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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现有监护人因年龄增长无力抚养的,对于其他亲属申请变更抚养关系且现有监护人同意的,法院应予以准许案例要旨变更抚养关系应当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未成年人的现有监护人因年龄增长无力抚养的,对于其他亲属申请变更抚养关系且现有监护人同意的,法院应予以准许全文李某某、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基本案情】李小某(年出生)的父母未登记结婚,父亲李某于年月去世,母亲身份信息2007201612不详且下落不明李小某自父亲去世后一直随爷爷、奶奶共同生活,后爷爷于年去世,李2017小某一直与奶奶生活由于李小某家庭经济条件差,加之奶奶年龄较大,对其照顾力不从心,故邻村的姑姑李某某经常给予照顾为了李小某的健康成长,在法院与妇联关爱特殊群体法治宣传活动中,李某某与丈夫王某某了解到可以变更监护权,遂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抚养、监护李小某案件审理过程中,李小某本人亦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表示希望指定李某某、王某某担任其监护人【裁判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了解到李小某的父亲已去世,其母亲身份信息不详且下落不明,且李小某自父亲去世后一直由奶奶(被申请人)及姑姑、姑父(二申请人)抚养,事实上已形成较为稳定的抚养关系现因被申请人年龄较大,无力抚养李小某,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从有利于李小某的健康成长角度考虑,一致同意由申请人李某某、王某某抚养监护李小某二申请人具备抚养条件,且李小某本人亦请求指定二申请人担任其监护人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指定申请人李某某、王某某为李小某的监护人法院评论【典型意义】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不仅是家庭、学校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案系人民法院及当地妇联在关爱特殊群体活动中发现的案例法官在走访后,结合此前的民政部门针对困境儿童的福利政策,即与当地民政部门进行了对接但政策享受的条件之一是儿童需要有具体的监护人为此,人民法院会同妇联共同指导,通过法律程序确定李小某的监护人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还征求了当地村委会的意见,并在尊重李小某真实意愿基础上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法院及时与妇联、民政部门进行了对接,民政部门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时为李小某办理了相应的困境儿童救助手续,最大程度地保障了孩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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