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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号19核心提示为规范保健食品的注册行为,保证保健食品的质量,保障人体食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200571【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文号】局令第号19【发布日期】2005-04-30【生效日期】2005-07-01《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200571二五年四月三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健食品的注册行为,保证保健食品的质量,保障人体食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国产和进口保健食品注册,适用本办法第四条保健食品注册,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对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以及标签说明书内容等进行系统评价和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其注册的审批过程;包括对产品注册申请、变更申请和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的审批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工作,负责对保健食品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负责对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资料的受理和形式审查,对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试验和样品试制的现场进行核查,组织对样品进行检验第六章再注册第七十九条保健食品再注册,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对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申请延长有效期的审批过程保健食品再注册申请人应当是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第八十条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长有效期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申请再注册第八十一条申请国产保健食品再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国产保健食品再注册申请表》,并将申报资料报送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八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资料后的5日内,对申报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并发出受理或不受理通知书第八十三条对符合要求的再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国家食20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第八十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审查意见后的日内作出审查决定2020日内未发出不予再注册通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申请人颁发再注册凭证;不予再注册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再注册通知,并说明理由第八十五条申请进口保健食品再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填写《进口保健食品再注册申请表》,并将申报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八十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报资料后的日内,对申报资料的规5范性、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并发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第八十七条对符合要求的再注册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要求的,予以再注册,向申请人颁发再注册凭证;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再注册通知,并说明理由第八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健食品,不予再注册(-)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再注册申请的;
(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撤销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
(三)原料、辅料、产品存在食用安全问题的;
(四)产品所用的原料或者生产工艺等与现行规定不符的;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形第八十九条不予再注册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发布公告,注销其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第七章复审第九十条申请人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注册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不予注册通知之日起日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并说明复审理由10第九十一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复审申请后,应当按照原申请事项的审查时限和要求进行复审,并作出复审决定撤销不予注册决定的,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的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维持原决定的,不再受理再次的复审申请,但申请人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九十二条复审的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及原申报资料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在核实后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其他情形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注销相应的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申请注销的;
(二)确认产品存在安全性问题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
(四)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五条在保健食品注册过程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受理场所公示保健食品注册申报资料项目的;
(三)在保健食品受理、审查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保健食品申报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者不批准保健食品注册申请理由的;
(六)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作出准予注册决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七)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作出不予注册决定或者不在本办法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的标准收费的;A
(九)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第九十六条在保健食品注册过程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第九十七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样品申请保健食品注册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项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对申请人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该保健食品的注册申请第九十八条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撤销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并注销该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该保健食品的注册申请第九十九条确定的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对违法收取的费用,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收回《保健食品检验资格证书》第一百条确定的检验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试验或检验或者在进行试验和检验过程中出现差错事故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收回《保健食品检验资格证书》第一百零一条确定的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试验或者检验报告的,收回《保健食品检验资格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确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试验或者检验结果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百零二条本办法工作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第一百零三条直接接触保健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国家食用或药用的要求,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标准第一百零四条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一百零五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200571本办法施行前有关保健食品注册的规定,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检验机构负责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毒理学试验、功能学试验(包括动物试验和/或人体试食试验)、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检测、卫生学试验、稳定性试验等;承担样品检验和复核检验等具体工作第六条保健食品的注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七条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是指提出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在该申请获得批准后持有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者境内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境外申请人应当是境外合法的保健食品生产厂商境外申请人办理进口保健食品注册,应当由其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由其委托的中国境内的代理机构办理第八条保健食品的注册申请包括产品注册申请、变更申请、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第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保健食品注册受理场所公示保健食品注册申报资料的项目和有关的注册申请表示范文本第十条申请人申请保健食品注册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提交规范完整的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报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一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第十二条申请人申报的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在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5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三条在审查过程中,需要补充资料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一次性提出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补充资料通知书后的个月内提交符合要求的补充资料,未按规定时限提交补5充资料的予以退审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补充资料的,必须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日内提出处理意见20第十四条需要补充资料的注册申请,其审查时限在原审查时限的基础上延长日,变更30申请延长日10第十五条经依法审查,准予注册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注册申请人颁发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在日内送达;不予注册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10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复审、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对保健食品注册申请的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通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提交书面意见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者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第十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其设置的政府网站上公告保健食品注册申请受理、审查的过程和批准注册的保健食品的相关信息第十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需要适时调整保健食品的功能范围、保健食品的评价和检验方法以及审评技术规定等,并予以公告第二节产品注册申请与审批第十九条产品注册申请包括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申请和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申请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是指申请人拟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保健食品的注册申请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是指已在中国境外生产销售一年以上的保健食品拟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注册申请第二十条申请人在申请保健食品注册之前,应当做相应的研究工作研究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当将样品及其与试验有关的资料提供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检验机构进行相关的试验和检测拟申请的保健功能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范围内的,申请人应当向确定的检验机构提供产品研发报告;拟申请的保健功能不在公布范围内的,申请人还应当自行进行动物试验和人体试食试验,并向确定的检验机构提供功能研发报告产品研发报告应当包括研发思路、功能筛选过程及预期效果等内容功能研发报告应当包括功能名称、申请理由、功能学检验及评价方法和检验结果等内容无法进行动物试验或者人体试食试验的,应当在功能研发报告中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的资料第二十一条检验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供的样品和有关资料后,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以及其他有关部门颁布和企业提供的检验方法对样品进行安全性毒理学试验、功能学试验、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检测、卫生学试验、稳定性试验等申报的功能不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范围内的,还应当对其功能学检验与评价方法及其试验结果进行验证,并出具试验报告第二十二条检验机构出具试验报告后,申请人方可申请保健食品注册第二十三条申请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表》,并将申报资料和样品报送样品试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资料和样品后的日内对申报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并发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5第二十五条对符合要求的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日内对试验和样品试制的现场进行核查,抽取检验用样品,并提出审查15意见,与申报资料一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向确定的检验机构发出检验通知书并提供检验用样品第二十六条申请注册保健食品所需的样品,应当在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车间生产,其加工过程必须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第二十七条收到检验通知书和样品的检验机构,应当在日内对抽取的样品进行样品检50验和复核检验,并将检验报告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抄送通知其检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申请人特殊情况,检验机构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检验工作的,应当及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的审查意见、申报资料和样品后,对符合要求的,应当在日内组织食品、营养、医80学、药学和其他技术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查,并作出审查决定准予注册的,向申请人颁发《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第二十九条申请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填写《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表》,并将申报资料和样品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三十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报资料和样品后的日内对申报资料的规5范性、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并发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符合要求的注册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日内向确定的检验机构发出检验通知书并提供检验5用样品根据需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对该产品的生产现场和试验现场进行核查第三十一条收到检验通知书和样品的检验机构,应当在日内对样品进行样品检验和复50核检验,并将检验报告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抄送申请人特殊情况,检验机构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检验工作的,应当及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三十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日内组织食品、营养、医学、80药学和其他技术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查,并作出审查决定准予注册的,向申请人颁发《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第三十三条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有效期为年国产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格式为国食健字5位年代号位顺序号;进口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格式为国食健字位年代号位顺序号G+4+4J+4+4第三节变更申请与审批第三十四条变更申请是指申请人提出变更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及其附件所载明内容的申请第三十五条变更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是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第三十六条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中载明的保健食品功能名称、原(辅)料、工艺、食用方法、扩大适宜人群范围、缩小不适宜人群范围等可能影响安全、功能的内容不得变更第三十七条申请缩小适宜人群范围,扩大不适宜人群范围、注意事项、功能项目,改变食用量、产品规格、保质期及质量标准的保健食品应当是已经生产销售的产品增加的功能项目必须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范围内的功能第三十八条申请变更《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及其附件所载明内容的,申请人应当填写《国产保健食品变更申请表》,向申请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资料和说明第三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资料后的5日内,对申报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并发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第四十条对改变产品名称、保质期、食用量,缩小适宜人群范围,扩大不适宜人群范围、注意事项以及功能项目的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日内提出审查意见,与申报资料一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0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审查意见和申报资料后的日内,组织食品、营养、40医学、药学和其他技术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查,并作出审查决定准予变更的,向申请人颁发《国产保健食品变更批件》,同时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四十一条对改变产品规格及质量标准的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日内提出审查意见,与申报资料一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1监督管理局,同时向确定的检验机构发出检验通知书并提供检验用样品收到检验通知书和样品的检验机构,应当在日内对样品进行样品检验,并将检验报告30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抄送通知其检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申请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审查意见、申报资料和样品后的日内组织食品、营50养、医学、药学和其他技术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查,并作出审查决定准予变更的,向申请人颁发《国产保健食品变更批件》,同时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四十二条申请变更《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及其附件所载明内容的,申请人应当填写《进口保健食品变更申请表》,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有关资料和说明第四十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报资料后的日内,对申报资料的规5范性、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并发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第四十四条对改变产品名称、保质期、食用量,缩小适宜人群范围,扩大不适宜人群范围、注意事项以及功能项目的变更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日内40组织食品、营养、医学、药学和其他技术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查,并作出审查决定准予变更的,向申请人颁发《进口保健食品变更批件》第四十五条对改变产品规格、质量标准以及进口保健食品生产厂商在中国境外改变生产场地的变更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日内,向确定的检验机构发5出检验通知书并提供检验用样品根据需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对该产品的生产现场进行核查收到检验通知书和样品的检验机构,应当在日内进行样品检验,并将检验报30告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抄送申请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日内,组织食品、营养、医学、药学和其他技术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评和行政50审查,并作出审查决定准予变更的,向申请人颁发《进口保健食品变更批件》第四十六条对变更申请人自身名称、地址以及改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的事项,申请人应当在该事项变更后的日内,按规定填写?《国产保健食品变更备案表》或者《进口保健食20品变更备案表》,与有关资料一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第四十七条《保健食品变更批件》的有效期与原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有效期相同,有效期届满,应一并申请再注册第四十八条要求补发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因遗失申请补发的,应当提交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原件;因损毁申请补发的,应当交回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原件经审查,符合要求的,补发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并继续使用原批准文号,有效期不变补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上应当标注原批准日期,并注明“补发”字样第四节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与审批第四十九条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是指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持有者,将产品生产销售权和生产技术全权转让给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并与其共同申请为受让方核发新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行为第五十条接受转让的境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必须是依法取得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并且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企业接受转让的境外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当地相应的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五十一条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签订合同,并将技术资料全部转让给受让方,指导受让方连续生产出三批符合该产品质量标准的样品第五十二条多个申请人共同持有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进行技术转让时,应当联合署名签定转让合同第五十三条已取得《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或者《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保健食品在境内转让的,保健食品证书持有者与受让方应当共同填写《国产保健食品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表》或者《进口保健食品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表》,向受让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资料和样品,并附转让合同第五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资料后的5日内,对申报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并发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符合要求的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日内提出审查意见,与申报资料一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向确定的10检验机构发出检验通知书并提供检验用样品第五十五条收到检验通知书和样品的检验机构,应当在日内对样品进行样品检验,并将30检验报告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抄送通知其检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申请人第五十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审查意见、申报资料和样品检验报告后的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准予注册的,向受让方颁发新的《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新的20批准文号,证书的有效期不变,同时收缴并注销转让方原取得的《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或者《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第五十七条已取得《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保健食品在境外转让的,保健食品证书持有者与受让方应当共同填写《进口保健食品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表》,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有关资料和样品,并附转让合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报资料后的日内,对申报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并发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5对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日内向确定的检验机构发出检验通知书并提供检验用样5品根据需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对受让方产品的生产现场进行核查第五十八条收到检验通知书和样品的检验机构,应当在日内对样品进行样品检验,并30将检验报告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抄送申请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样品检验报告后的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准予注册的,向受让方颁发新的《进口保健食20品批准证书》和新的批准文号,证书的有效期不变,同时收缴并注销转让方原取得的《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第三章原料与辅料第五十九条保健食品的原料是指与保健食品功能相关的初始物料保健食品的辅料是指生产保健食品时所用的赋形剂及其他附加物料第六十条保健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和辅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无国家标准的,应当提供行业标准或者自行制定的质量标准,并提供与该原料和辅料相关的资料第六十一条保健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和辅料应当对人体健康安全无害有限量要求的物质,其用量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第六十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不可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和辅料、禁止使用的物品不得作为保健食品的原料和辅料第六十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卫生部公布或者批准可以食用的以及生产普通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和辅料可以作为保健食品的原料和辅料第六十四条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和辅料不在本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范围内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该原料和辅料相应的安全性毒理学评价试验报告及相关的食用安全资料第六十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需要及时公布可用于和禁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名单第六十六条进口保健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和辅料应当符合我国有关保健食品原料和辅料使用的各项规定第四章标签与说明书第六十七条申请保健食品产品注册,申请人应当提交产品说明书和标签的样稿第六十八条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样稿的内容应当包括产品名称、主要原(辅)料、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及含量、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量与食用方法、规格、保质期、贮藏方法和注意事项等经批准生产上市的保健食品标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六十九条保健食品命名应当符合下列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规定;
(二)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三)通用名不得使用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第七十条保健食品的名称应当由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必须符合下列要求(-)品牌名可以采用产品的注册商标或其他名称;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治疗作用以及夸大功能作用的文字;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其表述应规范、准确第七十一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国家有关的标准、规定、产品申报资料和样品检验的情况,对标签、说明书样稿的内容进行审查第五章试验与检验第七十二条安全性毒理学试验,是指检验机构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保健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对申请人送检的样品进行的以验证食用安全性为目的的动物试验,必要时可进行人体试食试验功能学试验,是指检验机构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或者企业提供的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对申请人送检的样品进行的以验证保健功能为目的的动物试验和/或人体试食试验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检测,是指检验机构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有关部门颁布的或者企业提供的保健食品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检测方法,对申请人送检的样品的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的含量及其在保质期内的含量变化进行的检测卫生学试验,是指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或者企业提供的检验方法,对申请人送检样品的卫生学及其与产品质量有关的指标(除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外)进行的检测稳定性试验,是指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或者企业提供的检验方法,对申请人送检样品的卫生学及其与产品质量有关的指标(除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外)在保质期内的变化情况进行的检测样品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按照申请人申报的质量标准,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样品进行的全项目检验复核检验,是指检验机构对申请人申报的质量标准中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的检测方法进行复核的检验第七十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确定承担保健食品试验、样品检验和复核检验的检验机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七十四条确定的检验机构应当按照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及其他有关部门颁布的检验与评价方法进行试验和检验,并在规定或者约定时限内出具试验和检验报告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颁布第七十五条确定的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申请人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第七十六条确定的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办事,保证试验和检验科学、规范、公开、公正、公平,不得出具虚假报告第七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抽样所需的有关资料,并配合抽取检验用样品,提供检验用标准物质第七十八条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样品检验和复核检验不得由承担该产品试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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