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建设工程廉政合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条规,为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与中标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第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建设有关廉政规定XXX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建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主管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第二条甲方的义务(-)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高消费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及其他直系亲属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直系亲属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五)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第三条乙方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高消费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一定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建设市场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建设市场、或取消资信登记的处罚第五条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第七条本合同一式捌份,甲各执六份,乙方执一份,送交双方上级监督单位一份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地址地址电话电话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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