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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机构与职责2第三章招标准备4第四章发标和回标9第五章开标和评标10第六章洽谈和定标13第七章罚则14第八章附则14第一章总则件与原招标文件一并存档第二十五条招标经办部门应留给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从招标书发出之日起到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一般为二到二十日,视项目实际情况而定第二十六条根据招标项目的情况,投标人需要实地了解现场情况的,经办部门应组织现场踏勘并对投标人提出的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的有关问题做出详细说明和解释,同时应及时将所有说明和解释以书面形式知会所有投标人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密封并在封口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表人签名后,送达招标文件指定地点法定代表人委托签名的,应当开具书面委托书第二十八条投标人需要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变更和补充的,应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变更、补充文件密封并在封口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表人签名后,送达招标文件指定地点法定代表人委托签名的,应当开具书面委托书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相应金额的投标保证金或银行保函第三十条经办部门接收投标文件时,应及时检查其有效性,并要求投标人对缺漏项做出纠正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视为无效标书
(一)标书未按要求密封;
(二)标书未按要求分开封装;
(三)未加盖单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的印鉴;
(四)逾期送达;
(五)未交纳投标保证金或提供银行保函第五章开标和评标第三十一条招标经办部门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召集相关部门人员进行开标开标时应按先开技术标、后开经济标的原则进行,技术标评审不合格的单位,其经济标不予开启第三十二条技术标的开标,可由经办部门在组织监察部门或投资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开标后技术标正本应由指定人员及时送资料室封存经办部门及时将副本交由技术标评标小组评审第三十三条技术标评标小组一般由技术部门、成本控制部门和工程管理部门指定相应专业人员组成,对于专业性较强的招投标项目,可外聘有关专家参与评标技术标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形成书面的、明确的评审结论,并签字确认后交付经办部门第三十四条对工程招标项目,尤其应详细审核其技术方案,确认技术方案符合公司工程要求后方能进行经济标的评定技术标的评标依据是
(一)项目建设总承包技术方案的评标,以设计方案经济合理,技术和工艺水平先进,建设工期及质量有保证,技术力量和管理力量符合要求等为依据;
(二)勘察技术方案的评标,以工程技术人员、设备能力符合要求,勘察质量和工期有保证,勘察方案的可行性等为依据;
(三)设计技术方案的评标,以设计方案合理,具有特色,工艺和技术水平先进,经济效益好,设计进度能满足工程需要为依据;
(四)施工技术方案的评标,以施工技术先进、施工方案可行、工期和质量有保证、项目负责人工作量适当、招标书和经审核的标底为依据;
(五)设备、材料供应技术方案的评标,以设备、材料先进,各种技术参数符合设计要求,经济效益好,投标单位资信可靠、售后服务完善等为依据;
(六)建设监理技术方案的评标,以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和力量符合要求,监理方法可行、可靠,有相当的监理业绩、人员素质能力及数量满足工程需求等为依据第三十五条如各家投标单位的技术标文件均存在重大性、关键性缺陷,由经办部门召集,评标小组向各投标单位进行公开的问题阐述,并进行二次招标;如各家投标单位的技术标均存在不同程度的一般性、次要性缺陷时,由评标小组提出,经集体讨论后形成征询决议,书面告知投标人并要求澄清第三十六条技术标评审完成后,经办部门召集相关部门人员,进行经济标的开标经济标开标应由组织监察部门、成本控制部门、财务管理部门、经办部门等派人参加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还应有技术部门相关人员参加第三十七条经济标开标前,与会人员应检查确认以下事项后,方可进行经济标的开标
(一)经办部门根据招标程序要求,进行了招标文件、合格供方、招标方式的呈批
(二)有技术标投标要求的,经办部门应出具经技术标评标人员签字认可的技术标评标结果报告
(三)核实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对无效标书,应视为废标
(四)招标文件约定须交纳投标保证金或提供银行保函的,经办部门应提供投标单位交纳保证金或提供银行保函的证明投标人未按要求交纳的,其投标文件视为无效
(五)提交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重新招标第三十八条会议只开启技术标合格单位的经济标,开标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会议明确评标工作的时限和经济标评标小组成员
(二)检查并启封投标文件,确认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投标文件的规定,宣读投标人、报价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公开标底
(三)会议由经办部门人员负责唱标,财务部门派员负责记录,填写《开标情况统计表》,唱标结束后由与会人员签字确认开标会议结束后,投资管理部门人员立即将投标报价单、开标情况统计表和投标书正本原件送资料室封存第三十九条开标会议结束后,评标人员进行评标工作可采用招标文件明确的原则方式进行经济标的评定评分第四十条评标小组经过认真评定、协商一致后,按报价从低到高确定不少于家洽谈单位(每标段),具体选择单位的数量以相关管理办法要求为2准第一轮报价最高的单位不得进入洽谈环节进行洽谈第六章洽谈和定标第四十一条在确定洽谈单位名单次序后,由经办部门主管副总经理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同投标单位进行竞争洽谈,采取优胜劣汰的原则,选定最低价的报价单位作为中标单位议标报价书必须密封、盖章、签字第四十二条对于重大工程项目或材料、设备采购项目,由公司总经理参与洽谈第四十三条完成洽谈后,应要求投标单位根据洽谈承诺,调整报价后,形成议标报价书并签字、盖章、密封,在洽谈约定的时限内递交经办部门原则上第二轮报价不得高于第一轮报价议标后的开标会议可邀请投标单位参加,并当场宣布中标单位第四十四条依据最终洽谈结果,经办部门填写《招投标结果呈批件》及定标报告,详细说明该次招投标活动的过程,由公司总经理签字确认中标单位,发给《中标通知书》;对于落标单位,在合同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内发给感谢函并无息退还投标保证金第四十五条招投标工作应提高效率对工程类招标,从开标至定标的时间,小型工程不超过五日,大中型工程不超过十日,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二十日第四十六条招投标经办部门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十日内,依据中标标价、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按照公司合同管理规定拟定合同,办理相关合同签订审批手续第四十七条中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招标领导小组确认,该中标无效,可以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一)中标人与其他投标人串通进行投标的;
(二)中标人以他人的名义进行投标的;
(三)中标人弄虚作假,以不真实信息骗取中标的;
(四)施工招标的中标人与公司已选定的建设监理单位有关联关系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第四十八条招标过程的一切审定文件、呈批件、投标文件、开标表必须及时存档;招投标结束前,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正本一经存入资料室,除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外任何人均不得从资料室借出;标书副本交至相关部门进行技术标及经济标评审招标工作小组成员对开标结果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外传第七章罚则第四十九条所有招投标活动,都必须依照本制度执行违反本制度的招标活动都视为违规活动,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五十条招投标成员中凡和投标人具有利害关系的小组成员应自觉回避第五十一条公司招投标工作人员和其他员工在合格供方选择和招投标活动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弄虚作假、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或故意泄露招投标秘密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二条本制度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如有以往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各职能中心可依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招投标管理办法,报公司批准后执行;各区域平台、子公司可根据招投标制度和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本区域平台、本公司批准后执行第五十三条本制度由某某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标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具体经办部门为投资管理中心第一条为规范某某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各级子公司的招投标管理工作,加强对招投标行为的监督,维护公司利益、确保产品质量、控制开发成本、提高管理水平、提高经济效益,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内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咨询服务,开发项目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及物品采购,营销、策划、广告的委托代理等房地产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重大外包活动,以及公司经营所需的其他产品和服务的采购活动,均适用本制度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包括《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第四条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引进竞争机制,对投标方的社会信誉、技术管理水平、价格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比较,优选社会信誉高、技术管理水平高、价格最低合作单位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公司成立招投标领导小组,招投标领导小组由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监事等组成,是公司招投标活动的领导机构,全面领导招投标系统的工作第六条招投标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监督、管理、指导、检查公司的招投标工作,维护公司利、乙£EL;
(二)定期召开招标领导小组工作会议;
(三)组织制订和修订公司招投标制度、办法和实施细则;
(四)审批或会签招标结果;
(五)裁定招标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争议;
(六)协调处理招标部门日常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疑难事项;
(七)必要时参与重大项目商务谈判;
(八)调解公司招投标活动中的纠纷,裁决有疑议的中标结果;
(九)检查并依照本制度处罚违反招标投标的行为第七条招投标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股份公司由各职能中心进行相关专业的招投标管控工作,其主要的职责是、根据股份公司经营战略,确定招标采购的职能战略,制定招投标管理1办法;、负责各专业的战略合作、集团化采购工作;
2、开展定期和专项业务巡查,协助、监督和指导子公司的招投标工作;
3、定期收集全国招投标项目的市场价格信息,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动态4监控
(二)子公司应视招投标业务的情况,由相应的业务归口部门按“管办分离”、“招用分离”的原则负责经办该项招投标的组织工作各经办部门的职责是、组织编制招投标的项目计划、年度计划和月度计划;
1、组织合格供方的选择与考察;
2、提出招投标申请和拟定招标文件;
3、负责发放标书、答疑、接收投标文件等与投标单位及相关事务的对接;
4、组织开标、评标;
5、提交定标报告交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审定;
6、负责定标后合同的签订7第八条招投标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职业守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办事原则;
(二)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及公司的有关政策法规、制度;
(三)认真履行个人岗位职责,对工作严肃认真、一丝不苟;
(四)努力钻研业务专业知识,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五)不做损害公司利益的任何事情,不许泄露工作秘密;
(六)严禁接受与投标方有关的任何吃请、礼物及现金;
(七)接受上级、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三章招标准备第九条公司通过招投标,采用战略合作、集团化采购等方式加强与有实力的供应商的合作通过集团采购招标确定合作单位的,必须使用集团采购,不再另行招标;使用非集团采购单位的,必须经集团审批通过后才能使用第十条特别规定外,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销售、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外包业务,原则上均须通过招投标确定合作单位在经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批后可用其他方式选择合作单位不适宜采用招投标方式的特殊业务;因地方政策原因导致供方数量不足或无法充分竞争议价的业务;同时满足投资额较小、特急、且近期(半年以内)有同类业务可供参考的项目投资、财务、人力资源、战略规划、风险管理、内控建设等需要选择咨询机构开展业务的,可以采取方案比选与询价的方式选择合作单位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十二条招标计划
(一)招标工作应配合公司经营发展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
(二)新开项目项目开工前个月内由相关部门制定《项目总体招标2计划表》报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批;
(三)子公司相关部门应在每年末根据下一年度生产计划编制年度招标计划报招标部门;
(四)招标部门制定月度招标计划并执行,计划外项目必须经总经理批准第十三条合格供方
(一)公司招投标实行合格供方制度,建立的合格供方数据库分为股份公司全国性、区域平台区域性、子公司地区性三个层级合格供方库、1全国性的合格供方库由股份公司在全国范围内通过战略合作、集团化采购招投标等方式产生,为全集团范围内提供服务,由股份公司管理;、区域性的合格供方库由区域平台在本管理区域内通过战略合作,2招投标、考察合格后产生,为本区域范围内提供服务,由区域平台管理;、地区性的合格供方库由子公司经考察合格、通过招标后产生,为本城3市或临近城市提供服务,由子公司管理
(二)合格供方的选择应以技术力量强、信誉好、有业绩与履约服务能力为标准备选单位由经办部门推荐,业务主管副总、经办部门、技术部门、成本控制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实地考察,填报《合格供方考察审批表》,参与人员签字认可,经审核批准后,可进入合格供方数据库合格供方数据库由经办部门负责维护更新
(三)每类别合作伙伴单位数量原则上不少于家,每年需对合格供方5库库进行年度评价及维护,入库单位有效期二年
(四)区域性与地区性合格供方库原则上严禁跨区域、跨地区直接使用
(五)公司实行违规供方出围制度,建立违规供方数据库经办部门负责定期(每年)填报合格供方计划表,合作完成后填写合格供方使用情况反馈表根据合作反馈结果,对于有下列任何一项行为的单位,将被列为违规供方、投标过程中发现并查实有围标、弄虚作假、行贿等不良行为的;
1、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拒绝签订合同的;
2、合作过程中不履行投标文件承诺或合同条款的;
3、其他经招标领导小组认定的不良行为4
(六)对于被列为违规供方的单位和个人,两年内不得参与公司任何招投标活动;两年之后,经该单位申请,公司重新进行考察并形成报告,报审查批准后,可再次成为公司的合格供方两次以上(含两次)被列为违规供方的单位和个人,永久不得进入公司的合格供方考察范围
(七)公司原则上不允许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联合参与公司的招投标活动,特别情况由招标领导小组另行研究决定()合格供方在入库有效期内未中标及提供服务,期满后自动退A出供方库,如需入库,需经重新申请与考察第十四条除政府有关部门规定需进行公开招投标外,公司组织的招投标原则上采用邀请招投标和议标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所有招投标项目,在实行招投标时,须选择并确定不少于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合格供方参与投标;如有两家以上的中标单位,原则上中标率的比例不得高于参与投标供方总数的三分一
(一)公开招投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投标
(二)邀请招投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投标
(三)议标是指招标人和投标人就标价、投标书的附加条件、补偿和保险等问题进行讨价还价的商议一般不单独使用,配合邀请招标时用第十五条实行邀请招标,参与投标单位应从合格供方名录选择第十六条严格选择参投单位合格供方,招标标的设置应具备可操作性,在保证满足技术指标及同等标准的基础上,以价格为主要评价指标第十七条通过每年引进新合格供方参与招投标,建立合理的竞价机制;每类别招标项目原则上要有一家以上的新供方参与,当年新供方参与每类别招投标项目的比例由相关管理办法具体规定;第十八条曾与系统内公司合作过的单位,如有发生严重质量事故,重大生产责任事故、验收不合格、长期延误工期、无故停工、售后服务差,无故拖延结算或者在年度业务巡检中不及格等不良纪录的单位不得参与投标;曾与系统内公司发生过法律诉讼的单位不得参与投标,其当事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再次进行投标和进行实质合作;新合作单位在第一次中标项目完成且验收合格以前,或者完成首次评价前,不宜参与同类产品或者单项工程的投标第十九条根据本规定需进行招标活动时,经办部门应在招标前,将拟采用的招标形式、拟选择参与投标的合格供方名单和招标文件报公司领导审批确定后,方能进行招标活动第二十条招标活动应由经办部门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综合说明;
(二)招标范围;
(三)质量和进度要求;
(四)技术要求;
(五)报价编制的依据;
(六)投标、开标及评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七)评标、定标原则;
(八)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相关要求;
(九)拟签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其他需说明的事项工程施工招标还应包括主要设备、材料供应的方式、时间等并对投标人提供的技术方案、施工组织方案、报价表等相关内容进行规范要求,使之在评标过程中具有可比性第二十一条招标项目如需编制标底,应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参照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规范及定额进行编制,标底在开标前必须严格保密第二十二条技术方案不完善、招标资料不齐全或预留招标时间明显不足的项目,招标部门有权拒收或顺延招标完成时间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公司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第四章发标和回标第二十四条招标文件、投标单位经审批确定后,经办部门按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向投标单位发出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经发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经公司批准,原则上在投标截止时间三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投标人变更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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