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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充分发挥安全警示标志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避免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安全警示标志的管理第三条编制依据《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公司设备能源部负责确定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并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各部门负责做好维护管理工作第三章管理内容第六条设置原则充分发挥安全警示标志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第七条设置要求
(一)安全警示标识设置在醒目的地方和所指示的目标物附近,使入现场人员易于识别,引起警惕,达到预防事故发生的目的
(二)对于有夜班作业的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应有足够的照明,保证操作人员在夜间能够清晰可辨
(三)安全标志不易设置在门窗等可移动的物体上,或已被遮挡的地方
(四)安全警示标识的集合图形的具体参数,图形的颜色必须符合《安全色》和《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规定第八条设置计划及其他要求
(一)各部门根据现场需要和相关标准规定提出本部门安全标志设置需求,报设备能源部审查汇总后统一购置
(二)在日常工作、检查中发现需要设置警示标识,应及时提出申请,报市场部购置
(三)安全标识的配置使用应列入各级安全检查的内容,各部门负责安装(或张贴)和日常维护,保持整洁,防止沾污和损伤
(四)安全警示标识的使用、发放、回收由各部门负责,并做好发放记录,作废回收的安全标识,尽可能再利用,不能利用的再作废品处理
(五)各部门必须建立安全标识张贴台账第九条记录
(一)部门安全标识张贴台账;
(二)公司安全标识发放台账;第四章附则
(三)安全标识分布台账第十条本制度由设备能源部附则解释第十一条本制度至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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