资料;
5.经济监督部门对重大事项检查、处理以及本单位纠正情况的资料
6.任期内注册会计师年度审计报告、单位业内部审计报告及有关主管部门对单位的审计报告或其他相关文件
7.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的资料
8.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9.单位相关行业经营许可证及有关主管部门核定收费标准的相关文件资料;
10.主要资产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11.单位各银行存款开户行名称、帐号几期末各开户银行对帐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未达帐期后入帐凭证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12.各往来帐户期末余额明细及性质,并对债权方往来按1年以内、1—2年、2—3年、3年以上作账龄分析,注明户数、金额、比例
13.对外投资的相关合同、协议及被投资方的验资报告、审计报告、
14.库存物资期末盘点表;
15.固定资产期末盘点表股东会决议或有价证券复印件工程项目基建预决算资料及相关审批文件复印件
16.无形资产明细情单、摊销政策及所有权证明资料
17.
18.短、长期借款明细清单,包括贷放馄行、期限、利率、余额及抵押或担保情况,贷款合同或协议;
19.纳税相关资料复印件
20.审计组认为必需提供的其它资料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应当向审计组提交的书面材料包括本人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任职期间所在部门、单位对外投资及借款情况;与本人负责的工作相关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主要经济活动情况及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情况;需要向审计组说明的其他情况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必须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第十六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及时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交审计报告报告报送前,应当征求被审单位和领导干部本人的意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审计组提交书面意见;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对审计报告提出异议的,审计组应进一步调查、核实,必要时应修改审计报告,并将书面意见一并交内部审计机构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审定审计报告后,应对领导干部本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作出客观评价,向委托部门提交审计结果报告第十八条审计组在审计中查出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问题,应如实向委派或委托机关反映第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必须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刁难、阻碍第二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对提供虚假资料的有关责任人,应建议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第二十一条审计人员办理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严格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审计人员在审计期间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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