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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法定监护人的父母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个人和组织的申请,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可以依法重新指定监护人案例要旨作为法定监护人的父母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个人和组织的申请,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可以依法重新指定监护人,明确其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监督职责,防止未成年人处于危困状态全文郝某申请变更监护人案【基本案情】年月日,郝某甲因家庭矛盾致其妻崔某死亡,涉嫌构成刑事犯罪,因案件尚在办201896理期间被羁押于某市看守所,无法履行对其未成年人子女郝某乙、郝某丙(年龄分别为周岁、4个月)的监护职责,且其子女的祖父母年迈多病,失去行动能力,也无法行使监护职责,另5其子女的外祖父、外祖母已去世郝某乙、郝某丙的姑姑郝某在郝某甲被羁押期间临时照看郝某乙、郝某丙,后向吴起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变更监护权,指定其为郝某乙、郝某丙的监护人【裁判结果】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郝某乙、郝某丙尚幼,其父为在押人员,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其祖父、祖母年事已高,且患有疾病;其外祖父、外祖母均已死亡,且没有成年的兄妹申请人郝某作为两个未成年孩子的姑姑,提出申请变更其为孩子的监护人,郝某甲亦同意将孩子监护人变更为郝某法院依法判决变更郝某乙、郝某丙的监护人为郝某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评论【典型意义】作为法定监护人的父母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个人和组织的申请,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可以依法重新指定监护人,明确其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监督职责,防止未成年人处于危困状态,有利于维护未成年人权益和保障未成年人生活成长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从有利于未成年人的生活成长等方面考虑,变更郝某乙、郝某丙的监护人为其姑姑郝某,符合包括被申请人在内的各方利害关系人的意愿,也符合监护变更制度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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