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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同居期间遭受家暴受《反家庭暴力法》保护案例要旨恋爱同居关系中存在暴力行为的,受《反家庭暴力法》保护,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全文程某与李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基本案情程某(女)与李某(男)于2014年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于2015年开始同居,并于2016年7月生育一子程某称,双方同居生活期间,李某经常夜不归宿,并多次对程某实施家庭暴力、剪毁程某衣物等行为2018年7月21日,李某凌晨三点多回家,把给某女性的暧昧短信误发给程某,导致双方发生争执,李某遂对程某实施殴打,程某遂报警,并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法院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李某实施家庭暴力同居析产纠纷中,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孩子归其抚养,李某支付相应抚养费,并对双方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进行析产分割裁判结果一审法院支持了程某的诉讼请求,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评论法官释法家庭暴力不局限于夫妻、子女等家庭成员之间,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也属于家庭暴力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由此,恋爱同居关系中存在暴力行为的,同样适用《反家暴法》,并受《反家暴法》保护在遭遇家暴时,“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我们的有力法律武器《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害方作为申请人可向其或者被申请人的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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