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县妇幼保健院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相关制度第一条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在审计工作中的沟通与合作第二条内部审计应做好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以实现以下目的
(一)确保充分的审计范围;
(二)减少重复审计,提高审计效率;
(三)共享审计成果,降低审计成本;
(四)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素质,改进内部审计机构工作;
(五)维护组织利益第三条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应在组织适当管理层的支持和监督下,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具体组织实施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定期对内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改进协调工作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外部审计为本组织提供审计服务时做好协调工作第六条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可以通过定期会议、不定期会面或其他沟通方式进行第七条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与外部审计机构及人员的沟通;
(二)配合外部审计工作;
(三)评价外部审计工作质量;
(四)利用外部审计工作成果第八条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应在审计范围、具体审计程序和方法上相互沟通,达成共识,以促进双方的合作在制定审计计划时,应考虑双方的工作,以确保充分的审计范围,最大限度减少重复性工作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应在第九条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应在必要的范围内互相交流相关审计工作底稿,以便在审阅后相互评价工作质量,利用对方的工作成果第十条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应相互交流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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