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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损害营商环XXXX境行为追责问责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公司优化营商环境“获得用水”工作,全面为用户提供有态度、有速度、有温度的水务服务,不断提升用户接水体验和用水体验的获得感强化公司部门和广大干部员工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确保各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落到实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问责工作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教并举的原则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发生有损公司优化营商环境行为,且应当受到责任追究的公司单位(部门)及个人第二章问责情形第四条公司部门或个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
(一)牵头单位(部门)或配合单位(部门)无正当理由,未能如期保质保量完成公司有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任务的
(二)部门或个人,未严格执行公司有关优化营商环境制度流程,随意变通、降低工作质量和标准,贻误工作的
(三)部门对工作范围内发生的损害优化营商环境事件,不及时现场处置或者处置不力、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扩大的
(四)部门或个人不认真执行重要情况报告制度,迟报、漏报、误报、瞒报、拒报工作情况,贻误工作的
(五)部门或个人对公司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问题,经督促仍未整改或问题整改不到位的
(六)部门被投诉,且经查证确属部门人员主观因素导致的,并给公司营商环境造成严重社会负面影响或影响了其他部门、人员开展工作的
(七)个人开展工作时,发生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上得过且过、出工不出力、办事不用心,导致工作成果出现严重失误的部门主要或分管负责人因管理工作方法不当或措施处()A置不力,导致部门员工思想不稳定,工作情绪大,引发员工投诉的
(九)部门或个人未全面履行《首问责任制》的
(十)部门或个人发生其他严重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第三章问责方式第五条问责方式
(一)警告;
(二)约谈;
(三)扣减月度绩效奖金;
(四)通报批评;
(五)降职;
(七)免去职务;
(八)待岗或调整工作岗位;
(九)终止劳动合同以上问责方式可单独运用,也可综合运用;对应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次数、情节轻重等确定问责方式
(一)公司部门或员工发生首次问责情形,情节较轻的,未造成内外部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由公司分管领导对责任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或约谈
(二)公司部门或员工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警告或约谈问责情形,情节较轻,未造成内外部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由公司主要领导组织对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予以约谈,对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按、、扣减当月月度5%10%30%绩效奖金
(三)公司部门或员工发生的问责情形较严重,造成内外部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由公司主要领导组织对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予以约谈,全司通报批评;并对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按、、扣减当月月度绩效奖金10%15%40%
(四)公司部门或员工发生的问责情形严重,造成内外部严重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由公司分管领导进行问责,对部门负责人予以降职或免职,直接责任人待岗或终止劳动合同处理,全司通报批评;并对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按、、15%20%扣减当月月度绩效奖金60%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问责
(一)对落实了工作岗位职责,履行了告诫、监督等管理职责的人员,根据履职情况可从轻、减轻或免予问责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主动承认错误并且承担责任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四)因管理或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无法正确履行职责的
(五)因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难以履行职责的
(六)经调查核实,存在其他客观因素导致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问责的情形第四章问责结果的运用第八条对公司部门考核、人员任用、奖励、表彰应当考虑其被问责情况
(一)公司部门或员工,一年内受到两次通报批评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绩效考核成绩降档处理
(二)受到调整工作岗位处理的,自处理文件下发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提拔
(三)受到降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当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
(四)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得返聘第五章附则第九条本办法与公司其他制度不重复运用,采取就高处理原则第十条本办法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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