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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人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如不能举证,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案例要旨确认人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短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及相关视频,但均未能证明其主张,一方当事人亦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另一方当事人出生情况及父母信息,因此,对于确认人请求确认当事人之间存在亲子关系,法院不予支持法信精选全文张某某诉梁某1确认亲子关系纠纷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桂0502民初4104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梁某lo法定代理人梁某2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梁某1确认亲子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某1的法定代理人梁某2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与被告梁某1存在亲子关系
2.确认父女关系之后,女儿由被告法定代理人梁某2抚养,原告每月支付1200元抚养费至2035年12月31日止;
3、原告依法享有每个月4天的探视权,被告法定代理人梁某2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否则原告有权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关系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法定代理人梁某2于2012年6月相识,双方于2012年8月初发生过关系,后双方于2012年8月底去江苏省泰州市人民医院检查,发现梁某2已怀孕因双方感情问题,没有结婚梁某2于2013年4月26日生下被告梁某lo但被告的法定代理人不愿意承认女儿梁某1是和原告所生,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原告对其陈述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1、短信聊天记录,证明被告拒收抚养费,拒绝原告探视,不承认其女儿与原告的父女关系;
2、录音的书面翻译,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亲子关系;
3、视频,证明梁某1与梁某2住在北海市海城区路号小区,视频里梁某2的声音与电话录音中的声音相符,原告与被告存在亲子关系被告梁某1及其法定代理人梁某2未作答辩,未提交证据,亦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称其于2012年6月底某某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梁某2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于同年8月发现梁某2怀孕,但因双方未能谈妥结婚事宜,其于同居后的两个月回到江苏泰州海陵区生活现因梁某2不承认梁某1系原告女儿,原告特向本院起诉,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电话录音和视频录像,拟证明其与被告存在亲子关系,电话录音中,梁某2均未承认梁某1系原告的女儿本院认为,关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在亲子关系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三十九条规定,父或母以及未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XXX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本案中,原告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短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及相关视频均未能证明其主张,原告亦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被告出生情况及父母信息,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亦未参加诉讼,未能征求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原告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亲子关系,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55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海分行北部湾东路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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