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9页未读,继续阅读
本资源只提供10页预览,全部文档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文本内容:
广东省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为了全面督促广东省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食品安全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和广东省地方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规范主体】本办法所规范的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是指在本省行政辖区内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备案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制定的本省地方条例(下简称地方条例)规范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主体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规模参考《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达到大中型的,其主要负责人以及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参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执行第三条【补充明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以及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风险管控的清单;考虑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行为的风险,拟明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并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制度,以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其他的食品经营个体工商户,考虑到主体业态较小、经营辐射范围不大,拟明确其食品安全自查的频次为每月1次,并做好记录留存
(五)关于处罚适用本《办法》区分规范的主体适用法律法规不一样,分类明确了罚则对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主体未按规定制定风险管控清单、落实月自查工作机制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广东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制定的地方性条例有关规定处罚反馈意见表依法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其主要负责人以及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依法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参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执行第四条【规范内容】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对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履行以下责任
(一)明确食品安全员,落实岗位职责,食品安全员可由经营者兼任;
(二)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及时消除发现的风险隐患;
(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明;
(四)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
(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鼓励建立对食品安全员的激励机制;
(七)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责任第五条【禁业要求】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地方条例明确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第六条【食品安全员要求】食品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一)掌握相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
(二)具备识别和防控相应食品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三)熟悉所从事生产经营行为相关的食品安全相关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四)其他应当具备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第七条【食品安全员职责】食品安全员应当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具体工作
(一)督促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二)检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管理维护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过程记录材料,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资料;
(三)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以及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并报告;
(四)记录和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卫生状况;
(五)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六)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第八条【建立风险管控清单】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结合自身实际,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第九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自查工作要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食品安全员每日根据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日检查记录,每周组织1次风险隐患排查,形成周排查记录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控措施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为检查之日起后6个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每月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形势和下一步工作进行总结、研判第十条【其他食品经营者自查要求】其他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月自查工作机制,由食品安全员每月根据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食品安全自查记录》,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食品安全自查记录》保存期限为自查结束后6个月经营者未兼任食品安全员的,应每月听取食品安全员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工作总结研判,及时防控食品安全风险第H■一条【监督检查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对自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第十二条【罚则】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备案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或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制定风险管控清单、落实自查工作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处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主体,未按规定制定风险管控清单、落实自查工作机制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地方条例有关规定处罚第十三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广东省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2022年9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参照本规定制定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管理办法为督促我省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并明确相应的监管要求,省食品药品安全与高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起草了《广东省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二、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四)《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五)《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六)《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三、有关问题说明
(一)关于本《办法》规范的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范围确定《规定》第二条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依法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据此,本《办法》将适用主体明确为一是未纳入《规定》规范的主体,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所称市场主体中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二是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明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条例规范的主体,即我省现行有效的《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所规范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考虑到新修订的《广东省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已提交省人大审议,本《办法》中拟不全名引用而改成“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明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地方性条例规范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主体”表述方式,为将来衔接新修订的地方条例留足空间同时,考虑到目前我省有个别个体工商户所从事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规模较大,辐射范围较广,拟遵循《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工作风险管理的原则,明确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但参考《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达到大中型的,其主要负责人以及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参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执行
(二)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企业与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适用的补充明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是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要求,与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主体同样是食品经营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市监规字[2022)3号)明确,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据此,为避免有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销售企业未能正确理解其法律义务,在本《办法》中作进一步明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销售企业适用《规定》《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大型食品仓储企业、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下简称81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批发市场开办者还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经请示市场监管总局相关司室,将施行的81号令已经明确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规定,为衔接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参照适用《规定》落实主体责任作了制度设计据此,拟在本《办法》中明确
(三)关于本《办法》所规范的内容《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该规定是对所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虽然在《食品安全法》中未配套相关罚则,但为了提高我省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意识与水平,拟在本《办法》中明确,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明确食品安全员,同时结合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实际,可由经营者兼任,无需另外聘请人员担任并在本《办法》第六条明确食品安全员的能力要求、第七条明确食品安全员的职责
(四)关于建立风险管控清单和落实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据此,本《办法》拟在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明确要求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结合实际生产经营行为,分析风险点、形成。
个人认证
优秀文档
获得点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