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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政治制度》1政治制度的特征内在特征阶级性(政治性)、普遍效力和强制性;外在特征历史性、多样性2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主要特征
(1)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人民当家作主
(3)民主集中制原则
(4)在发展中不断改革和完善3民主集中制基本原则
(1)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2)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3)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4)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
(5)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6)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4民主集中制的具体表现
(1)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2)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
(3)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者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
(4)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实现巡视全覆盖
(5)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对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做出决定时,在通常情况下,要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
(6)有关全国性的重大决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做出决定,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能擅自做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
(7)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5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
(1)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2)听取和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3)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
(4)修改党的章程;
(5)选举中央委员会;
(6)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6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
(1)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2)听取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3)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决议;
(4)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7党纪处分应遵循的原则
(1)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
(2)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3)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4)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5)坚持惩前瑟后、治病救人的原则8选举的基本原则
(1)普遍原则是否享有选举权和被选权,主要受到两个条件的限制一是年龄条件的限制,即必须年满18周岁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是政治条件的限制,即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平等原则包括人人平等、民族平等、地区平等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结合的原则
(4)秘密投票原则9选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2)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3)确定选举日期;
(4)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5)主持投票选举;
(6)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7)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10直接选举的组织和程序
(1)设立选举委员会;
(2)确定和分配代表名额;
(3)划分选区;
(4)选民登记;
(5)提出、确定和投票选举代表候选人;
(6)确认代表候选人当选11划分选区的要求
(1)划分选区的依据是按居住状况,或者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2)选区的大小,主要是根据每一选区选1名至3名代表划分,这个规模有助于人大代表密切联系选区选民
(3)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12间接选举的组织和程序
(1)确定选举机构
(2)分配代表名额
(3)提名、确定和选举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13各级人大代表在本级人大会议期间的职权
(1)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可以被推选或者受邀请列席主席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
(2)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3)全国人大代表参加决定国务院组成人员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参加表决通过本级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
(4)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
(5)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6)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有权提出对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7)有权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8)有权依法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9)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14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保障
(1)言论免责权
(2)人身特别保护权
(3)时间保障
(4)物质保障
(5)组织和服务保障15全国人大的法律地位:全国人大的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整个国家机关体系中居于首要的、至高无上的地位,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1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2)决定权全国人大有对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等重大问题进行审查批准的权力主要是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等
(3)任免权任免国家机构的领导人
(4)监督权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查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17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
(1)地方立法权
(2)监督权
(3)重大事项决定权
(4)保证权
(5)选举任免权18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1.地方立法权;
2.监督权;
3.重大事项决定权;
4.选举任免权;
5.决定权;
6.保障权;
7.其他职权19国家主席的任职资格
(1)国籍条件,宪法要求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才有任职资格;
(2)政治资格,宪法要求只有同时具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才有任职资格;
(3)年龄条件,宪法要求只有年满四十五周岁的公民才有任职资格20国家主席的职权
1.公布法律;
2.国务院组成人员任免权;
3.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授予权;
4.特赦令发布权;
5.紧急状态宣布权;
6.战争状态宣布权和动员令发布权;国家主席对外职权
7.开展国事活动和接受外国使节的职权;
8.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的职权;
9.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职权21全面深化改革阶段,国务院的发展和完善的主要体现
(1)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2)强化市场活动监管,加强各类公共服务的提供
(3)优化政府职能设置、机构配置和工作流程,积极推进大部门制改革
(4)建立健全“三个清单”制度,规范国务院权责体系22国务院的职权
(1)国务院立法权
①行政法规制定权
②法律提案权
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赋予的授权立法权
④行政立法监督权
(2)行政措施规定权
(3)提出议案权
(4)国家行政事务领导和管理权
(5)部分地区紧急状态决定权
(6)机构编制权和人事管理权
(7)对外事务管理权和缔约权
(8)其他职权23总理负责制的基本内容
(1)总理全面领导国务院的工作
(2)总理须就国务院的工作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
(3)总理有权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任免人选24国务院的具体工作规则
(1)依法行政规则
(2)科学民主决策规则
(3)政务公开规则
(4)依法接受监督规则
(5)会议规则
(6)公文审批规则
(7)工作纪律规则
(8)廉政和作风建设规则25国务院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讨论决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2)讨论法律草案、审议行政法规草案;
(3)通报和讨论国务院其他事项26省级人民政府的职能
(1)地方立法权
(2)执行权
(3)领导和监督权
(4)管理权
(5)权利保障职责27市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1)地方立法权
(2)执行权
(3)领导和监督权
(4)管理权
(5)权利保障职责28县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1)执行权
(2)领导和监督权
(3)管理权
(4)权利保障职责29乡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1)执行权
(2)管理权
(3)权利保障职责30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原因
(1)中国数千年的民族融合与“大一统”的政治传统,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历史原因
(2)国内各民族的空间分布结构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深层原因
(3)民族与宗教复杂多元的基本情况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现实原因
(4)中国自近代以来国家构建的道路选择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直接原因31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特点
(1)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自治
(2)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
(3)政治、经济与文化等多要素的结合32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地位
(1)宪法确立了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相结合的自治制度,明确了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2)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均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层级进行了规定
(3)《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所依据的各项原则、需要处理的各类关系、民族自治地方的称谓,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名称组成的拟订及批准程序和保障等33民族自治地方政府作为地方政府的职权
(1)行政执行权
(2)行政领导权
(3)行政管理权
(4)地方行政立法权
(5)人事行政权34民族自治地方政府作为自治地方政府的职权
(1)政治领域的自治职权
(2)经济领域的自治职权
(3)财税金融领域的自治职权
(4)科教文卫领域的自治职权
(5)资源与环境保护领域的自治职权35民族乡的建立有三种类型
(1)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为基础建立;
(2)以两个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为基础联合建立;
(3)以三个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为基础联合建立36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1)特别行政区是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
(2)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基本保留原有法律和生活方式
(3)特别行政区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它不同于一般地方政府和民族自治地方,不同于中国地方政府体系中的享有某些特殊权力的经济特区和经济开发区
(4)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37行政长官的任职资格
(1)国籍必须是中国公民;
(2)年龄必须年满40周岁
(3)居住年限条件在香港、澳门居住连续满20年的永久性居民;
(4)有无外国居留权香港特别行政区规定行政长官只能由无外国居留权的人担任;澳门则无此条件限制,只是行政长官在任职期间,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38行政长官的产生方式
(1)组成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
(2)选举委员会委员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
(3)选举委员会从提名名单中选出行政长官候选人;
(4)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候选人39特别行政区的职权
(1)制定并执行政策;
(2)管理各项行政事务;
(3)办理《基本法》规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对外事务;
(4)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
(5)提出法案、议案,草拟行政法规;
(6)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会议听取意见或代表政府发言°40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职权
(1)制定法律的职权
(2)财税职权
(3)监督职权
(4)弹劾行政长官的职权
(5)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6)接受特别行政区居民申诉并作出处理等41特别行政区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
(1)独立审判原则
(2)遵循先例原则
(3)陪审制度原则4)其他原则42国家监察机关的法律地位
(1)各级监察委员会由同级人大产生,要对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国家监察机关设立的意义
(1)拓展了监督对象,实现了监察全覆盖,是我国健全和完善法治监督体系的重要举措
(2)对国家权力做出重新配置,“一府两院”调整为“一府一委两院”43国家监察机关的职权
(1)监督权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调查权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3)处置权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44国家监察机关坚持的原则和基本要求原则
(1)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3以法律为准绳
(2)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权责对等,严格监督
(4)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基本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合法45国家监察机关的领导体制
(1)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机关的领导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家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二是明确规定监察委员会在行使权限时,包括案件从初核、立案到采取留置措施、提出处置意见和审查意见等重要事项都需要由同级党委批准
(2)上下级监察委员会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46对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的主要途径
(1)人大监督监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因此也要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2)司法监督司法机关对监察委员会的司法监督,是在权力的分工、制衡、制约中实现的
(3)自我监督
(4)社会监督
①社会组织对国家监察权的监督,各类社会组织
②社会舆论对国家监察权的监督
(5)中国共产党的监督47人民法院的职权
(1)审判权
(2)司法解释权
(3)指导权
(4)司法行政权
(5)司法建议权48人民法院审判的工作原则
(1)独立审判原贝人
(2)平等审判原则
(3)依法审判和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原则
(4)公开审判原则
(5)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6)司法责任制原则49人民法院审判的工作制度
(1)合议制度
(2)两审终审制度
(3)审判监督制度
(4)回避制度
(5)陪审员制度50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1)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2)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3)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
(4)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5)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6)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7)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8)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51检察委员会的职能
(1)总结检察工作经验;
(2)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3)讨论决定其他有关检察工作的重大问题52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原则
(1)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
(2)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
(3)司法公正原则
(4)司法公开原则
(5)司法责任制原则
(6)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原则多党合作制的性质多党合作制的核心是中国共产党拥有政治上的领导地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执政党,八个民主党派在接受中国共产觉领导的前提下,具有参政党的地位,通过参政、议政的方式与共产党合作,与中国共产党互相监督,向中国共产党表达意见和建议,并通过政治协商等制度参与国家政权53多党合作制的特点
(1)中国共产党居于领导地位
(2)中国的多党合作制排除了政党之间的竞争
(3)中国的多党合作制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
(4)合作领域宽广
(5)充分保障各党派权利5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性质人民政协的性质随着不同时期我国统一战线的涵盖范围变化而变化:1949年至195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全国政协具有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至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前,这一阶段人民政协的性质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成形式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宪法和政协章程将人民政协的性质规定为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55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地位人民政协在中国的政治体系中地位特殊,它不是国家机关,不能行使任何政府权力,章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宪法》在序言中规定了政协的法律地位和政治地位,显示出政协在中国政治生活中的特殊性56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职能
(1)政治协商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
(2)民主监督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
(3)参政议政参政议政是调查研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通过政治协商会议的形式,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以多种形式,向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57政治协商主要途径有三种第一,中国共产党召开政党会议,邀请民主党派领导人和无党派人士就中共中央将要提出的大政方针举行民主协商会;第二,中共中央领导人与民主党派领导人和无党派人士进行小范围谈心,沟通思想,交换意见;第三,中共中央召开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座谈会,通报交流重要情况,传达重要文件,听取政策性建议,进行专题讨论除此以外,民主党派也可以向中共中央提出书面建议58人民政协制度与协商民主之关系
(1)人民政协是协商民主的基本形式
(2)人民政协为实现高质量的协商民主提供了基础
(3)人民政协制度体现着协商民主的精神59改革开放以后人民团体的功能
(1)人民团体的“政府工具”职能进一步加强,政治性色彩得以保留
(2)人民团体的社会服务型功能增强,其功能和角色逐渐从以政府为中心向以群众为中心转移
(3)人民团体还能对其他民间组织起到引领、推动与合作的作用60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立与发展的基本特点
(1)发展方向的制度化、规范化
(2)覆盖主体的广泛性、直接性
(3)建立进程的主导性、渐进性61居民委员会的职责和工作原则任务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依法协助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有关监督活动在居民委员会工作过程中,应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原则,并向居民会议负责和报告工作,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62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1)审议建议权
(2)审查同意权
(3)审议决定权
(4)评议监督权
(5)民主选举权63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三个必要条件
①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
②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固定住所和专职工作人员;
③有合法资产和经费来源64“双重管理”体制具有四个主要的特征第一,归口登记的特征(国务院民政部和县级以上)第二,双重负责的特征第三,分级管理的特征;第四,限制竞争的特征(一地一会制)65政府在服务社会组织方面,主要表现
1.加快政府职能转移;
2.完善财税支持政策;对社会组织的培育和支持最直接的手段是4税收优惠政策
3.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的公共服务;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与服务是未来一个时期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和发展的主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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