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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泸州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腾迁和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腾迁行为,维护腾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腾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泸州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历史风貌建筑年度保护腾迁计划,实施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腾迁,并需要对被腾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腾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腾迂人给予补偿安置;被腾迁人应当在腾迁期限内完成腾迁本办法所称腾迁人是指市、县政府授权的历史风貌建筑整理机构(以下简称整理机构)被腾迁人是指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第三条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腾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合法和有利保护的原则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对本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腾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编制并组织实施年度保护腾迁计划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腾迁工作第二章编制计划第五条根据历史风貌建筑区、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规划或保护图则,结合本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利用工作实际,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编制年度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腾迁计划草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六条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腾迁项目的建筑坐落、建筑面积、占地面积、产别、户数、所有权人、使用单位,以及因周边环境建设需要拆除的房屋数量等情况进行调查,为制定年度保护腾迁计划提供参考依据第七条年度保护腾迁计划应当包括拟腾迁的历史风貌建筑的坐落、建筑面积、占地面积、产别、幢数、户数等基本情况及因周边环境建设需要拆除的房屋的幢数、建筑面积、占地面积、产别的基本情况,以及腾迁责任单位、完成时间等内容第八条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应当按照年度保护腾迁计划的要求,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扰年度保护腾迁计划的实施第三章腾迁安置第九条腾迁安置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第十条在腾迁历史风貌建筑前,整理机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腾迁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第十一条对腾迁房屋的补偿根据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属性不同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或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有关政策标准执行第十二条整理机构对历史风貌建筑进行保护腾迁的,应当与被腾迁人协商签订腾迁安置协议第十三条腾迁安置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腾迁房屋的建筑面积;
(二)补偿安置方式;
(三)货币补偿金额或安置房屋的情况;
(四)腾迂期限;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的方式;
(七)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被腾迁人无力承担维护和修缮责任,且与整理机构协商不成整理机构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或集体所有土地征收相关政策,应启动相应的征收补偿程序第十五条腾迁安置协议订立后,历史风貌建筑被腾迁人在腾迁期限内拒绝腾迁的,整理机构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按照年度保护腾迁计划需要拆除历史风貌建筑占地范围以外房屋的,参考本市、县国有土地上房屋或集体所有土地征收的有关规定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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