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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大法学考研】刑法知识点梳理
20241.犯罪客体、犯罪对象犯罪客体的概念以及定义我国刑法所保护(特征一)的,为犯罪所侵害(特征二)的社会关系(特征三)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特征一)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特征二)具体的人或者物(特征三)两者相互联系,犯罪客体通常通过一定犯罪对象表现它的存在;两者相互区别
(1)犯罪对象是凭借人的感觉器官可以感知其存在的事物,犯罪客体是凭借人的思维才能认识到的观念的东西(具体与抽象)
(2)犯罪对象不是所有犯罪构成的要件,少数犯罪无犯罪对象,犯罪客体是一切犯罪构成共同要件(是否必然存在)
(3)犯罪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犯罪对象不一定会受到伤害,有的只是位置转移,犯罪客体即使在犯罪对象未受到伤害,犯罪客体必然受到了侵害(是否必然受到伤害)
(4)犯罪对象不能反映犯罪性质,犯罪客体反映犯罪性质(是否反映犯罪性质)
(5)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由于犯罪客体是每一犯罪的必要要件,它的性质和范围是确定的,所以它可以成为犯罪的基础
2.犯罪的不作为应该具备哪些条件/不作为义务的来源?不作为,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行为本身特点有A.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前提条件需要强调的是,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必须是法律义务,而不是一般的道德义务,才成立不作为特定义务的根据有如下几种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2)行为人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
(3)行为人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行为人由于自己的行为引起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负有采取措施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
(4)行为人实施的法律行为(合同行为、自愿行为)引起的义务B.行为人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C.行为人不履行特定的义务这是不作为的根本特点注意,在不履行特定义务时,也可能有某些积极动作
3.结果加重犯概念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但由于发生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因而刑法规定加重刑罚的犯罪形态特征1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2产生了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重结果3刑法就严重结果规定了加重法定刑处罚原则属于一罪,依照刑法的规定定罪量刑对于结果加重犯的理解,刑法理论中有广义说和狭义说广义说认为,因一个基本的犯罪行为,故意或过失地造成了加重结果时,只要刑法有加重其法定刑的特别规定,就可以视为结果加重犯按照此说,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既可以出自故意,也可以出自过失狭义说认为,因基本的故意行为而发生了超过其故意的加重结果时,刑法规定了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按照此说,结果加重犯的成立必须有三个条件1行为人对基本犯罪有故意,但对加重结果无故意2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3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可能预见大多数学者赞成狭义说
4.简答刑法中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刑事责任年龄是刑法规定,自然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1)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①《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应对任何犯罪负刑事责任
②第18条第2款规定,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③第18条第4款规定,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而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④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2)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①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②《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且精神正常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强奸、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处于这个年龄阶段的人只对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负刑事责任
(3)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不满12周岁的人,不对任何犯罪负刑事责任
(4)限制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①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对于实施了危害行为要负刑事责任的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第49条规定了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刑八规定对符合缓刑条件的不满18周岁的犯罪分子应当宣告缓刑
②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对符合缓刑条件的已满75周岁的犯罪分子应当宣告缓刑
③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④在符合缓刑条件的犯罪分子中,对怀孕的妇女,应当宣告缓刑(周岁一律以次日起算)
5.单位犯罪概念及触发原则概念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单位犯罪是伴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型的非传统犯罪,也是相对自然人犯罪而言的一种社会法律现象19世纪前,世界各国对单位作为犯罪主体的可罚性基本持否定态度,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之后,英美法系国家渐渐把单位作为犯罪主体纳入了刑法的视野纵观各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立法例,对单位犯罪的立法表述主要有两种方法一种立法例就是直接表述为法人犯罪如美国纽约州1909年刑法第1932条规定法人之代表人雇佣人或其他从业人员关于执行法人业务违反关于租税之法规者,法人本身须负刑事责任在这里,法人犯罪就是指单位犯罪另一种立法例就是在刑法中直接表述为单位犯罪我国97年修改后的刑法采用的就是这样的表述方法我国刑法总则第二章第四节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给单位犯罪可以如下定义即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单位谋取利益,经单位决策机构或者负责人决定实施的,法律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这里的单位犯罪包括法人单位犯罪和非法人单位犯罪两种情形世界各国对于单位犯罪主要是采取两罚制为主单罚制为辅的方式进行刑罚处罚,我国也概莫能外
6.犯罪故意、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A、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认识因素),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意志因素)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故意犯罪是一种犯罪事实,犯罪故意是一种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状态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特征一),但轻信能够避免(特征二),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B、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有什么区别?联系二者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都显现出某种“轻信”两者概念……区别
1.就认识因素而言,过于自信的过失总是表现为轻信,而轻信的内容是有根据的;间接故意只是在某种情况下表现为轻信,而且这种轻信的内容是缺乏依据的
2.就意志因素而言,过于自信的过失是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意志的;间接故意既不是希望也不是不希望,而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结果的发生不违背行为人意志
3.就行为人的可责性而言,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过错在于认识因素中的轻信,而间接故意的过错在于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结合,落脚于意志因素
7.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概念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并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正当防卫的条件
1.防卫起因正当防卫的起因或前提就是一定的不法侵害1不法侵害是对合法利益的侵袭和损害首先,不法侵害是一种侵袭或损害行为其次,不法侵害针对的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利益,正当防卫体现的是对合法利益的保护最后,不法侵害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重大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的行为2不法侵害是无合法根据的侵袭和损害3不法侵害是已现实发生的侵袭和损害假想防卫按事实认知错误来处理
2.防卫时机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实行某些危险类的犯罪诉未着手实施进行但已经对合法利益造成了紧迫的威胁待其实施就很难再避免合法利益的损失,对此的正当防卫我们持肯定态度事前与事后防卫均依照具体犯罪构成判断是否以及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3.防卫动机实施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偶然防卫,行为人故意对他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巧遇对方正在进行可以成为正当防卫起因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客观上制止了他人的不法侵害的情况——此时虽其他条件符合正当防卫但其主观心理不是符合条件的防卫动机(还有防卫挑拨与相互斗殴)
4.防卫对象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的本人进行
5.防卫限度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否则构成防卫过当故超过必要限度并不等于防卫过当,防卫过当不是正当防卫,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防卫过当的成立需要正当防卫的根据)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的罪名而应该减轻或免除处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或者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实施的损害另一个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紧急避险的条件
(一)避险起因发生了现实危险并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形成了严重的威胁
(二)避险时机危险正在发生
(三)避险动机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或者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四)避险对象无辜的第三人
(五)避险必要不得已情况下
(六)避险限度牺牲另一较小利益换取较大利益的保护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二者的区别
(1)危害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中危害的来源只能是人所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而紧急避险中危害来源不仅限于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还可以是自然界的力量、动物的侵袭等2行为指向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来实行,不能损害没有参与实施不法侵害的其他人的利益;而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只能是与危险的发生无关的第三者的利益3对行为的限制条件不同紧急避险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作为排除危险的惟一方法时才能实施;而正当防卫则无这样的要求4对损害程度的限度不同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允许等于或者大于不法侵害行为所可能造成的损害;而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合法权益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合法权益5对主体的限定不同正当防卫对防卫人一般无特殊要求,只要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都可以实行;紧急避险则不适用于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避免本人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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