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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管理规范-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
(一)任务来源《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管理规范》来源于《国家标准委关于下达〈国家森林城市评价指标〉等31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通知》(国标委综合
[2016]77号),计划编号为20161927-T-424o本项任务由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提出,归口单位为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由福建省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永春县人民政府、沙县人民政府、长泰县人民政府、大田县人民政府等单位负责起草
(二)起草单位及人员所做的工作标准起草组各协作单位各尽其职,按各自分工完成工作其中福建省标准化研究院主要负责标准的研制、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负责标准的总体协调、其他单位则负责标准在各自所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收集意见
二、背景意义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是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蓬勃发展,已成为现代农业建设的中坚力量截至2019年2月底,全国依法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
218.6万家,成立联合社1万多家,辐射带动全国近一半的农户产业分布广泛,涵盖粮棉油、肉蛋奶、果蔬茶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并扩展到农机、植保、民间工艺、旅游休闲农业、电子商务等多领域多业态服务领域拓宽,在专业合作的基础上探索出股份合作、信用合作、专业合作社再联合等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党中央十分重视并高度肯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党的十九大及党中央一号文件都对发展农民专业本标准第
6.
1.3条给出了环境管理要求明确环境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制定废水、废气、废渣排放标准,采用绿色、清洁生产技术措施4)档案管理本标准第
6.
1.4条给出了档案管理要求明确档案的归档范围、档案类型和管理方式5)信息化管理本标准第
6.
1.5条给出了信息化建设管理要求运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开展合作社经营管理、财务管理、民主决策,发展电子商务
(2)生产经营管理服务1)统一生产计划/统一规划设计本标准第
6.
2.1条给出了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的统一生产计划/统一规划设计要求根据市场需求和合作社(联合社)产品实际,统一制订年度生产计划和各个阶段生产计划,统一规划旅游资源,设计旅游产品2)统一采购和供应生产资料本标准第
6.
2.2条给出了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的统一采购和供应生产资料要求统一组织采购、供应农资、设施设备和服务,保证质量,实行规模采购,努力减少成员的生产成本3)统一(生产、加工、服务、收购)本标准第
6.
2.3条给出了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的统一(生产、加工、服务、收购)要求按照产品和服务质量标准要求,制订、实施统一的生产、加工技术和服务规范,进行指导和培训,按照合同规定标准收购成员产品,建立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4)统一包装和储运本标准第
6.
2.4条给出了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的统一包装和储运要求提出合作社(联合社)根据产品特性选择适宜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形式,标志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根据实际需求,可采取自建储运和外购储运服务方式统一开展运输、储藏服务5)统一品牌和营销本标准第
6.
2.5条给出了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的统一品牌和营销要求可注册使用统一商标,树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品牌形象积极申报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良好操作规范(GAP)、地理标志产品和森林食品等认证,提高产品品牌和档次提出可开展多种形式合作对接,拓展合作社(联合社)农产品销售渠道
(3)财务管理明确合作社(联合社)应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指导合作社(联合社)严格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配备专职、兼职或代理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规范会计核算,并及时向登记机关和管理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并抄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计与出纳互不兼任理事长、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执行与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合作社的财务会计人员
(4)民主管理包含社务公开、民主选举、决策和民主监督建立社务公开制度,法律章程要求公开的必须向成员如实公开,实现公开事项、方式、时间、地点、程序、意见反馈处理的制度化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一社一票”;理事会、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合作社成员及政府相关部门构成民主监督主体
7.长效机制
(1)信用建设本标准第
7.1条给出了合作社(联合社)的信用建设要求提出应自觉开展信用建设,参与信用评价,诚信经营
(2)能力建设本标准第
7.2条给出了合作社(联合社)的能力建设要求开展农作制度创新、创新合作社生产经营机制、加强合作社经营管理和生产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拓展农业生产的社会化服务,为广大成员创造更大的收益
六、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关系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完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尊重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具体内容表述则符合《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农经发12014〕7号)》等相关文件订立的精神;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等部门规章制度则直接引用到标准中去总体来说该标准是现行法律、法规和文件的具体贯彻落实,与部门规章制度是协调一致,是为合作社的管理者、成员提供规范运行管理的具体标准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管理规范-编制说明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管理规范-编制说明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管理规范-编制说明合作社提出了明确要求《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农经发[2014)7号)的出台及合作社法、示范章程的修订,国家级及各省(区、市)开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活动,辐射带动效果明显,快速提升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水平多个省专门制定了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下发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管理工作的政策文件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已进入由数量扩张转变为质量提升的新阶段同时,我们也看到,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存在许多不够完善的地方,尤其是部分合作社的运行机制不完善、规章制度不健全、股金结构不合理、统一购销能力不强、盈余分配不规范、民主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的凝聚力、向心力和运行质量与经济效能新阶段发展的需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也提出新要求,急需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管理相关标准来满足质量提升的要求该项标准的研制,一是维护成员合法权益、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内生动力的客观要求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质量,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切实增强合作社的吸引力、凝聚力和向心力,实现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二是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构建、推进农业现代化引导合作社加强制度化建设,强基固本,提高发展质量,为农户提供低成本便利化服务,紧密联结农业生产经营各环节各主体,为建设现代农业提供坚实的组织支撑
三、编制原则和主要依据
(一)编制的原则
(1)通用性原则本标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管理标准,应确保其在不同地区的广泛适用,同时适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运行管理
(2)全面性原则标准应科学合理、要素齐全,覆盖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管理的各个环节和全过程
(3)规范性原则符合本标准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等法律法规的方法之一,参考了《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农经发〔2014〕7号)》的相关条款,标准格式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进行编写
(4)前瞻性原则在兼顾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现实情况的同时,还必须考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趋势和发展需要
(二)标准的主要依据
1.法律法规主要参照的政策法规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04号)《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05号)《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8号,国务院令第648号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7〕15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业务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0号)《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农经发〔2010〕8号)《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江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云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河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山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吉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2.标准主要参照的标准如下DB34/T1600-2012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化建设规范DB64/T598-2010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DB64/T599-2010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DB330424/T29-2018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运行规范DB3301/T1058-2015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运行指南
3.其他规范性文件主要参照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如下《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农经发[2014)7号)《浙江省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及监测办法》(浙农经发12015)7号)《海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社的意见》(湘政发12013)34号)《长沙市农民合作社分类评级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甘肃省农牧厅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工商发〔2016〕20号)《云南省关于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云政发
(2016)16号)《福建省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指南》(闽农经管(2016〕137号)《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完善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监测和考评相关程序及标准的通知》(京政农发〔2017〕6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助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方案》(黔府办发〔2017〕50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和规范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的意见扶贫攻坚》(晋政办发
(2017)119号)
四、编制过程
(一)第一阶段形成工作组讨论稿
1.形成工作组讨论稿为了确保标准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自接到国标委标准立项文件,由福建省标准化研究院牵头会同其他起草单位成立了标准起草小组,确定了标准框架和工作分工会议的主要情况如下
(1)确定了标准起草组织架构体系建立了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成立了以福建省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为主体的总组织协调小组,负责总体协调、调度及技术把关成立了由福建省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政府、福建省沙县人民政府、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政府、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政府等组成的标准起草小组,负责共同完成标准的起草工作2确定标准框架紧紧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农经发20147号,标准确立为7个章节,分别是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基本要求、运行管理和长效机制,并明确了标准起草的总体要求3确定标准分工及时间进度安排确定了各单位的分工福建省标准化研究院与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统一负责标准的组织与协调工作福建省标准化研究院作为第一起草单位,负责起草过程中会务工作、各类文件、材料汇总及标准的研制,并负责制定标准研制推进方案永春县人民政府、沙县人民政府、长泰县人民政府、大田县人民政府负责向所辖农民专业合作社征求意见并汇总根据标准起草的总体要求及标准总体框架,标准起草小组分工明确、协同合作、及时沟通,收集了国家、行业部门及各个省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法规、条例、政策文件、现有标准及相关的文献资料,汇总永春、沙县、大田三个县实地调研的结果,通过综合优化,形成了标准工作组讨论稿第一稿
2.形成标准工作组讨论组第二稿根据标准起草时间进度安排,2018年6月,标准起草小组召开内部讨论会,对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稿进行了逐条逐句的讨论,并对部分框架进行了调整会后,标准起草小组对标准作了修改,形成标准工作组讨论稿第二稿2018年11月23日,前往沙县、大田开展调研,同时向永春、长泰、沙县、大田县等相关人员发出征求意见,整理收集意见形成工作组讨论稿第三稿
(二)第二阶段召开研讨会,形成征求意见稿第一稿2018年12月13日在福州市邀请福建省农林大学、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校等相关专家召开研讨会,针对研讨会专家提出的意见,标准起草小组做进一步讨论,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第一稿
(三)第三阶段开展省外调研,形成征求意见第二稿2019年4月,标准起草小组赴浙江省海盐县、安吉县、辽宁省朝阳市开展国标实地调研,并针对征求意见稿第一稿进行征求意见2019年5月向山东省供销农业服务行业协会发起征求意见对征集到的意见进行逐条讨论研究后,形成征求意见第二稿和本稿标准的编制说明
五、内容介绍及说明本标准主要架构见图1,主要技术内容见表1标准主要架构图1标准主要框架图表1标准章节及主要内容一览表编号标题主要技术内容1范围明确标准的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项引用文件243术语和定义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3.
13.2基本原则坚持依法登记、规范运行、民主管理、利益共享、服务成员的运行管理原则4基本要求设立登记章程组织机构制度建设
55.
15.
25.
35.4运行管理日常运行管理生产经营管理服务财务管理民主管理
66.
16.
26.
36.47长效机制信用建设能力建设
7.
17.
21.范围本章的范围中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管理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基本要求、运行管理和长效机制等内容”以及“本标准适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运行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列出了标准中规范性引用的文件清单
3.术语和定义列出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2个在标准条文中出现的术语和定义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直接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的定义,体现权威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定义则是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章节内容进行改写而成
4.基本原则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原则要求,总结《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农经发[2014)7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订立的精神,结合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运行管理的需要,将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管理基本原则提炼为坚持依法登记、坚持规范运行、坚持民主管理、坚持利益共享、坚持服务成员的五大运行管理原则
5.基本要求从设立登记、章程、组织机构和制度建设四个方面提出规范合作社(联合社)的基本要求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要求规定设立登记的基本要求,按照示范章程的要求制定章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组织机构相关规定提出组织机构的组成,根据规范管理的实际要求对合作社提出制度建设的要求
6.运行管理
(1)日常运行管理1)人力资源管理本标准第
6.
1.1条给出了人力资源管理要求人力资源管理是合作社(联合社)发展需要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要素,明确根据生产经营规模、劳动形式、生产环境、人员情况、薪酬绩效等建立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同时制定并有效实施成员生产经营培训计划2)安全管理本标准第
6.
1.2条给出了安全管理要求明确安全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加强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安全检查引导合作社(联合社)重视安全生产,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及时纠正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3)环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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