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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施工和维修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施工与检修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保障施工与检修人员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并解惑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工程施工及所有维修作业管理第二章施工组织第三条由公司组织施工工作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技改、大修等工程施工必须加强施工组织管理,按审核批准的施工图纸,编制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报总经理批准
1.凡在厂区内建工程动土施工,必须弄清楚建地下管网、电缆和水文地质情况
2.所有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中,都必须有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内容第四条每项工程施工前,施工部门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施工员等,在逐级布置生产任务和技术交底的同时,必须向本公司逐级进行安全指令和安全措施的交底,未经安全措施交底的工程项目不得施工,本公司有权拒绝施工第五条有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施工时,应由本公司和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管理现场安全工作,分包单位必须服从本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的指挥,对分包的工程项目、工程承包合同要明确安全责任和要求第六条参加施工的人员以及外来施工作业人员,必须进行本系统、本工种、本岗位的安全技术规程以及施工安全注意事项的安全教育培训,施工单位必须同时遵守生产建设单位的有关安全制度并接受监督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技改、大修等工程施工中,有关危险作业分别按危险作业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对承包、外包给有资质的建设施工单位进行的施工项目,本公司与建设施工方签订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同时遵守本制度,若建设施工单位的作业对本单位构成影响、危及企业安全,应及时制止第三章施工现场管理第九条施工现场并应符合安全要求安排施工临时建设的设施材料和水、电、气(汽)管网等,都要符合安全、防火和工业卫生的要求第十条施工现场内的坑、井、高压电气设备、易燃易爆场所等,必须设置围栏、盖板、危险标志,夜间要设信号灯,必要时指定专人负责各种防护措施、安全标志未经施工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或拆除第十一条施工现场的道路、沟渠必须保持畅通,道路宽度、转弯半径必须保证行车安全要求场地狭小、行人来往和运输频繁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和交通标志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必须做好季节性防护工作,夏季要防暑降温,雨季来临之前应对排水系统、临时设施、电气设备和大型施工机械进行检查,沿河流域的工地要做好防洪抢险准备,雨季过后要采取防滑措施第十三条夜间施工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临时电气线路架设必须符合电气安全规程要求第十四条施工工地材料、机具、设备的堆放,必须整齐稳固拆除的材料、脚手架、工具等要及时清除,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第十五条施工现场要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并按《消防管理制度》中有关履行用火第四章施工机械与电气设备第十六条各种机械必须专人管理,按该机械安全规程操作,定期维护检修,保持机械设备完好第十七条各种施工机械以及电机的转动和危险部位,都要装设防护装置第十八条起重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好第十九条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工具、线路必须配有专职电工维护管理
1.所有电气设备必须保证接线正确,保护接零或接地良好
2.架设的高、低压线路和临时线路必须符合有关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
3.手持电动工具和移动电器用具,必须绝缘良好,配有漏电保护装置第五章拆除工程
4.汽车吊及钾焊平台等必须保持接地良好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在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对全部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周围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制定拆除方案,拆除方案中要有安全措施,并经安全生产部、设备能源部等部门审查确认,主管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第二十一条拆除工程经批准后,工程负责人在施工前要向参加施工人员详细交底,进行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并组织落实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措施第二十二条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须在工程负责人的统一指挥、监督下进行第二十三条拆除工程在施工前,应将电线、天然气管道、水管网线、供热管道等干线通往建筑物的支线切断或迁移第二十四条施工人员从事拆除工作时,应站在专门搭设的脚手架上或其它稳固的结构部位上操作第二十五条拆除区周围应设围栏,挂警告牌,并设专人监护,严禁无关人员逗留第二十六条拆除工程,对危险部位应先消除危险后再拆除拆除时按自上而下,先外后内的顺序进行,严禁数层同时拆除不准用挖切或推倒的方法拆除,未拆除的部位应保持稳固第二十七条拆除的物体不准由上向下抛掷,要采用吊运或顺槽溜放的方法,并及时清理场地第二十八条在拆除轻型结构屋面工程时,必须佩戴安全带(其长度不得超过3米),铺设跳板(或使用移动板梯),脚踏瓦钉处进行拆除第二十九条拆除过程中,现场照明不得使用被拆除建筑物中的配电线路,应设置另外的配电线路第三十条拆除建筑物的栏杆、楼梯和楼板等,应该和整体程度相配合,不能先行拆除建筑物的承重支柱和横梁要等待它所承担的全部结构和荷载拆掉后,方可以拆除第三十一条拆除建筑物时,楼板上不准有人聚集和堆放材料,以免楼盖结构超载发生倒塌第六章土石方工程第三十二条凡在地面上开挖建筑、构筑物基础、设备基础以及其它基础和在地面上建造围墙及横穿公路、开挖各种管沟、电缆沟等作业都属于动土作业第三十三条动土作业必须按规定经批准后方能施工第三十四条动土作业施工时应按《危险作业管理制度》中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维修准备第三十五条重大维修设备应在维修前必须事先制定安全维修计划,明确维修设备,并报总经理批准第三十六条维修设备必须按检修计划要求,设备能源部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向维修人员交底,落实维修安全措施第三十七条设备能源部对维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调度,确保维修过程的安全第三十八条根据维修计划的要求,设备所在的部门要为维修单位创造安全维修条件,没有办完维修安全手续的单位,不得任意拆卸设备第三十九条对维修使用的工具、设备应进行详细检查,保证安全可靠第四十条维修转动设备、传动设备上的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拔掉电源熔断器),并经两次启动复查证明无误后,在电源的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标志牌或上安全锁卡第四十一条设备能源部要检查维修单位的动火证、设备内作业证、高处作业证和电气工作票的审批内容与落实情况第四十二条设备能源部应检查检修中需用防护器具、消防器材准备情况第八章维修安全规定第四十三条维修前,设备能源部应详细检查并确认设备维修工艺处理合格等情况,每项作业前,按要求对现场进行检查,经维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作业第四十四条维修中的危险作业(动火作业、高处作业、进入设备作业、吊装作业、动土作业等)应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一切维修应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维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各项规定进入维修现场的所有人员(含临时工),必须佩戴安全帽第四十六条维修的设备与生活区域内的设施、及运行中的设备有连通时,中间必须隔绝第四十七条在生产现场维修时,遇有易燃、易燃物料的设备,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取其它防爆措施,要防止产生火花第四十八条维修完工后,必须做到一切安全设施恢复到正常状态清理现场,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第四十九条维修后的设备,必须按规程进行试运行,合格后生产、维修双方办理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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