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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确认人诉请法院判决确认其与被确认人没有亲子血缘关系,应当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案例要旨被确认人系申请确认人与其妻的婚生子,申请确认人诉请法院判决确认其与被确认人没有亲子血缘关系,应当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依法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明确支持确认人为被确认人的生物学父亲,且经庭审质证,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法院予以认定法信精选全文赵某诉赵某1否认亲子关系纠纷案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渝0117民初4535号原告赵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被告赵某lo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某原告赵某与被告赵某1否认亲子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被告赵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赵某1与赵某没有任何亲子血缘关系;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赵某与兰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4年5月5日在合川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现在发现婚后兰某生育的赵某1不是原告的血亲子女,与赵某没有任何血缘关系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诉请如前被告赵某1答辩称,原告与被告系父子关系,双方共同生活了十几年,家中还有其他亲人,包括被告的两个姐姐原本原、被告双方家庭一直很好,但是原告与被告母亲离婚后,原告态度就发生了改变,对被告多年来一直不理不问,未履行当父亲的责任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赵某与被告母亲兰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1年11月12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5月5日在合川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兰某于1998年3月27日生育被告赵某l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原告赵某申请,本院委托重庆市弘正司法鉴定所对赵某o与赵某1之间有无亲生血缘关系进行鉴定重庆市弘正司法鉴定所于2021年7月7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在排除同卵多胞胎、近亲及外源干扰的前提下,依据现有资料及DNA分析结果,支持赵某为赵某1的生物学父亲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赵某1系原告赵某与兰某婚生子,原告赵某诉请法院判决确认其与赵某1没有亲子血缘关系,应当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而本案中,本院依法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明确支持原告赵某为被告赵某1的生物学父亲,且经庭审质证,双方对此均无异议,该鉴定意见应当予以采信,故本院对原告诉讼请求依法不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已纳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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