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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为深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有序引导社会力量投资举办医疗机构,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健康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一流医学中心城市的若干意见》《关于优化本市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管理的意见》《上海市卫生健康发展“十四五”规划》《上海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21-2025年》《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新城医疗卫生资源规划配置的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按照《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青浦区卫生健康发展“十四五”规划》要求,结合区域实际,制订本指引
一、目标要求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人口规模、医疗需求、医疗资源配置现况及周边区域医疗资源配置情况,遵循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虹桥国际开放枢纽建设、青浦新城规划等重大战略及区域健康总体定位和发展布局,将各类社会办医疗机构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进一步提高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促进社会办医多元化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健康需求
二、设置原则一科学合理原则科学合理设置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群众医疗服务需求相协调,遵循区域卫生健康总体规划,结合指引要求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论证,择优引进
(二)多元发展原则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健康服务业营商环境,激发健康领域社会投资活力,鼓励引入信誉良好、管理先进的高质量、高水平社会办医疗机构,促进区域卫生健康体系多元化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健康需求
(三)配置效率原则避免社会办医疗机构低效率投入,动态调整和管理社会办医疗机构根据区域人口数量和结构变化、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社会办医疗机构运行质量、效率和效益,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设置实行分步实施、动态管理
(四)公开透明原则提高行政审批透明度,落实“双公示”制度,加强信息公开,以利于社会对拟设置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加强社会办医疗机构综合管理,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设置要求
(一)设置选址
1.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市法律、法规、标准要求
2.选址与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物理隔离新设置(迁址)的同级同类医院间保持间距为直线距离2公里,新设置(迁址)的同级同类门诊部(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除外)间保持间距为直线距离1公里,西虹桥健康医疗服务区域和健康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先行示范区域除外
3.选址场所应当为合法合规建筑,可提供有效房产证件(明),产权清晰,符合举办医疗机构条件,必要时可征询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消防等部门的意见
4.选址有相对独立的出入通道、独立的通风系统、加药污水处理系统、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和暂时贮存等相应设施设备
5.选址场所依法需要办理规划国土、环境保护、消防等行政许可的,在取得相应许可后方可进行施工和开展执业活动
6.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药品、器械等医疗相关经营活动的,医疗活动场所与其他经营活动场所应当分离,经营活动不得影响医疗活动的正常开展,医疗活动场所不得低于相应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规定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申请相应许可资质
(二)设置权限
1.负责下列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审批,包括一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卫生室、医务室)、康复医疗中心、安宁疗护中心;护理院、护理站、护理中心等
2.负责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初审,包括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含中医专科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服务提供者举办的医疗机构等
四、区域分类根据卫生资源配置现状和发展规划,将青浦区分成四类区域一类区域鼓励医疗资源集聚发展区域,打造“青浦两翼”医疗核心,包括西虹桥健康医疗服务区域和健康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先行示范区域西虹桥健康医疗服务区域承接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虹桥国际开放枢纽战略,依托虹桥医学园区,集聚高端医疗资源该区域包括徐泾镇健康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先行示范区域承接国家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依托青西医疗中心,打造健康服务平台,集聚高端医疗资源该区域包括朱家角镇、金泽镇二类区域新城发展区域,高标准配置与新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居民健康需求相匹配的医疗卫生资源该区域包括盈浦街道、夏阳街道、香花桥街道、赵巷镇新城区域、重固镇新城区域三类区域是指医疗资源相对不足、医疗机构种类相对单一的区域,周边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基本得到满足,但多元化医疗服务体系尚不完善该区域包括赵巷镇(新城区域除外)、华新镇四类区域是指医疗资源薄弱的区域该区域包括白鹤镇、重固镇(新城区域除外)、练塘镇
五、支持和鼓励措施引导社会力量依据本指引投资举办社会办医疗机构,以利于发展医疗产业新业态、拓宽医疗卫生服务新模式
(一)鼓励引入信誉良好、管理先进、品牌化、集团化、连锁化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形成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和服务模式对于有一定规模和特色的,具有“医、学、研、产”整合功能的社会办医疗机构优先设置对于总部类企业(优质上市公司、权威机构发布的500强企业、行业龙头企业等)落户青浦,结合自身产业优势开办医疗机构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鼓励国家及上海市卫生系统优秀学科带头人(领军人才),有本市三级医院(公立)工作经历的高级专家组建的专病专科团队举办医疗机构鼓励开设社会需求大的紧缺专科医疗机构
六、备注说明
(一)拟设置医疗机构应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应满足《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及本指引要求
(二)拟设置医疗机构应具备信息化管理的基本条件,应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和上海市卫生健康委相关规定,建立相应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并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管理平台互联互通,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及本市网络安全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三)社会办医疗机构本着诚信原则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在申请过程中出现虚假材料等不诚信行为将被列入失信名单
(四)青浦区卫生健康委根据本指引调整并发布《青浦区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指引清单》,有序引导社会办医如国家、上海有新的设置审批政策,以上级部门要求为准
(五)本指引自发布起生效,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六)本指引由青浦区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青浦区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指引(年版)2023青浦区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指引(年版)2023青浦区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指引(年版)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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