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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篇一」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双方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承租设备特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为乙方提供QTZ80型塔式起重机贰台
二、本设备仅限于在中山市宏宇大厦工程作垂直和水平运输之用
三、甲方拥有对租赁设备的所有权,乙方仅在租赁期内在本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拥有该租赁设备的使用权
四、甲方为该设备配备操作手贰人,食宿由乙方负责
五、设备的租赁费按每台/月(每台15000元/月)计算,每月根据操作手的工作统计表,必须由乙方签字(盖章)方可生效月底统一结算
六、设备每次的进场和出场费用全部由乙方负担
七、甲方收取乙方保证金伍万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
八、本合同壹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5、如基础发生变化,和非单位人员登机开塔、信号工无证指挥造成任何责任事故的全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在施工作业发生抢钩和打骂塔司的甲方赔偿乙方元人民币以上,并且乙方有权停塔,在停塔整顿期间租赁费照付
6、全面管理,安全检查、安全学习教育、操作交底并有权考核塔司、辞退塔司
7、配备单独的配电箱,保证用电正常第十条乙方义务
1、保证塔机在合理范围内正常使用,积极配合甲方施工,早日安全任务
2、塔机每月例保不少于48小时,超出部份扣除当天租赁费接到甲方塔机出现故障通知,维修人员应在最快时间内进行处理
3、加班提前通知机组人员,司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必须持证上岗
4、若机组人员故意刁难甲方,甲方可以提出调换机组人员
5、塔司不准从工地上借款或借与本单位无关的用具,如出现责任与乙方无关
6、因塔机质量问题造成事故由乙方负责
7、因塔司无证上岗、非法操作造成事故的由乙方负责第十一条双方责任
1、安全运转,必须遵守有关部门规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塔机〃十不准〃执行,因违章指挥或无证人员指挥造成事故的,甲方负全部责任
2、在发生任何责任事故时,乙方不承担村料费、延误工期费和人工费(但在处理事故时可以扣除当天台班租赁费)
3、吊具应符合国家技术要求,因吊具出现问题,甲方负全部责任
4、塔机在租赁期间所有的产权属于乙方,甲方不得转让或押及迁移地方,否则按经济合同诈骗执行
5、在履行合同中,有一方需要变更,应双方协商解决,不得单方撤消,有争议无法调解的,可由法院解决
6、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即生效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电话电话年月H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篇五」甲方(施工总承包或使用单位)乙方(租赁单位)丙方(安装单位)为了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在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明确相关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根据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同意,特此签订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协议书甲方职责甲方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向丙方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三)审核丙方和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四)审核丙方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八)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组织验收甲方作为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八)甲方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九)甲方应当(督促乙方或丙方)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十)甲方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乙方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十一)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甲方应当委托原丙方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安装验收程序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十二)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甲方委托丙方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十三)甲方自行购置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十四)甲方自购的建筑起重机械在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二、乙方职责
(一)乙方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二)乙方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三)乙方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四)乙方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五)由乙方随设备配备的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六)乙方组织对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三、丙方职责丙方作为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丙方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甲方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六)丙方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七)丙方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八)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丙方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并在甲方组织验收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检验合格的,应当出具检验合格证明,并向甲方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九)丙方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十一)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四、违约责任由于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责任引起的伤亡、物损等事故,造成自身或第三方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应由责任方承担事故责任和经济赔偿;甲方对发生的各类事故,尽力协助做好抢救工作,但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本协议为建筑起重机械在租赁、安装、拆卸合同的附件,随建筑起重机械在租赁、安装、拆卸合同生效而生效,建筑起重机械在租赁、安装、拆卸合同解除之日起,本协议自然失效,但因乙方违背协议,造成主合同终止,不影响本协议责任条款的效力本协议书一式份,甲方持份,乙方持份,丙方持份由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建筑起重机械退出施工现场后失效施工总承包(或使用)单位(章):设备租赁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甲方驻现场项目经理部(章)甲方现场代表乙方现场代表:H寸间EI寸间电话电话安装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甲方驻现场项目经理部(章)甲方现场代表时间________电话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年月_______S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篇二」使用单位甲方出租单位乙方
一、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等
二、设备信息设备类型塔式起重机型号生产厂家产权备案号出厂时间租赁期限6个月,不足6个月按6个月计算,超出6个月的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租金设备使用所在地松山湖
三、租金、费用及支付方式
(一)月租为元/月,(大写);不含税从安装完毕检测合格交付使用后形如计算租期
(二)进出场费每台元(大写);
(三)付款方式
1、进出场费在该机安装好检测合格交付使用后二十五天内,甲方支付进场费元(大写贰万元整);余款25000元在退场后,办好退场的相关手续并移交相关资料后二十五天内付清该费用包含设备进场的运输费和人工费、安装(拆卸)机械费和人工费、报建费用、检测费用、租期内的维修保养费等所有相关费用,除租金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2、月租在该机使用满一个月后二十五天之内付清该月月租;
3、甲方如不按上述规定时间付款,乙方停止该使用
4、甲方租用塔吊的工程完工时停止塔吊使用时间,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乙方做好办理拆卸手续
5、甲方必须保证塔吊退场所需道路能够进出,12米平板车与25吨吊车进出,如因甲方的道路造成乙方设备不能正常进退场,所造成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五、甲乙双方安全生产责任
1、乙方(出租单位)提供设备责任
(1)须有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并在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等;
(2)明确属国家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的使用年限的、经检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设备不得出租、使用3乙方应档自设备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设备验收资料、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建设主管部门办理设备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设备的显著位置;4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变化,对设备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如施工现场使用的设备的安全防护不到位,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比如雷击、塔吊碰撞、人为故意损坏、配件丢失的等;5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生重新投入使用;
2、对乙方提供的设备技术档案的约定,技术档案应包括1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2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3历次安装验收资料;4以上技术档案资料应复印加盖公章后交项目部,并以〃一机一档〃的方式保管,以备查阅
3、对甲方使用单位的责任1设备安装完毕后,甲方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部门单位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2制定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3在设备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4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置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5制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6乙方负责安装、拆除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安装检测费用由乙方负责
4、维护保养方面的责任1维护保养由乙方负责2乙方应当对在用的设备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3乙方在设备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给出租单位
5、对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责任1特种作业人员由甲方负责,乙方负责支付操作2名司机工资2特种作业员现场劳动纪律、作业行为、安全生产责任由甲方负责3租凭合同必须是使用单位与产权单位双方签定生效
六、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本合同在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在该工程完工付清全部租凭费用后本合同自动失效如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双方自行协商,如协商不成按合同法规定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甲方单位名称公章乙方单位名称公章法人代表法人代表年月日年月日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篇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甲方(出租方)乙方(租赁方)经甲乙双方商定,乙方租赁甲方塔式起重机从年月日起计费,在地点,工地内使用
1.塔式起重机型号;生产厂家;出厂编号;产权号
2.租赁方式(裸机)月租金(人民币)元;税率按12%另加
3.塔吊独立高度米,安装费用元(为16吨汽吊价增大费由乙方支付)
4.按规定安装扶着架道,每道扶着架安装费用(附着预埋均由乙方承担)元塔吊超过米,每增加一节费用为元,检测费甲方自理
6.基础施工由乙方负责按图纸施工(确保基础地基承载力要求),乙方负责确定塔机安装方向(和拆卸方向),并确保塔机能顺利拆卸;地脚螺栓套费用元,由乙方负责
7.合同签订后,乙方在塔吊进场前五日内一次性付清进出场费元,及地脚螺栓款元,维修保养费用800元/月
8.塔吊进入现场后,乙方负责看管吊车,如有零部件丢失,损坏,应按实际发生费用赔偿
9.塔吊安装完毕后,自动计入台班,乙方预付甲方一个月的租金元,并且乙方在以后提前五日交付下月的租金如违约,甲方有权执行停用或转租,停机期间台班费照付,乙方不得干涉
10.甲方在塔吊安装及拆除过程中,乙方应具备安装拆除的现场条件,并配合甲方做好安装及拆除工作塔吊使用中的吊具,吊物的安全(即吊钩以下部分)由乙方乙方负责设备自身安全由甲方负责(即吊钩以上部分)
11.施工季节(包括雷,雨,风等自然天气)停工,租赁费照收
12.塔吊司机,司索、指挥由乙方配备,同乙方签订劳动合同,费用由乙方支付乙方提供住宿,司机享有与工地管理员同等待遇
13.甲方承担塔吊的日常修理(乙方依照操作规程正常使用中产生的损坏)费用,为了不影响购买零部件的时间进程,此种费用可先由乙方垫款购买,经双方确认同意后,该费用从最后一个月的月租金扣除(如超出月租金金额,可依价从最后几个月的租金内扣除)
14.乙方如不按时交付甲方租赁及乙方责任内的维修费用,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使用塔吊直至拆除,乙方不得干涉
15.由甲方塔吊自身质量,安装维修不当所造成的安全事故,由甲方直接负责(塔机经检测合格后设备主吊钢丝绳损坏由乙方负责)o其它除上述的塔吊使用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以及塔吊的超载、损坏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16.租赁期间塔吊自然损坏,甲方接到乙方通知应在4小时内赶到工地进行检测修,修理费有甲方负责若延时不修,按月租金的三十分之一扣除租金
17.如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10%的违约金及全部损失如有异议,由出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18.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签字即生效甲方(签章)慈溪永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乙方(签章):代表代表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篇四」承租方(简称甲方)出租方(简称乙方)
一、为了增强双方的责任感,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效益,确保双方实现的各自的经济效益、安全等目的经甲乙双方协商,特制定以下合同事项第二条
1、施工地点
2、工程名称
3、施工单位第三条
1、塔机租用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2、合同期满,甲方继续使用塔机,应提前通知乙方,乙方有机决定是否续签合同第四条租赁费结算方式塔机租赁执行月包干每月租赁费万元台,结账日期为用塔机之日,年前付60%;年后按每月进度款比例支付第五条塔机进出场费为80塔
2.6万,65塔
2.2万出市区外进出场费应在合同时预付万元,进场后进场费一次性付清第六条如不按时支付租赁费,乙方有权停塔,造成任何损失、费用合部出甲方承担第七条塔机报停后,一次性结清全部租赁费,否则乙方拒绝退场,租费照付,按天计算租赁费每天元第八条租用期间如遇天气变化,四级风以上、下雨天和停工等,塔机不能使用的情况,租赁费照付第九条甲方义务
1、按图纸施工选择位置、安装方向,具备拆装运输现场,并负责处理好地上、地下障碍物及高压线、地下通迅设施等,保证机械安全顺利进出场,否则延误时间每天按元执行付给乙方损失费
2、负责提供机械用电及路基、地基资料、试块报告,和建委备案检验等手续,保证塔机承重要求,不管任何原因造成的停塔租赁费照付
3、免费负责安排好司食宿,塔机保管工作,如塔机配件丢失,甲方负责赔偿负责配备熟练有证信号工,如信号不明造成的损失费用,及责任全由甲方承担,负责提供吊钩以下的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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