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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复习》本课件系统全面地梳理了国际私法的基础理论和重点内容,特别适合法学专业本科生和研究生在课程复习中使用涵盖了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法律冲突与冲突规范、区际法律适用、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以及国际商事仲裁与司法协助等核心内容本课件还包含了中国最新《法律适用法》的详细解读及典型案例分析,帮助学生深入理解理论知识在实践中的应用通过系统学习,学生将掌握解决涉外民商事关系法律适用问题的能力#目录第一部分国际私法基础理论涵盖国际私法的概念、特点、调整对象与方法、历史发展与现状,以及国际私法的性质与渊源等基础内容第二部分法律冲突与冲突规范详细讲解法律冲突的概念与种类、冲突规范的构成与类第三部分区际法律适用型,以及识别、反致与公共秩序保留等关键问题探讨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中国区际法律冲突问题、港澳台法律适用问题及区际司法协助机制第四部分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系统介绍民事主体、物权、合同、侵权、婚姻家庭及继承第五部分国际商事仲裁与司法协助等领域的法律适用规则详解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仲裁程序法律适用以及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内容#第一部分国际私法基础理论国际私法的概念与特点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与冲突规范法律适用方法历史发展与现状从意大利法则区分说到现代多元化方法论国际私法的性质与渊源国际性与国内性的双重属性,多样化的法律渊源国际私法作为一门独特的法律学科,具有鲜明的特色和复杂的理论体系它既具有国际性,又具有国内性;既有公法属性,又有私法特征理解国际私法的基础理论,是掌握具体法律适用规则的前提和基础在学习过程中,我们需要深入理解国际私法的历史沿革、理论发展和现代趋势,把握其在全球化背景下的新发展和新挑战#国际私法的概念定义与范围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解决的核心问题是不同国家或地区法律之间的冲突问题其范围不仅限于冲突规范,还包括直接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实质性规范核心特征处理法律冲突是国际私法的核心特征当一个民商事法律关系涉及多个国家或地区时,就可能产生多个法律体系对同一法律关系主张适用的情况,这就是法律冲突国际私法通过特定的方法解决这种冲突两大任务国际私法有两个主要任务一是确定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二是指明应当适用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来解决实体问题这两个任务分别对应国际民事诉讼法和冲突法两大部分名称的误导性国际私法具有非国际性和非纯私法性的特点它本质上是各国国内法的一部分,而非国际性法律;同时,它既包含私法性质的规范,也包含公法性质的规范,因此并非纯粹的私法#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涉外因素的主体表现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主体的涉外性表现为当事人具有不同国系,即含有外国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籍、住所或惯常居所例如,一个中国公这些关系通常跨越国界,涉及不同国家的民与一个法国公民订立合同,即构成主体法律体系上的涉外因素涉外因素的内容表现涉外因素的客体表现内容的涉外性表现为法律关系的产生、变客体的涉外性表现为法律关系的标的物位更或消灭发生在外国例如,中国公民在于外国例如,中国公民购买位于日本的美国发生交通事故,即构成内容上的涉外不动产,即构成客体上的涉外因素因素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与其他法律部门存在明显区别与国内民商事法律关系相比,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最大特点是包含外国因素,这导致可能适用外国法;与国际公法相比,国际私法调整的是私人间的关系,而非国家间的关系;与国际经济法相比,国际私法更关注冲突法问题,而非实体规则的统一#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冲突规范法律适用方法通过冲突规范指引确定应适用的法律体系,再由该法律体系中的实体法规范调整具体民商事关系这是国际私法最传统也是最主要的调整方法实质性规范直接调整某些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可以直接由国际统一实体法或国内法中的专门涉外实体规范调整,无需经过法律适用过程这种方法效率更高,结果更确定方法的历史演变国际私法调整方法经历了从单一冲突规范法律适用方法到多元化调整方法的演变过程,反映了国际私法对涉外民商事关系调整的不断完善现代趋势现代国际私法调整方法呈现多元化、实质化、灵活化趋势,更加注重实质正义和结果公平,而非机械地适用冲突规范国际私法调整方法的多样化是适应国际民商事交往复杂化的必然结果在实践中,冲突规范法律适用方法与实质性规范直接调整方法常常结合使用,以达到最佳的法律适用效果法官和仲裁员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特点,灵活选择最适当的调整方法#国际私法的性质与规范双重属性混合特点冲突规范结构国际私法具有国际性与国内性的双重属国际私法同时具有公法性与私法性的混冲突规范由三个要素构成系属要素性它调整的是跨越国界的法律关系,合特点冲突规范属于程序法范畴,具(指法律关系类型)、连接点(指决定具有国际性;但它本身是各国国内法的有公法性质;而实质性规范直接调整民准据法的因素)和准据法(指应适用的一部分,由各国立法机关制定,因此又商事关系,具有私法性质法律)具有国内性这种混合特点使国际私法成为连接公法例如,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这种双重属性决定了国际私法的特殊地与私法的桥梁,在法律体系中占据独特中,动产物权是系属要素,物之所在位它既需要考虑国际协调与合作,又位置地是连接点,所在地法是准据法掌必须保护本国利益和价值观念握这一结构是理解冲突规范的关键理解国际私法的性质和规范结构,对于正确适用国际私法解决涉外民商事争议至关重要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需要准确识别冲突规范的各个要素,才能正确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实现法律适用的科学性和可预见性#中国《法律适用法》的颁布国际接轨主要贡献立法过程与生效《法律适用法》的颁布实施,使中国立法背景《法律适用法》解决了长期以来中国国际私法规则与国际发展趋势接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国际私法渊源分散、规则不统一的问增强了中国涉外民商事法律适用的确在《法律适用法》颁布前,中国的国适用法》(简称《法律适用法》)于题,确立了系统、完整的冲突规范体定性和可预见性,为妥善处理涉外民际私法规范分散在《民法通则》《民2010年10月28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系,涵盖了民事主体、婚姻家庭、继商事法律关系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事诉讼法》《合同法》等多部法律过,2011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承、物权、债权等各个领域的法律适据,也为中国企业和公民参与国际民中,存在体系不完整、内容不系统、法律是中国首部专门规范涉外民事关用规则该法还确立了一系列现代国商事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规定不明确等问题随着中国对外开系法律适用的法律,标志着中国国际际私法原则,如意思自治原则、最密放程度的加深和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增私法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切联系原则和弱者保护原则等多,制定专门的国际私法法律成为必然选择#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意大利法则区分说13世纪意大利学者巴托鲁斯提出法则区分说,区分人法、物法和行为法,奠定了国际私法的理论基础荷兰国际礼让说17世纪荷兰学者胡伯提出国际礼让说,认为适用外国法基于国家之间的礼让和善意萨维尼利益说19世纪德国学者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寻找每个法律关系的本座确定准据法现代多元化方法论20世纪以来形成多元化调整方法,更加注重实质正义和结果公平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经历了从简单到复杂、从机械到灵活的演变过程早期的理论主要关注法律适用的形式问题,如何确定准据法;而现代国际私法则更加注重实质结果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引入了更多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的因素这一演变过程反映了国际社会交往的日益密切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了解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有助于我们更深入理解现代国际私法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从而更好地适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第二部分法律冲突与冲突规范法律冲突的概念与种类冲突规范的构成多国法律竞相调整同一法律关系而产生冲突规范由系属范围、连接点和准据法的矛盾状态,包括积极冲突与消极冲指引三部分组成,是解决法律冲突的核突、区际冲突与国际冲突等多种类型心工具特殊问题的处理冲突规范的类型识别、反致、公共秩序保留等特殊问题冲突规范按不同标准可分为单边与双是冲突规范适用过程中需要解决的关键边、强制性与任意性、完全与不完全等难点多种类型法律冲突与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的核心内容法律冲突的产生源于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和跨国民商事活动的频繁,而冲突规范则是解决这种冲突的主要工具理解冲突规范的构成、类型和适用方法,是掌握国际私法的关键在实践中,法律冲突的解决往往涉及多种复杂问题,需要灵活运用冲突规范,并结合识别、反致、公共秩序保留等特殊理论,才能找到最合适的准据法,实现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公正解决#法律冲突的概念法律冲突的界定冲突的实质冲突的共存法律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冲突的实质是法律规范管在国际私法实践中,消极冲突国家的法律竞相调整同一法律辖范围的重叠或空白当多个与积极冲突往往并存例如,关系而致的矛盾状态这种矛国家的法律同时主张对一个法在涉及多国的继承案件中,可盾源于各国法律在内容和适用律关系进行调整时,就产生了能同时出现对某些财产有多国范围上的差异,导致在处理涉法律管辖范围的重叠,形成积法律主张适用(积极冲突),外民商事案件时面临法律选择极冲突;当所有相关国家的法而对其他财产则无国家法律主的难题律都不主张调整某一法律关系张适用(消极冲突)的情况时,则产生法律管辖范围的空白,形成消极冲突冲突判定方法在实务中判断法律冲突,需要分析相关国家的法律规定,确定各国法律对特定法律关系的调整范围,再比较这些调整范围之间是否存在重叠或空白这种分析方法需要法官和律师具备比较法的知识和跨法系思维能力#法律冲突的种类按性质分类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按形态分类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公法冲突涉及国家主权和公共管理,如税法、刑法等领域的冲突;私积极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同时主张调整同一法律关法冲突涉及民商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如合同、婚姻等领域的冲突国系,如甲国和乙国法律都主张适用于一项合同关系;消极冲突是指各际私法主要解决私法冲突,公法冲突一般由国际公法和国际行政法等相关国家的法律都不主张调整某一法律关系,如在国籍冲突中,可能其他法律部门解决出现某人在任何国家都不被承认为国民的情况按区域分类区际冲突、时际冲突和人际冲突按结构分类平面型冲突和垂直型冲突区际冲突发生在一国不同地区法律之间,如中国内地法律与香港法律平面型冲突发生在同一层次法律之间,如各国民法之间的冲突;垂直的冲突;时际冲突发生在同一国家不同时期法律之间,如新旧法律的型冲突发生在不同层次法律之间,如国际条约与国内法之间的冲突适用问题;人际冲突发生在同一国家针对不同人群的法律之间,如宗垂直型冲突通常通过法律位阶理论解决,而平面型冲突则是国际私法教法与世俗法之间的冲突的主要研究对象#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1法律多样性各国由于历史传统、文化背景、经济发展水平和政治制度的差异,形成了内容各异的法律体系这种法律的多样性是法律冲突产生的基础条件尤其是在家庭法、继承法等与文化传统密切相关的领域,各国法律差异尤为明显2域外效力承认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允许外国法在本国领域内适用这种承认使得多个国家的法律可能同时主张对同一法律关系进行调整,从而产生法律冲突如果各国完全排斥外国法的适用,则不会产生法律选择问题3跨国交往国际贸易、投资、旅游等跨国民商事交往的繁荣,使得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大量增加这些法律关系往往同时与多个国家存在联系,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因此容易产生法律冲突经济全球化加速了这一趋势4平等地位承认各国普遍承认外国人具有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外国人可以在本国进行各种民商事活动这种承认增加了涉外因素的数量,也就增加了法律冲突产生的可能性如果各国完全排斥外国人参与民商事活动,则涉外案件将大大减少#法律冲突解决的方法协商分担方式当事人通过协商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这种方法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适用于意思自治原则允许的领域,如合同法律适用各国普遍承认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利,这是解决法律冲突最为灵活和高效的方式之一按各方过错程度分担在某些侵权案件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确定应适用的法律例如,采用受害人最有利原则,选择对受害人最有利的法律作为准据法这种方法体现了对弱者的保护,但实施起来可能较为复杂,需要比较多个法律的适用结果适用特定国家地区法律/通过冲突规范指定某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作为准据法这是最传统也是最常用的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通过预设的连接点(如当事人国籍、住所、合同履行地等)确定准据法,具有较高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统一实体法解决冲突通过制定国际统一实体法,直接规范涉外民商事关系,从根本上消除法律冲突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统一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规则,使得缔约国之间在该领域不再需要进行法律选择这是解决法律冲突的根本途径,但统一立法难度较大#冲突规范的构成系属范围系属范围是指冲突规范调整的法律关系类型,它界定了冲突规范的适用范围例如,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中,动产物权就是系属范围系属范围的确定取决于各国对法律关系的分类,不同法系可能有不同分类方法,导致识别问题的产生连接点连接点是确定准据法的决定性因素,它是法律关系与特定法域之间的联系点常见的连接点包括当事人国籍、住所、行为地、物之所在地等连接点的选择体现了立法者对法律关系本质的理解和价值取向连接点可分为客观连接点和主观连接点,后者允许当事人自主选择准据法指引准据法指引是指示应适用哪一法域的法律的部分它可能直接指向特定国家的法律(如适用中国法),也可能是一个需要进一步确定的公式(如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准据法指引是冲突规范的核心部分,直接决定了案件的实体法律适用理解冲突规范的构成要素,是正确适用冲突规范解决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基础法官和律师需要准确识别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类型,确定相应的连接点,并根据连接点指向的法域确定准据法这一过程需要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冲突规范的类型#识别问题识别的概念识别的困难解决方法识别是指在适用冲突规范之前,对案件识别的主要困难在于不同法系对法律关解决识别问题的主要方法有三种一是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性质进行归类的过系的分类存在差异例如,英美法系将法院地法说,即按照法院所在地法律的程由于冲突规范的系属范围是按法律可动产和不动产作为最基本的财产分分类标准进行识别;二是准据法说,即关系类型划分的,因此必须首先确定案类,而大陆法系则以动产和不动产为基按照将来要适用的准据法的分类标准进件所涉及的是哪一类法律关系,才能找本分类;又如,某些法律关系在一国法行识别;三是折中说,即根据案件具体到相应的冲突规范律中属于实体问题,在另一国法律中却情况灵活选择识别标准可能被视为程序问题例如,在处理涉外继承案件时,首先要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多采用法院地法确定案件属于继承领域,才能适用继承这些差异导致在适用冲突规范时面临如说,即按照中国法律的分类标准进行识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识别是适用冲突何归类的难题如果各国对同一法律关别这种方法简单明确,有利于法官操规范的第一步,具有基础性意义系的归类不同,就可能导致适用不同的作,但可能忽视外国法的特殊性冲突规范,从而得出不同的准据法在实践中,识别问题常见于继承财产性质(属于物权还是继承权)、婚姻无效的性质(属于婚姻成立还是婚姻效力)、夫妻财产制的性质(属于婚姻效力还是物权)等领域正确处理识别问题,需要法官具备比较法知识和跨法系思维能力#反致问题反致的概念反致是指当冲突规范指引适用外国法时,该外国法的冲突规范又反过来指向法院地法或第三国法的情况简言之,反致是准据法的冲突规范与法院地的冲突规范产生冲突的结果•例如,中国法院审理一起涉外继承案件,中国冲突规范指向适用被继承人国籍国A国法律,但A国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而被继承人住所在中国,这就产生了反致反致的类型反致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回致,即外国法的冲突规范指回法院地法;二是转致,即外国法的冲突规范指向第三国法回致比转致更为常见,也更容易处理•回致示例中国→A国→中国•转致示例中国→A国→B国处理原则中国《法律适用法》第9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法律对该民事关系有不同法律规定的,适用该国有关法律的规定这表明中国原则上接受反致,但条文限定在该国法律对该民事关系有不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实际适用范围有限实践应用在实践中,反致主要适用于婚姻家庭、继承等领域,而在合同、物权等商事领域则通常排除适用接受反致的主要理由是有利于法律适用的协调一致;排除反致的主要理由是维护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当事人的合理预期#公共秩序保留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公共秩序保留是指当外国法的适用将导致违反法院地国家的基本法律原则或社会公共利益时,法院可以拒绝适用该外国法,而代之以法院地法的制度它是国际私法中保护本国根本利益的重要机制,体现了国家主权在国际私法中的体现公共秩序保留的特征公共秩序保留具有三个主要特征一是例外性,它是对正常法律适用规则的例外,只在特殊情况下适用;二是防御性,它只排除外国法的适用,而不积极干预外国法律秩序;三是时代性,公共秩序的内容随着社会发展而变化,不同时期和不同国家的公共秩序内容可能有所不同中国法律规定中国《法律适用法》第5条规定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这一规定确立了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为拒绝适用违反中国根本利益的外国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司法实践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公共秩序保留应当慎用,不能仅因外国法与本国法内容不同就拒绝适用只有当外国法的适用结果将明显违反本国基本法律原则或道德观念时,才能援引公共秩序保留过度使用公共秩序保留会损害国际私法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不利于国际民商事交往#法律规避问题法律规避的概念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为了逃避某一法律的适用,故意制造或改变连接点,使案件适用对其有利的其他法律的行为例如,为规避本国离婚法的严格限制,当事人可能故意改变国籍或住所,以适用离婚条件较为宽松的外国法律法律规避的实质是对法律适用规则的滥用,违背了冲突规范的立法本意构成要件法律规避的构成需要三个要件一是主观故意,当事人必须有规避特定法律适用的故意;二是客观行为,当事人必须采取了改变连接点的实际行动;三是法律后果,这种行为确实导致了适用法律的变更如果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不构成法律规避例如,基于正常商业考虑而变更合同履行地,通常不属于法律规避识别方法识别法律规避的关键在于判断当事人改变连接点的真实意图这需要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行为时间、方式、背景等因素例如,如果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不久突然变更连接点,且没有合理解释,则可能构成法律规避法官在判断时应当保持客观中立,不能仅凭主观猜测认定法律规避应对策略对于法律规避行为,主要有两种应对策略一是无效化处理,即不承认当事人人为改变连接点的效力,仍然适用原本应当适用的法律;二是法官裁量,由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认连接点的变更中国国际私法实践中,倾向于采用法官裁量方式,在尊重当事人自主权的同时,防止对法律适用规则的滥用#先决问题先决问题的概念先决问题是指在解决主要问题之前,必须首先解决的附带问题或前提问题在国际私法中,先决问题常常涉及不同领域的法律关系,因此可能涉及不同的冲突规范例如,在处理涉外继承案件时,可能需要首先解决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子关系问题;在处理涉外合同效力问题时,可能需要首先解决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问题处理方法处理先决问题主要有两种方法一是独立连结说,即对先决问题单独适用相应的冲突规范,确定其准据法;二是从属连结说,即先决问题适用与主要问题相同的准据法独立连结说注重法律适用的协调性,有利于尊重各法律关系的特性;从属连结说则注重判决结果的一致性,有利于简化法律适用过程典型案例继承中的婚姻有效性问题是先决问题的典型案例例如,在确定配偶继承权时,可能需要首先确定婚姻关系是否有效如果采用独立连结说,则婚姻有效性适用婚姻关系的冲突规范确定准据法;如果采用从属连结说,则婚姻有效性与继承问题适用同一准据法不同的处理方法可能导致不同的法律适用结果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对先决问题的处理没有统一标准,法官往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灵活选择处理方法一般而言,如果先决问题与主要问题联系紧密,倾向于采用从属连结说;如果先决问题相对独立,则倾向于采用独立连结说正确处理先决问题,需要法官具备扎实的国际私法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外国法的查明与适用外国法查明责任的分配是外国法适用的首要问题根据中国《法律适用法》第10条规定,外国法的查明可由当事人提供,也可由人民法院通过各种渠道查明这一规定体现了谁主张谁举证与法官知法原则的结合,既鼓励当事人积极提供外国法证据,也赋予法院查明外国法的职责外国法查明的途径主要包括司法协助渠道,通过相互司法协助条约请求外国法院或司法机构提供法律资料;外交途径,通过外交部或驻外使领馆获取外国法信息;专家证明,邀请熟悉相关外国法的专家出具法律意见;查阅权威文献或数据库;向专门机构咨询等当无法查明外国法时,可采取适用与该外国法系相似的其他国家法律、适用最密切联系地法或适用法院地法等替代方法在实践中,外国法的查明和适用面临语言障碍、法律文化差异、资源有限等挑战法官需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获取准确的外国法信息,确保正确适用外国法,实现案件的公正裁判#美国利益分析法学派库里的政府利益分析理论考虑州际及国际体制需要《冲突法重述》的七大因素美国利益分析法学派起源于20世纪60年美国利益分析法学派的核心主张是在确定美国《冲突法重述(第二次)》第6条第代布兰代斯•库里(Brainerd Currie)提准据法时,不仅要考虑各州或各国的实体2款总结了利益分析方法的七大考虑因出的政府利益分析理论库里认为,法律法政策利益,还要考虑州际或国际体制的素州际和国际秩序的需要;法院地的相冲突的实质是各国政府利益的冲突,解决需要这种方法更加灵活,能够针对具体关政策;其他相关州的政策以及这些州对冲突应当考虑各相关国家在具体案件中的案件的特点选择最合适的准据法,避免传结果的利益关注;正当期待的保护;特定政策利益他将法律冲突分为真冲突、假统冲突规范可能导致的不合理结果法律领域的基本政策;结果的确定性、可冲突和无利益冲突三种类型,并提出不同预见性和一致性;适用候选法律规则的容的处理方法易程度利益分析方法特别强调法官的主动性和创这一理论打破了传统冲突规范的机械性,造性,赋予法官在法律选择过程中更大的这些因素构成了美国法院选择准据法的基引入了更多实质性考量,对国际私法理论裁量权本框架,体现了对多元利益的综合衡量产生了深远影响美国利益分析法学派对中国国际私法理论也产生了一定影响中国《法律适用法》采纳的最密切联系原则、弱者保护原则等,都体现了对实质利益的关注但中国仍以成文法的冲突规范为主,法官的裁量权相对有限了解美国利益分析方法,有助于我们更全面地理解国际私法的多元化发展趋势#第三部分区际法律适用中国区际法律冲突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中国区际法律冲突主要源于一国两制政区际法律冲突发生在同一主权国家内不同策实施,导致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和台法域之间,虽然缺乏国际性,但由于区域湾地区形成不同的法律体系这种法律多法律差异明显,仍需特殊解决机制与国1元化格局在统一主权下构成了独特的区际际私法冲突相比,区际法律冲突在解决方法律问题,需要构建专门的区际法律适用式上既有相似之处,也有独特之处机制区际司法协助港澳台法律适用区际司法协助是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重要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的法律适用主要基于最途径,包括司法文书送达、证据调取、判密切联系原则和司法协助安排这些区域决认可与执行等多个方面近年来,中国间已建立多项司法协助机制,促进法律适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的司法协助机制不断完用的协调一致,但在某些领域仍存在法律善,为区际法律适用提供了制度保障适用障碍,需要进一步完善#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同一主权下的法律冲突区际法律冲突发生在同一主权国家内不同法域之间,所有相关法域均属于同一国家主权管辖范围这与国际私法冲突涉及不同主权国家的情况有本质区别由于共同的主权基础,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通常更具统一性和协调性,可以通过国内立法或中央机构协调解决缺乏国际性但存在区域差异区际法律冲突虽然不具有国际性,但相关法域之间的法律差异可能非常显著,甚至超过某些国家之间的差异例如,中国内地实行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属于大陆法系;香港保留英美法系传统;澳门则保留葡萄牙法律传统,也属于大陆法系但具有明显特色这种法系差异导致法律概念、原则和具体规则的重大不同解决机制的特殊性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机制具有特殊性,通常由国家统一立法、中央司法解释或区际协议确定与国际私法冲突主要依靠各国自主立法或国际条约不同,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更多依赖国内机制同时,由于不涉及国家主权问题,区际法律适用通常更加灵活和务实,可以采用更多元化的解决方式与国际私法冲突的异同区际法律冲突与国际私法冲突既有相似之处,也有重要区别相似之处在于两者都涉及法律适用选择问题,可以借用类似的技术方法;区别在于国际私法冲突涉及国家主权和国际关系因素,而区际法律冲突则主要涉及国内区域协调问题在实践中,解决区际法律冲突往往借鉴国际私法理论和方法,但会根据国内特点进行调整和创新#中国区际法律冲突历史形成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形成主要源于一国两制政策的实施1997年香港回归和1999年澳门回归后,根据中国宪法和基本法规定,香港和澳门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包括保留原有的法律制度这导致中国在统一主权下形成了多元法律体系内地实行社会主义法律制度,香港保留英美普通法传统,澳门保留葡萄牙法律传统2法律体系差异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法律体系存在显著差异内地法律属于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香港法律属于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澳门法律融合葡萄牙法律传统和中国特色,属于大陆法系的变种;台湾地区法律主要借鉴德日法律,也属于大陆法系这些法律体系在法律渊源、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和具体规则上都有明显不同特殊性中国区际法律冲突具有独特性一方面,它发生在主权统一的国家内部,属于国内法问题;另一方面,相关法域之间的法律差异极大,超过了一般单一制国家内部的法律差异,甚至超过了某些国家之间的差异这种特殊性使得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既不能简单套用国际私法理论,也不能照搬联邦制国家的做法,需要创新性地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解决机制区际法律适用机制为解决区际法律冲突,中国逐步构建了区际法律适用机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通过基本法确立区际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二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具体法律适用规则;三是通过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签订司法协助安排建立合作机制这些机制共同构成了中国区际法律适用的制度框架,为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提供了法律依据#港澳台法律适用问题内地与香港法律适用内地与香港之间的法律适用主要基于最密切联系原则,即根据法律关系与相关区域的联系程度确定应适用的法律在实践中,通常依据当事人住所、合同履行地、物之所在地等连接点确定最密切联系区域双方已签订多项司法协助安排,包括民商事判决相互认可与执行安排、仲裁裁决执行安排等,为解决法律适用问题提供了制度保障内地与澳门法律适用内地与澳门的法律适用同样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但由于两地都属于大陆法系,法律适用的协调性相对更高双方已建立全面的司法协助机制,涵盖民商事判决认可与执行、仲裁裁决执行、送达文书、取证等多个方面这些机制运行良好,有效解决了两地间的法律适用问题,促进了两地居民和企业的交往与合作两岸民商事法律适用两岸民商事法律适用受特殊政治关系影响,缺乏正式的司法协助协议,主要通过各自单方面规定和民间组织协调解决内地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确定法律适用规则;台湾地区则通过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等规定处理涉及内地的法律适用问题尽管面临制度障碍,但随着两岸经济文化交流的深入,法律适用合作逐步增强,部分领域已实现了事实上的协调港澳台法律适用问题的解决,既需要尊重各地区法律制度的特点和差异,又需要促进区际法律适用的协调与统一在一国两制框架下,通过灵活务实的方式构建区际法律适用机制,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基本思路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区域一体化进程的推进,区际法律适用机制将进一步完善,为区域协调发展提供更坚实的法律保障#区际司法协助机制内地与香港司法协助内地与香港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司法协助机制,主要包括《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08年生效);《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19年生效);《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2000年生效)等这些安排确立了两地司法协助的基本框架,有效促进了两地法律适用的协调内地与澳门司法协助内地与澳门的司法协助机制更为全面,包括《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2006年生效);《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2008年生效);《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2009年生效)等这些安排涵盖了司法协助的各个方面,建立了全方位合作机制两岸司法协助受特殊政治关系影响,两岸司法协助主要通过间接方式进行2009年,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签署了《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为两岸司法协助提供了一定依据在民商事领域,两岸司法协助主要依靠各自单方面规定和实践惯例,如内地法院通过涉台法律适用司法解释处理涉台案件,台湾地区法院则通过相关规定处理涉及内地的案件尽管机制不完善,但实践中已形成一定合作默契机制完善与未来发展区际司法协助机制仍需进一步完善,主要发展方向包括扩大司法协助范围,将更多类型案件纳入相互认可和执行范围;简化司法协助程序,提高效率;加强信息交流和技术合作,实现司法资源共享;探索建立统一的区际法律适用规则,减少法律冲突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区域一体化进程的推进,区际司法协助机制有望取得新的突破#第四部分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民事主体法律适用自然人和法人在国际私法中的法律地位确定物权法律适用不动产和动产物权的准据法确定规则合同法律适用国际合同的意思自治与最密切联系原则侵权法律适用跨国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特殊规则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律适用跨国婚姻、收养和继承关系的法律规制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是国际私法的核心内容,涵盖了民事主体、物权、合同、侵权、婚姻家庭和继承等各个领域每个领域都有其特有的法律适用规则和连接点,反映了该领域法律关系的特点和价值取向中国《法律适用法》对各领域的法律适用规则进行了系统规定,为解决涉外民商事案件提供了明确指引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需要准确理解和适用这些规则,考虑案件的特点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适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本部分将详细介绍各领域的法律适用规则及其实践应用#民事主体法律适用自然人民事法律地位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主要适用属人法原则,即适用其本国法或住所地法中国《法律适用法》第11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这一规定采用了经常居所地法作为连接点,反映了现代国际私法从国籍连接点向居所连接点转变的趋势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主要适用设立地法与主营业地法中国《法律适用法》第14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其登记地法律而法人的经营活动,则主要适用其主营业地法律,体现了现代企业活动的实质联系原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保护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保护,国际私法通常采用有利原则,即在多个可能适用的法律中选择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最为有利的法律中国《法律适用法》第12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民事活动,如果根据行为地法律属于有效民事活动的,可以认定为有效,体现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殊保护实务应用在实务中应用民事主体法律适用规则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准确确定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经常居所;二是区分不同类型的民事主体和不同性质的权利能力问题;三是关注特殊情况下的例外规则,如公共秩序保留等法官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应当全面考虑案件的特点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灵活适用法律#物权法律适用不动产物权物之所在地法不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是国际私法中最为确定和普遍接受的规则之一中国《法律适用法》第36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这一规则的依据在于不动产与其所在地有最密切联系,且不动产的取得、转让、消灭等往往需要在所在地进行登记,适用所在地法最为便利和合理此规则适用于各种不动产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动产物权物之所在地法与变更中的物权动产物权也主要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但由于动产可以移动,可能涉及物之所在地变更问题中国《法律适用法》第37条规定动产物权,适用物权发生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这一规定明确了以法律事实发生时的所在地为准,避免了因动产移动导致的法律适用不确定性对于已经开始在一国发生的物权变动,如果动产被转移到另一国,通常继续适用原所在地法律,以保护既得权利运输中的物权目的地法对于处于运输过程中的动产物权,由于其所在地不断变化,适用传统的物之所在地法会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为解决这一问题,国际私法通常采用目的地法作为特殊连接点中国《法律适用法》第38条规定正在运输中的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这一规定体现了对法律适用确定性和可预见性的追求,便于当事人预先确定适用的法律特殊动产登记地法对于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由于其具有高价值和特殊属性,国际私法通常采用登记地法作为特殊连接点中国《法律适用法》第39条规定权利凭证适用凭证所在地法律此外,《海商法》等特别法也对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的物权法律适用作出了专门规定这些特殊规则的制定,旨在适应特殊动产的特点,提高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效率#合同法律适用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这是合同法当事人未选择法律时,合同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国家法律法律规定特殊合同4《法律适用法》第41条确立了选择自由和最密切联系消费者合同和劳动合同等特殊合同有特别保护规则的双层次规则意思自治原则是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体现了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尊重中国《法律适用法》第41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可以在合同签订时或之后选择适用法律,也可以变更原有选择选择必须明示,不得违反中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共秩序当事人未选择适用法律时,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即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在判断最密切联系时,通常采用特征性履行理论,即以提供合同特征性履行一方当事人的经常居所地、主营业地或履行义务地为连接点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提供货物为特征性履行,因此适用卖方所在地法律;在服务合同中,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为特征性履行,因此适用服务提供方所在地法律对于消费者合同和劳动合同等特殊合同,《法律适用法》规定了特别的保护规则例如,第42条规定,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体现了对弱势消费者的保护;第43条规定,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如果难以确定工作地,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体现了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这些特别规定反映了现代国际私法对弱者保护的价值取向#侵权法律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原则当事人共同属人法例外产品责任的特殊规则侵权行为地法是侵权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当侵权行为的当事人具有相同国籍、住所或产品责任是现代侵权法的重要领域,具有特即适用侵权行为实施地或损害结果发生地的经常居所时,可以例外适用当事人共同属人殊性《法律适用法》第45条规定因产法律中国《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法,而非侵权行为地法这一例外规则考虑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适用被侵权人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是,当到当事人之间的特殊联系,有利于简化法律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请求适用产品制事人具有相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适用和保护当事人合理预期造地法律或者被侵权人主要营业地法律的,居所地法律也可以适用产品制造地或者主要营业地法《法律适用法》第44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具律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损害结果有相同经常居所地时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发生地,当两者不一致时(如跨境污染),律的例外规则,体现了对当事人关系的尊重这一规定给予被侵权人选择权,允许其选择受害人可以选择适用对其更有利的法律这和对法律适用便利性的考虑对自己最有利的法律,体现了对消费者的特一规则体现了对受害人的倾斜保护殊保护在产品责任案件中,通常被侵权人是消费者,制造商处于优势地位,法律赋予消费者选择权以平衡双方力量网络侵权是现代社会的新型侵权形式,由于其虚拟性和跨境性,法律适用尤为复杂对于网络侵权,主要有以下解决方案一是适用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即侵权内容上传地或服务器所在地法律;二是适用损害结果主要发生地法律,即侵权内容主要传播和影响地法律;三是适用受害人主要利益中心地法律,即受害人主要生活、工作或名誉集中地法律各国在实践中往往综合考虑多种因素,选择最合适的连接点#婚姻家庭法律适用当事人共同国籍国法当事人共同居所地法婚姻缔结地法夫妻共同选择的法律法院地法其他连接点#继承法律适用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指依法律规定而非遗嘱进行的继承在国际私法中,法定继承通常适用被继承人属人法,即被继承人的国籍法、住所地法或经常居所地法中国《法律适用法》第31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这一规定采用了经常居所地法作为连接点,体现了现代国际私法从国籍连接点向居所连接点转变的趋势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涉及遗嘱的形式有效性和实质有效性两个方面遗嘱的形式有效性通常采用有利于遗嘱有效的原则,即只要符合遗嘱订立地法、遗嘱人国籍国法、遗嘱人住所地法或经常居所地法中的任何一个法律,遗嘱形式即为有效中国《法律适用法》第33条规定遗嘱形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均为有效无人继承财产的处理无人继承财产是指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财产各国对无人继承财产的处理规定不同,有的归国家所有,有的归地方政府所有,有的用于特定公益目的在国际私法中,无人继承财产的处理通常适用财产所在地法,特别是不动产中国《法律适用法》第35条规定无人继承的遗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这一规定体现了属地管辖的原则在继承法律适用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区分动产继承和不动产继承,有些国家对两者适用不同的法律;二是注意遗嘱能力与遗嘱形式的区别,前者通常适用被继承人属人法,后者则适用多种法律;三是关注各国继承法的差异,如法定继承人范围、特留份制度等;四是处理好继承法与婚姻家庭法、物权法的交叉问题法官在处理涉外继承案件时,应当全面考虑案件的特点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灵活适用法律#第五部分国际商事仲裁与司法协助国际商事仲裁概述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仲裁程序法律适用国际商事仲裁是解决国际商事争议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涉及当事人选仲裁程序的法律适用主要考虑当事的重要方式,具有当事人自主性、择的法律、仲裁地法等多种连接人自主选择、仲裁机构规则和仲裁程序灵活性、保密性和裁决终局性点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是国际商事地法的补充适用程序公正与效率等特点与诉讼相比,仲裁更适合仲裁的基础,其法律适用直接影响是仲裁程序法律适用的核心原则,处理跨国商事纠纷,是国际商务中仲裁程序的启动和仲裁裁决的效影响仲裁的公信力和结果常用的争议解决机制力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是仲裁制度的最终环节,主要依据《纽约公约》框架运作了解拒绝承认与执行的理由,对于保障仲裁裁决的有效执行至关重要国际商事仲裁与司法协助是国际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涉外民商事争议的有效解决和跨国司法正义的实现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商事仲裁越来越成为解决跨国商事纠纷的首选方式,而国际司法协助也日益密切,为跨国诉讼和仲裁提供了必要支持本部分将详细介绍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制度、仲裁各环节的法律适用问题,以及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机制,帮助学生全面了解国际商事仲裁的理论与实践同时,也将涉及国际司法协助的主要内容和运作机制,为学生提供完整的国际争议解决知识体系#国际商事仲裁概述概念与特点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当事人通过协议将其之间的国际商事争议提交第三方(仲裁员或仲裁庭)作出具有约束力裁决的争议解决方式其主要特点包括当事人自主性(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地、仲裁规则、仲裁员等);程序灵活性(相比诉讼,仲裁程序更加灵活,可以根据争议性质和当事人需求调整);保密性(仲裁过程和结果通常不公开);裁决终局性(仲裁裁决通常是终局的,不能上诉);国际执行力(《纽约公约》为仲裁裁决的国际执行提供了便利)与诉讼程序的区别国际商事仲裁与诉讼程序的主要区别在于仲裁基于当事人协议,而诉讼基于法定管辖权;仲裁允许当事人选择仲裁员,而诉讼法官由国家指定;仲裁程序相对简便灵活,而诉讼程序更为严格和复杂;仲裁通常一裁终局,而诉讼通常有上诉机制;仲裁裁决在《纽约公约》框架下容易在国际上执行,而法院判决的国际执行相对困难这些区别使得国际商事仲裁成为跨国商事主体解决争议的首选方式主要仲裁机构与规则国际上主要的商事仲裁机构包括国际商会仲裁院(ICC)、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争议解决中心(AAA/ICDR)、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等此外,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UNCITRAL Rules)也被广泛用于临时仲裁这些机构和规则各有特点,当事人可以根据争议性质和需求选择最适合的仲裁机构和规则中国仲裁制度的发展中国仲裁制度自改革开放以来取得了长足发展1994年《仲裁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现代仲裁制度的建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是中国最重要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其仲裁规则多次修订,逐步与国际接轨近年来,中国仲裁机构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国际影响力逐渐增强同时,中国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的支持也日益加强,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仲裁司法审查机制#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首先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明确约定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该法律将决定仲裁协议的成立、有效性和解释当事人选择的仲裁协议准据法可以与主合同准据法不同,体现了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在实践中,当事人明确选择仲裁协议准据法的情况相对较少,更多是通过选择仲裁地间接确定准据法仲裁地法当当事人未选择仲裁协议准据法时,通常适用仲裁地法仲裁地法是指仲裁程序进行地国家的法律,它通常决定仲裁协议的形式和实质有效性《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第a项规定,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根据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判断,当事人没有选择的,则根据仲裁裁决作出地国家的法律判断这一规定确立了仲裁地法作为默认连接点的地位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判断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判断涉及多个方面主体方面,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立仲裁协议的资格和能力;内容方面,仲裁协议必须明确表示将争议提交仲裁的意思,并且可以确定仲裁事项;形式方面,仲裁协议通常应采用书面形式,但各国对书面形式的理解存在差异,现代趋势是放宽形式要求此外,仲裁事项必须是可仲裁的,即该事项根据相关法律允许通过仲裁解决,而非必须通过诉讼解决《纽约公约》的适用《纽约公约》是国际商事仲裁领域最重要的公约,截至目前已有160多个缔约国该公约第二条规定了仲裁协议的承认和执行,要求各缔约国承认书面仲裁协议,并在一方当事人依据仲裁协议提起诉讼时,将当事人提交仲裁,除非该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不能履行这一规定为仲裁协议的国际效力提供了保障,也为法院审查仲裁协议有效性提供了依据#仲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是仲裁程序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直接约定仲裁程序适用的法律规则,也可以选择特定仲裁机构的规则或者制定自己的程序规则这种自主选择权是仲裁区别于诉讼的重要特点,体现了仲裁的灵活性和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当事人选择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时,该机构的仲裁规则通常自动适用于仲裁程序例如,如果当事人选择在国际商会仲裁院(ICC)仲裁,则ICC仲裁规则将规范仲裁程序;如果选择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仲裁,则CIETAC仲裁规则将适用这些机构规则通常全面规定了仲裁程序的各个方面,包括仲裁庭的组成、证据规则、听证程序、裁决作出等仲裁地法对仲裁程序具有补充适用和强制适用的作用一方面,当当事人约定或机构规则没有规定的程序问题,通常适用仲裁地法填补空白;另一方面,仲裁地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如正当程序保障)必须得到遵守,即使当事人有不同约定此外,程序公正与效率是仲裁程序法律适用的核心原则无论采用何种程序规则,都必须确保当事人享有平等的权利,有充分机会陈述案情和答辩,同时保证仲裁程序的高效进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纽约公约》框架拒绝承认与执行的理由中国法院的态度《纽约公约》(全称《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纽约公约》第五条规定了拒绝承认和执行中国于1987年加入《纽约公约》,并在实践裁决公约》)是国际商事仲裁领域最重要的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这些理由分为两类中基本遵循公约精神,支持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为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提供了一是当事人可以提出的理由,包括当事人无承认和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逐级报告全球性框架该公约于1958年通过,目前已行为能力、仲裁协议无效、程序不公正、超制度,要求下级法院在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有160多个缔约国,覆盖了全球主要经济体出仲裁协议范围、仲裁庭组成或程序不符合仲裁裁决前必须层层上报,最终由最高人民协议或仲裁地法、裁决尚未生效或已被撤法院审查决定,以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和错误根据《纽约公约》,缔约国法院应当承认和销;二是法院可以依职权审查的理由,包括理解公约执行在其他缔约国作出的仲裁裁决,除非存争议事项根据执行地法律不能通过仲裁解在公约规定的拒绝理由这一机制大大简化近年来,中国法院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支持力决、承认和执行违反执行地公共政策了仲裁裁决的跨国执行程序,提高了国际商度不断加强,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比例明显下事仲裁的效力和吸引力这些理由是穷尽性列举,法院不得以其他理降,国际商事仲裁在中国的地位和效力得到由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同时,这进一步提升这一态度变化反映了中国融入些理由应当被严格解释,以维护《纽约公国际经贸体系和法治建设的进步约》促进仲裁裁决国际执行的宗旨在实践中,当事人寻求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一是提供必要文件,包括经认证的仲裁裁决原件或副本、仲裁协议原件或副本,以及必要的翻译文本;二是遵守申请时效,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三是选择合适的申请法院,通常是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法院;四是准备应对可能的抗辩,特别是关于仲裁协议有效性和程序公正性的抗辩#国际贸易法律制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电子商务示范法公约》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INCOTERMS)是由国际商会制定国际商会制定的规范跟单信用证业(UNCITRAL)电子商务示范法为规(CISG)是国际货物买卖领域最重的一套标准贸易术语,用于明确买务的国际规则,最新版本是UCP600范电子商务提供了法律框架,确立要的统一实体法公约,于1980年通卖双方在国际货物交付和风险转移(2007年生效)UCP600对信用证了电子形式与书面形式等同、电子过,目前已有超过90个缔约国方面的责任最新版本是的开立、修改、单据审核、付款等签名有效等基本原则随着电子商CISG统一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INCOTERMS2020,包含11个贸易术各个环节作出了详细规定,确立了务的迅猛发展,各国纷纷参考该示立和履行规则,涵盖了合同成立、语,如EXW(工厂交货)、FOB(船单据相符性和独立性等基本原范法制定本国电子商务立法此当事人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方上交货)、CIF(成本、保险费加运则虽然UCP不是正式的国际条外,联合国《电子通信公约》进一面,为国际贸易提供了可预测的法费)等这些术语规定了货物交付约,但通过合同并入和商业实践,步统一了国际电子合同规则,为跨律环境中国是CISG的缔约国,该地点、运输安排责任、费用分担、已成为全球银行和贸易企业普遍遵境电子商务提供了法律保障公约在中国国际贸易实践中发挥着风险转移时点等,是国际贸易合同循的规则重要作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货物销售法律适用的适用范围与规则CISG《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适用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合同当事人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或者二是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CISG不适用于个人、家庭或家用货物的销售,也不适用于证券、船舶、航空器、电力销售等特殊交易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CISG的适用或变更其条款,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CISG规定了货物销售合同的订立、卖方和买方的义务、违约救济等内容,为国际货物买卖提供了统一的实体规则贸易术语解释国际贸易术语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了买卖双方在货物交付、风险转移、费用分担等方面的责任EXW(工厂交货)是对卖方要求最低的术语,卖方只需在其场所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不负责装载和出口清关;FOB(船上交货)要求卖方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并办理出口手续;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则要求卖方不仅负责将货物运至目的港,还需为货物投保运输险,并向买方提供必要单据3对卖方义务要求CIF在CIF条件下,卖方的义务要求最重,具体包括提供符合合同的货物;备齐商业发票等单据;办理出口许可证等手续;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至目的港;为货物投保运输险,保险金额至少为CIF价格的110%;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前的一切风险;向买方提供清洁运输单据、商业发票和保险单;承担货物检验、包装、标记等费用CIF是传统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在远洋散装货物贸易中尤为普遍风险转移规则在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转移是指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从卖方转移到买方的时点不同贸易术语下,风险转移时点不同EXW下,风险在卖方场所交货时转移;FOB、CFR、CIF下,风险在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时转移;CIP、CPT下,风险在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DAP、DPU、DDP下,风险在目的地交货时转移CISG第66-70条也规定了风险转移的一般规则,但实践中通常以贸易术语约定为准准确理解风险转移规则对于确定损失责任和安排保险至关重要#国际支付法律制度跟单信用证法律性质独立于基础交易合同的银行付款承诺相对于的改进UCP600UCP5002简化规则并明确银行审单标准信用证欺诈例外3实质性欺诈情况下法院可中止支付国际汇票与本票重要的国际贸易支付工具与法律规则跟单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重要的支付方式之一,其法律性质为银行的独立付款承诺根据独立性原则,信用证与基础交易合同相互独立,银行仅根据单据而非货物进行付款同时,根据单单相符原则,银行只审查单据是否表面相符,不负责调查单据所代表的货物或服务UCP600相比UCP500作出了多项重要改进将审单期限从合理时间缩短为提交后5个银行工作日;简化了单据接受标准,采用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作为审单依据;明确了原始单据的定义;简化了不合格单据的处理程序等这些改进使信用证规则更加明确和操作性更强,减少了国际贸易中的争议信用证欺诈例外是指在存在实质性欺诈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中止信用证支付但为维护信用证制度的信誉,各国法院对欺诈例外的适用都非常谨慎,通常要求欺诈证据明确、欺诈性质严重,且善意持票人的权益不受影响国际汇票与本票则受《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公约》和各国票据法规制,是传统而重要的国际贸易支付工具#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制度海运公约适用范围责任基础责任限额《海牙规则》装卸期间过失推定每件100英镑《海牙-维斯比规则》装卸期间过失推定每件
666.67SDR或每公斤2SDR《汉堡规则》全程掌管过失推定每件835SDR或每公斤
2.5SDR《鹿特丹规则》门到门过失推定每件875SDR或每公斤3SDR提单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最重要的单据,具有三大法律功能货物收据功能,证明承运人已收到特定货物;运输合同证明功能,记载运输条件和双方权利义务;权利凭证功能,提单持有人有权在目的港提取货物提单还分为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三种类型,后两种具有流通性,可通过背书或交付转让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主要由《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和《鹿特丹规则》构成四者在适用范围、承运人责任基础和责任限额等方面存在差异,呈现出责任逐步加重的趋势中国《海商法》主要借鉴《海牙-维斯比规则》,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为装上船至卸下船,责任基础为过失推定,责任限额为每件
666.67SDR或每公斤2SDR国际航空运输主要由《华沙公约》体系和《蒙特利尔公约》规制《蒙特利尔公约》采用双层责任制在113,100SDR以下采用严格责任,超过部分采用过失推定责任多式联运是指使用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国际货物运输,其法律适用比较复杂,主要有网络责任制和统一责任制两种模式《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虽已制定但未生效,实践中主要依靠各区域公约和商业规则解决争议#国际投资法律制度双边投资协定主要内容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仲裁机制ICSID双边投资协定(BIT)是国际投资保护的基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争端解决机制(ISDS)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是世界银行集全球已签订超过3000个典型BIT包含以下核心是国际投资法的核心内容,它允许外国投资者团成员,专门处理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ICSID内容投资和投资者的定义,明确保护范围;直接起诉东道国政府,是对传统外交保护制度仲裁具有以下特点管辖权基于《华盛顿公投资准入条款,规定东道国对外国投资的准入的重大突破ISDS主要有三种形式国际仲裁约》和当事方同意;程序独立于任何国家法条件;国民待遇,确保外国投资者享有不低于(最常见),如ICSID仲裁、UNCITRAL仲裁院;裁决直接具有执行力,无需承认程序;有本国投资者的待遇;最惠国待遇,确保外国投等;国内法院诉讼,通常要求先用尽当地救特殊的裁决撤销制度,由临时委员会审查;适资者享有不低于第三国投资者的待遇;公平公济;国家间协商与谈判,由投资者母国代表其用法律由当事方选择,未选择时适用东道国法正待遇,保障最低标准的公正对待;充分保护利益与东道国交涉多数BIT规定了冷静期,律和国际法ICSID仲裁是目前最常用的投资争与安全,要求东道国积极保护外国投资;征收要求争端方在提起正式程序前进行一定期限端解决机制,截至目前已审理超过700件案件,补偿条款,规定征收必须符合公共目的、正当(通常3-6个月)的友好协商ISDS制度近年来为国际投资保护提供了重要司法保障程序、非歧视原则并给予充分补偿;自由转移因透明度不足、影响东道国规制权等问题面临资金的权利;争端解决机制等改革压力中国的投资保护政策经历了从谨慎到积极的转变早期BIT中,中国对ISDS接受有限,仅允许就征收补偿金额争议提交仲裁随着走出去战略深入,中国态度逐渐开放,新一代BIT如中国-加拿大BIT已接受全面ISDS同时,中国已成为ICSID第二大出资国,积极参与国际投资规则制定,并通过一带一路倡议推动投资便利化和保护这一转变反映了中国从资本输入国向资本输出国的角色变化,也体现了中国维护国际投资法律秩序的决心#复习要点总结
(一)国际私法基本理论体系牢握国际私法的概念、特点、调整对象与方法掌握国际私法的双重属性(国际性与国内性、公法性与私法性)理解冲突规范的基本结构(系属范围、连接点、准据法指引)明确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脉络,从意大利法则区分说到现代多元化方法论冲突规范的识别与适用深入理解冲突规范的类型(单边与双边、强制性与任意性、完全与不完全)掌握冲突规范适用中的识别、反致、公共秩序保留等特殊问题的处理方法熟悉外国法查明的责任分配和途径准确把握法律规避问题的构成要件和应对策略法律适用中的重点问题牢记各类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民事主体适用属人法;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合同适用意思自治和最密切联系;侵权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婚姻家庭和继承适用当事人属人法和行为地法等理解各领域法律适用的特殊规则和例外情况《法律适用法》条文熟记全面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核心条文,特别是第2条(最密切联系原则)、第5条(公共秩序保留)、第9条(反致)、第10条(外国法查明)、第41-44条(合同与侵权法律适用)等关键条款理解各条文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意义#复习要点总结
(二)1国际贸易合同法律适用熟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核心规则掌握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的主要术语(EXW、FOB、CIF等)及其风险和费用分配理解国际贸易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不可抗力条款和违约救济条款的制定要点能够分析CISG与中国合同法在合同成立、履行和违约救济方面的主要差异2国际海商法的主要规则深入理解提单的三大法律功能(货物收据、运输合同证明、权利凭证)和流通性特点掌握《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在适用范围、承运人责任基础和责任限额等方面的异同熟悉中国《海商法》关于承运人责任的主要规定了解海上保险、海难救助、共同海损等海商法特殊制度3国际运输规则的比较比较分析海上运输、航空运输、铁路运输和公路运输在法律规则上的主要差异,特别是承运人责任基础、责任限额和责任期间等方面掌握《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航空承运人双层责任制度理解多式联运的法律适用特点,熟悉网络责任制和统一责任制的区别了解《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的基本内容和现状4国际商事仲裁实务全面掌握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特点和优势,能够比较仲裁与诉讼的区别理解仲裁协议的基本要件和效力条件,熟悉仲裁协议法律适用规则掌握仲裁程序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和特殊问题深入了解《纽约公约》框架下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条件和拒绝理由熟悉主要国际仲裁机构(ICC、LCIA、CIETAC等)的特点和规则#考试重点难点冲突规范的识别与适用反致、公共秩序的判断冲突规范的识别与适用是国际私法考试的第一大难点考生需要准确识别案件涉及反致和公共秩序保留是国际私法中最具技术性和灵活性的制度,判断标准不够明的法律关系类型,找到相应的冲突规范,并正确适用该规范确定准据法特别要注确,是考试的第二大难点对于反致,需要理解其产生原因、类型(回致与转致)意同一案件可能涉及多种法律关系,需要分别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例如,涉外继和处理方法,掌握《法律适用法》第9条的适用条件和限制对于公共秩序保留,需承案件可能同时涉及继承、婚姻和物权等多种法律关系,需要分别确定各部分的准要把握其例外性和防御性特征,明确只有当外国法的适用结果明显违反中国基本法据法此外,还需关注冲突规范的强制性与任意性特点,以确定当事人选择法律的律原则或道德观念时,才能援引公共秩序保留判断时要避免简单地以法律内容差效力异作为援引依据《法律适用法》与国际公约的关系案例分析能力培养《法律适用法》与国际公约的关系是考试的第三大难点《法律适用法》第2条规案例分析能力是国际私法考试的核心要求,也是最大难点考生需要将抽象的法律定,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该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规则应用于具体案例,进行法律推理和判断在分析涉外民商事案例时,通常需要是,国际条约保留的条款除外考生需要掌握中国参加的主要国际私法公约(如按以下步骤思考一是识别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类型;二是找出相应的冲突规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纽约公约》等)的核心内容,并能够判断何时三是确定连接点并判断准据法;四是考虑反致、公共秩序保留等特殊问题;五是适适用公约规定,何时适用《法律适用法》规定特别注意国际公约通常有其特定的用准据法解决实体问题培养案例分析能力的关键在于多做练习,将理论知识与实适用范围和条件,需要先判断公约是否适用,再考虑与国内法的关系际案例相结合,形成系统的分析思路#复习建议理论与实践结合冲突规范条文熟记重点公约条款掌握国际私法是一门理论性与实践性兼具的学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的核心内容,复习时国际条约是国际私法的重要渊源,复习时科,复习时应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一必须熟记《法律适用法》中的主要冲突规要重点掌握中国参加的主要国际私法公约方面,要深入理解基础理论,如冲突规范范条文特别是民事主体、物权、合同、的核心条款《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结构、连接点的选择、法律适用的基本侵权、婚姻家庭和继承等领域的法律适用公约》的适用范围(第1条)和合同成立规原则等;另一方面,要通过案例分析将理规则,应当能够准确复述条文内容熟记则(第14-24条);《纽约公约》关于仲裁论知识转化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建议条文并不是简单的背诵,而是要理解每一协议承认(第2条)和仲裁裁决拒绝承认与选取典型案例,如日本黑羊纸业案(反致条规定背后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明确执行理由(第5条);《华沙公约》和《蒙问题)、张某诉美国联合航空公司案连接点选择的依据和适用范围建议制作特利尔公约》关于承运人责任制度的规定(《蒙特利尔公约》适用)等,进行深入冲突规范条文卡片,按法律关系类型归类等,都是考试重点理解这些条款时,不分析,理解法律适用的具体过程和思路整理,反复记忆和理解仅要掌握字面内容,还要了解其司法解释和实践应用历年真题与思维培养做历年真题是检验复习效果和提高应试能力的有效方法通过分析真题,可以把握出题思路和考查重点,发现自己的知识盲点和弱点在做题过程中,要注重培养国际私法思维,即先确定法律适用,再解决实体问题的两阶段思考方式解答案例题时,应当遵循识别法律关系→找出冲突规范→确定连接点→考虑特殊问题→适用准据法的基本思路,条理清晰地展开分析此外,还要注意题目中的细节和隐含条件,避免遗漏关键信息#感谢聆听感谢各位同学对国际私法课程的认真学习和积极参与本课程系统梳理了国际私法的基础理论和重点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在考试中取得优异成绩国际私法是一门充满挑战性的学科,需要扎实的理论基础、严密的逻辑思维和灵活的问题解决能力相信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大家已经掌握了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基本方法和技能推荐参考书目包括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高等教育出版社)、李双元主编《国际私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肖永平主编《国际私法》(武汉大学出版社)以及黄进主编《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等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和《中国国际私法年刊》等资料也值得关注重要案例汇编中的经典案例对理解理论知识有很大帮助,建议大家结合案例深入学习欢迎同学们在课后就国际私法理论和实践问题与我交流讨论,共同探讨这一充满魅力的法律领域祝大家学业有成,考试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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