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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申请书大全【篇】15执行异议申请书1申请人地址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申请事项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至申请人所在地的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不应是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而是买卖合同纠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起诉状中称年8月1日,在申请人处购买奥迪a8轿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车音响系统噪音过大无法正常使用,因该问题多次前往被告处反映和检修,造成—公司精神和经济上的重大损失首先,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其次,—公司所谓的“经济上的重大损失”根本不是法律规定的产品质量损害,理由如下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理,做出(—)一中民初字第号终审判决,已进入执行程序,对此申请人深感愤慨,对该生效判决,提出异议与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从未向原告借过任何款项,申请人对于原告及向原告借款300万元之事也一无所知十多年来原告也未曾电告、函告或来人索要借款,申请人亦从未收到过原告的催款通知或其它书面文件
二、申请人从未接到贵院关于本案件的诉讼文书及通知,对本案件的诉讼程序进展亦一无所知,法院在申请人没有收到任何诉讼文书和通知的情况下径直缺席判决是草率且错误的申请人于二零零三年初搬迁至北京,且一直在此正常经营(整个办公面积为1200米均为我公司所有),公司人员包括法人代表等均有公开办公电话及手机号码,公司在市内各个办事机构均有常驻工作人员;企业信息可以通过工商登记、网站查询获知,且申请人于近几年内在北京开发了数个房地产项目,具备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原告只要意欲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则能通过上述多种途径获取通讯方式及地址;如果法院能尽通知义务,申请人没有理由会对借款一事乃至诉讼一事一无所知
三、原告所说的申请人向其借款的经办人与申请人没有任何关系,某人即不是申请人公司员工,申请人也从未委托过此人代理公司进行企业间借贷行为
四、原告用于证明与申请人之“借款关系”的借条、发票、协议书只有复印件,不应作为裁判依据原告提交的具有原件的《承诺书》中所载公章系伪造故,在未经核实证据真实性且相关证据仅有复印件的情况下,未尽通知义务径直缺席判决是违背常理及法律的
五、某人利用伪造的申请人公章,以申请人名义向原告借款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原告从其自称的“借款关系”成立十多年以来从未向申请人主张债权,申请人有理由怀疑原告与某人合谋欺诈,申请人已经就本案情况向贵院提出调卷申请,并将向公安机关报案综上,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中止执行,以便查清事实,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申请人20—年—月一日执行异议申请书6申请人长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沙县黄花镇黄花路—号,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长沙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大托乡披塘村湖南钢材大市场栋1单元号法定代表人申请人因被申请人长沙—不锈钢有限公司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案([—]天民初字第535-2号),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事项确认贵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并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至湖南沙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法发〔1996〕28号)第三条规定,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不得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根据以上规定,本案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被告的‘住所地现已变更为长沙县黄花镇黄花路号,因此,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恳请贵院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至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理此致长沙市—区人民法院申请人长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20年月日执行异议申请书7申请人,女,汉族,住,手机一案,现进入执行程序贵院依据(—)一中执字第号裁定书追加申请人为执行第三人,申请人认为该裁定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请求事项裁定中止执行裁定书;事实与理由
一、股东的不同行为,法律责任承担也不同申请人被骗做了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全不知晓不可能存在抽逃资金的行为及可能即使中康公司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携主抽逃出资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担不同的责任申请人的行为未经法院审判,如何能够确定责任的承担
二、瑕疵股权转让后责任承担问题根据所主张,申请人存在抽逃资金问题,而公司变更后新的股东对此也是明知若新股东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股权存在瑕疵而受让,即使新股东向原股东支付了相应转让价款,新股东的出资补足责任也不能免除,新股东仍应当与原股东对公司或公司债权人在瑕疵出资范围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相明本人不仅作为债务人也应该作为担保公司的股东承担责任综上,申请人认为本案的法律关系、法律事实复杂,并非可以简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规定特申请贵院中止执行,以便查清事实,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此致人民法院申请人一年—月一日执行异议申请书8申请人(基本情况)请求事项纠纷一案,业经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与一年—月—日送达生效,进入执行程序讼争标的,系,人民法院判决,剥夺了我的权利,特提出异议请求人民法院处理好纠纷问题后再予执行事实和理由(写明案件的、经过、事情起因、争讼标的及法院判决的结果等)此致人民法院委托代理人—年—月一日执行异议申请书9请求事项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执行
(20)法民一终字第号一案,现提出执行异议
1、请求本案暂缓执行;
2、请求将错误执行的款项返还公路有限公司(该公司为申请人设在施工项目的建设单位,诉讼过程中的保证人)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完全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人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后,法院执行局以只有第三人才有资格提出执行异议为由,置疑申请人的执行异议申请资格申请人认为,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故申请人作为本案的当事人,完全有资格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法院以申请人不是本案的第三人,无权提出异议是不恰当的
二、本案已通过再审程序立案审查,且与申请执行人存在未决诉讼,应当暂缓执行(—)法民一终字第-号判决存在错误,无法获得申请人认同,申请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现已立案(案号(―)民申字第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同时,申请人与执行申请人就同一案件的不同诉请,已向市人民法院另案起诉刘卫国,要求赔偿,已为该法院受理,存在案件可能胜诉后行使抵销权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
[20]16号第7条第1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
(一)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执行争议案件并正在处理的“,故南阳中院应当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暂缓执行现法院以为法律规定的受理的是执行中存在争议的案件而非实体存在错误的案件为由,不同意暂缓执行申请人认为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完全属于断章取义,违背法律精神因为执行中存在争议与实体存在错误所指向的都是同一案件,不是两个或三个案件
三、从债权角度理解公路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法院不应直接执行该公司
1、申请人的债权未到期按照施工惯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工程质量的责任缺陷期,而缺陷期从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算二年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据现申请人作为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的担保人,其担保债权并未到期,还有责任缺陷期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15号》第61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此款项根本不属于到期债权,不具有执行条件
2、债权即使到期也不能裁定直接执行根据前条法律规定,申请人对公路有限公司即使享有的是到期债权,法院也无权执行,只能发出通知
3、公路有限公司已经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应当立即停止执行,且无权进行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15号》第62条“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第63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现在公路有限公司已经书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应当立即执行回转,将款项返还公路有限公司
4、申请人为公路有限公司出具的文书,不能作为作为法院执行依据申请人与公路有限公司文书往来,只能在二者之者有效,这是由于二者的相对性所决定的,不涉及第三人;况且二者之间有些往来行为未必具有必然的法律效力,因此,法院以此为由,执行公路有限公司是错误的
四、从担保角度理解公路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法院无权直接执行该公司公路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设在市施工项目的建设单位,诉讼过程中的保证人,不是本案的诉讼主体,不能直接为法院所执行
1.未提供任何担保即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严重违法与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在未提供任何有效担保的情况下,就被一审法院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非法冻结了申请人的账户及存款二百余万元,这是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事情在社会影响不良的情况下,法院竟然利用普通人法律知识的欠缺,要求公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因此其担保先天地就存在很大的问题,现在以此为由执行无法令人信服
2.直接裁定执行公路有限公司不当虽然公路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在财产保全时为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应否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中明确其承担的义务及在执行程序中可否直接执行担保人财产的复函》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只有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才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现执行才刚开始,且我公司并非完全履行不能(
五、超额划扣公路有限公司存款欠妥抛开判决对错与否,即使按照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申请人应给付的款项也不过,而法院却从公路有限公司的账户上划扣了元,比判决足足多划扣了元,属于超标的执行,明显不妥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南阳中院执行行为不当,我们请求贵院准予申请人所请,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申请人有限公司代理人一年—月一日执行异议申请书10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请求事项要求解除对申请人所有的坐落在市小区一幢—号房屋的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事实和理由杜诉王民间借贷纠纷案,贵院已作出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产品质量损害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一、产品本身存在缺陷,
二、造成人身、产品本身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才能构成产品质量损害针对第一个条件,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之规定,诚城公司所谓的“音响系统噪音过大”根本不是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应当首先由—公司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产品存在缺陷,然后由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进行举证,在本案中,—公司只是发现音响系统噪音过大,并没有证据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针对第二个条件,—公司主张的音响系统噪音过大根本不会对人身、产品之外的其他财产造成损害,至少目前没有任何损害结果的发生所以,本案不是产品质量损害纠纷—公司从申请人处购买奥迪a8轿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应受《合同法》的调整,双方的纠纷也应属于买卖合同纠纷判决并生效,但原属于王—所有的坐落在—市—小区―幢一号房屋,已在前年即转让给申请人所有,有双方买卖契约和公证书等证据为证,故现坐落在市小区幢号房屋已属于申请人所有,贵院把该房屋仍当作王—财产予以强制执行是错误的,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异议,要求解除对申请人所有的坐落在—市—小区一幢—号房屋的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望依法予以准许此致市人民法院申请人年—月一日执行异议申请书11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贵法院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请求事项请求法院裁定中止执行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事实与理由年—月—日,异议人自主老宅(含宅基地和房屋)由政府拆迁并负责安置―(申请执行人)与黄学军(被执行人,黄树科之子)原为夫妻恰逢拆迁之际,因婚姻关系而享有一个自建房安置指标年—月——日,异议人与妻子——次性缴纳建房资金2303n.93元,随后又全额垫资
234523.94元用于购买家具和装修房屋(详见民事起诉状)年—月—日,—在不支付一分钱的情况下,就拎包入住搬进了新房—与黄学军离婚后,以黄学军、—为被告提起“分家析产”诉讼年—月—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确定新桥沁园安置小区归—使用,—应向—支付房屋折价款165240元异议人就该生效的判决执行事宜提出异议,恳请法院裁定中止该判决的执行理由如下
一、异议人黄树科和妻子—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支付建房款和装修费用,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纠纷中止执行是债务抵销、保护异议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
二、执行申请人无正当工作、无收入来源,为避免因执行申请人挥霍无度而无法追回被执行的款项,中止执行是化解双方矛盾的
三、生效判决客观上存在超出诉讼请求进行判决的情形,业已进入再审申诉程序,不排除错判、误判的可能,中止执行是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有效保障综上所述,异议人是案外人,贵院将异议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执行回转,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20—年—月一日执行异议申请书12申请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某地,电话O被申请人,女,年—月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某地,电话O贵院受理的一年朝民初字号离婚纠纷一案被告(即申请人张—)的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开县某镇某村某组某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年1月25日结婚后,—年4月1日才到北京市朝阳区某乡某村,在该地连续居住时间不满一年,现又搬至北京市石景山某村某号居住,申请人在北京并没有经常居住地,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被告即申请人张来的户籍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据此,特提出管辖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某人民法院审理,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此致申请人一年—月一日执行异议申请书13案外异议人(个人)姓名、地址、身份证号O委托代理人信息被异议人(原申请执行人)(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o委托代理人信息被异议人(原被执行人)同上请求事项请求法院中止对的查封(或冻结、拍卖等)事实与理由贵院在执行法执字第号裁定书过程中,查封(或冻结、拍卖等)财产,因该财产属于异议人所有,现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贵院解除(或停止、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写明理由及法律依据)此致敬礼!人民法院申请人20_年—月—日执行异议申请书14异议人(案外人)张,女,一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市山街道办事处北正街160号联系电话(代理人)申请执行人—市江汉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江汉区青年路元辰国际A座三楼法定代表人龚申侯,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区—大道哪树村一号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东湖开发区狮子山王家湾118号澜花语岸11栋2层01号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男,汉族,—年3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女,汉族,—年4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一区路南—学校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市江汉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刘、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就()鄂江天证经字第11645号执行证书的强制执行,贵院以()鄂中执字第00395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贵院于一年8月8日作出的()鄂中执字第00395-2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即位于—市东西湖区府上住宅小区一期1-1-H04房屋,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现依法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事项立即中止对—市东西湖区府上住宅小区一期1-1-1104房屋的执行,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冻结事实与理由异议人张与被执行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一年9月14日签订《—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执行人将其位于—市东西湖区府上住宅小区一期『「1104房屋出售给异议人、被执行人应当在—年12月31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商品房交付异议人使用、被执行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办理完成房地产初始登记—年9月28日,异议人向被执行人付清全部房款60万元,被执行人出具了《销售不动产统一网络发票》一年10月31日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发出《延迟交房通知书》,预计一年6月30日启动交房程序,但此后由于被执行人资金链出现断裂等原因,被执行人一直没有向异议人交付房屋并办理初始登记,无奈异议人自行入住了该房屋现贵院将异议人所有的房屋予以执行,导致异议人无法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另外,根据另一异议人谭申请,贵院已经作出()鄂中执字第00001号执行裁定书,中止了对异议人谭府上住宅小区一期房屋的执行,而谭案件情况与异议人的案件性质完全相同综上所述,异议人是案外人,贵院将异议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异议人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及《最高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请求立即中止对上述房屋的执行,并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冻结,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此致—市中级人民法院异议人张—年5月12日执行异议申请书15现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协商,由转让其名下房产证号、房产,以便于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尽快清偿借款因此,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证号房产的查封此致郑州市区人民法院申请人年月日
二、本案的买卖合同纠纷应由申请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受理,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至人民法院审理上述已经充分论述了本案应属买卖合同纠纷在该车买卖过程中,—公司采用自提的方式至申请人住所地提取车辆得,合同的履行地毫无疑问是申请人所在地一一,同时,申请人的住所地也在o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的合同纠纷,无论是由申请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还是由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关管辖,均应由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人民法院审理申请人___________二一年—月一日执行异议申请书2广州市—区人民法院关于本律师代理诉广州市—房地产有限公司购房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向贵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原告担保人为其保全申请向贵院提供了位于广州市的物业作为担保贵院据此冻结了被告的.银行帐号和两套房屋现原告和被告已于二审诉讼期间达成调解协议,本案诉讼已经终结因此,原告特向贵院申请解除对原告的担保物和被被告银行帐号和房产的保全手续,并将原告的担保物返还给原告担保人此致申请人代理人一年—月一日执行异议申请书3申请人—,男,―族,—年—月一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以下简称原告)诉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重庆市永川市人民法院缺席审理,作出()永民初字第1683号审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贵院依据(―)永民执第00020-4号裁定书对申请人的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划拨措施,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请求事项
一、裁定中止执行(—)永民执第00020—4号裁定书;
二、暂缓将已划扣的申请人资金给付原告,以免造成申请人损失无法追回;
三、解封申请人已被冻结账号,以免扩大申请人的损失事实与理由一年,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被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部分款项被扣划,对申请人财产及声誉造成了极大损害经到贵院了解,方知永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作出(—)永民初字第1683号审判决书,已进入执行程序,对此申请人深感愤慨,对该生效判决,提出异议与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从未向原告借过任何款项,申请人对于原告及向原告借款4万元之事也一无所知从一年一月—日(原告称申请人借款时间)至—年一月—日(原告发催款通知书时间),多年来原告也未曾电告、函告或来人索要借款,申请人亦从未收到过原告的、催款通知或其它书面文件
二、申请人从未接到贵院关于本案件的诉讼文书及通知,对本案件的诉讼程序进展亦一无所知,法院在申请人没有收到任何诉讼文书和通知的情况下径直缺席判决是草率且错误的申请人多年来一直在永川市胜利路08-1-3居住,我的家人和孩子也在此居住,原告的诉讼期间亦没有离开过原告、法院只要意欲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则能通过多种途径获取通讯方式及地址;如果法院能尽通知义务,申请人没有理由会对借款一事乃至诉讼一事一无所知法院只凭借原告询问笔录中申请人下落不明一句话,就依此判决,有违法律的严谨、权威,明显轻率和不负责任
三、申请人从没有向原告借款,申请人也从未委托过他人代理申请人向原告有借贷的行为申请人从法院复印了相关资料后,经过仔细辨认,申请人没有在借款申请书、抵押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借款借据等文书上签字,这些文书上的签名系他人仿冒本人名字签署的,同时,申请人也没有委托过任何人向原告借款依此申请人不应当承担任何还款的法律责任,原审法院作出申请人还款的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原告用于证明与申请人之“借款关系”的借款申请书、抵押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借款借据等文书,不应作为裁判依据原告提交上述证据中本人签名系他人伪造故,在未经核实证据真实性的情况下,未尽通知义务径直缺席判决是违背常理及法律的
五、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借款时间是1998年12月9日至1999年12月7日,那么,申请人应当在20_年12月7日前向申请人(即使不是申请人借款)进行催款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原告直到一年—月一日向申请人发出催款通知书,在—年6月8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讼早过时效4年之久,法院任然在申请人没有接到通知的情况下作出原告胜诉的判决,是错误的综上,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现依据>第204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中止执行,以便查清事实,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此致永川市人民法院申请人一年—月一日执行异议申请书4异议人方女,汉族,―年—月.日生,住—市—区一路―大街一号,身份证号码4401262449,联系电话;在申请执行人梁—与被执行人—经济开发区—实业发展公司,就—穗南法民一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贵法院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即位于—市—区—街—大道.号.号房产,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请求事项:立即中止执行,并返还异议人的财产位于—市—区—街—大道一号一号房产事实与理由异议人方—与被执行人—经济开发区—实业发展公司双方于一年4月12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被执行人将其位于—市—区—大道—号—房的.房屋出售给异议人,异议人向其支付房款¥150,000元,—年5月8日,异议人已向被执行人付清全部房款被执行人也已将上述房屋的钥匙交给异议人,将该套房屋正式交付异议人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综上所述,异议人是案外人,贵院将异议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执行回转,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此致—市—区人民法院异议人:执行异议申请书5申请人___________注册地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申请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做出(—)一中民初字第号终审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贵院依据(—)一中执字第号裁定书对申请人的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划拨措施,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请求事项
一、裁定中止执行(—)一中执字第号裁定书;
二、暂缓将已划扣的申请人资金给付原告,以免造成申请人损失无法追回;
三、解封申请人已被冻结账号,以免扩大申请人的损失事实与理由—年,申请人的公司银行账户被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部分款项被扣划,对公司财产及商誉造成了极大损害经到贵院了解,方知北京公司诉申请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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