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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XX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厅承担相应职能的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根据本部门权责清单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联合惩戒等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的公开依申请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适用本制度第三条行政执法公示坚持“谁执法、谁公示”原则,行政执法信息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更正等由本厅承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符合公平公正、合法合规、担相应职能的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负责及时准确、高效便民的原则第五条行政执法事前环节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执法主体公示承担执法职能的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的名称、职责分工、执法区域以及执法人员的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等信息
(二)执法依据公示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裁量标准等
(三)执法权限公示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XX序,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书等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及按此清单制定的随机抽查计划、抽查事项、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公开受理监督举报的部门、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电子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A)按照规定应当事前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主动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第七条行政许可大厅服务窗口应当明示工作人员岗位信息,主动公示行政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条件、数量、办事程序和时限,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文书式样、许可决定、监督部门、投诉渠道、是否收费以及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等内容第八条行政执法事后环节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相对人名称、注册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决XX期、有效期、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
(二)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检查内容、检查结果、存在问题、整改情况、处理结果等
(三)行政处岗行政处罚相对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违法事实及证据、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及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等
(四)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相对人、强制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等
(五)行政确认被确认单位名称、注册地址、确认事项、有效期、确认机关、确认日期等
(六)联合惩戒被惩戒单位名称、注册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号、失信简况(发生时间、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死亡人数、受伤人数、目前查处情况)、纳入联合惩戒理由等第九条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工作,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行政执法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主体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第十条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的公开是以网络平台为载体,以政府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网络平台以省应急管理厅政府网站、XX省行政执法服务网为主要载体,建立与XX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XX省“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监督平台、XX省统一数据交换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实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信息向监督平台即时推送
(二)政府文件主要包括公报、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等方式
(三)新闻媒体利用省内主流报刊、广播、电视、省政府新闻发布会等传统媒体,拓展开发微信、微博、X服通、手机APP等新媒体,公示行政执法信息相关内容
(四)办公场所在省厅二楼办证大厅、服务窗口、信息公开栏、电子显示屏等,公示行政执法信息相关内容第十一条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原则,事前公开内容由厅政策法规处XX有关处室、单位通过省厅网站及其他方式进行公示;事中、事后公示由各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处室、单位通过省厅网站及其他方式进行公示;行政许可公示,由办证大厅XX相关处室、单位通过省厅网站及其他方式进行公示第十二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自该行政执法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因公布、修改、废止法律、行政规范、部门规章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第十四条行政执法决定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他原因被变更、撤销、被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自变更、撤销、确认违法和要求重新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第十五条行政相对人认为或者有证据证明与其自身相关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不准确,申请更正的,应当进行核实对公示内容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更正并告知行政相对人;不予更正的,应当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并说明理由和救济途径第十六条行政执法信息在省厅网站及其他公示载体上公示满2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示满1年,应当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或解除的,应当及时变更或撤下公开的行政决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说明第十七条厅政策法规处负责对相关处室、单位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作为指导工作的重要内容第十八条对不按本办法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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