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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确保行政执法全过程合法、公正、文明,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规范全区应急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应急管理部门对执法过程中的执法行为及相关活动的监督,包括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对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对本部门内设机构、专门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开展的监督本办法所称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行为,是指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相对人实施执法检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等行为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利用应急管理部门统一适用的行政执法文书、执法设备、执法平台等载体,采取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的方式,对立案登记、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坚持纠错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通过不断完善执法工作机制,保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执法人员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提升执法效能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实行分级负责应急管理执法监督机构(内设法制机构)负责本级行政执法事项的监督和下级应急管理实施的有较大影响的行政执法事项的监督执法监督要持证上岗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作用,如法制审核专业人员数量不足、分布不均,可以调用聘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到法制审核岗位,实现资源共享第五条执法监督的范围应当包括
(一)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二)对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资格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三)对执法检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适当性进行监督;
(四)对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五)其他监督事项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询问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询问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其他知情人,并制作调查笔录;
(二)查阅和复制行政执法案卷、账目、票据和凭证;
(三)以拍照、录音、录像、抽样等方式收集证据;
(四)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五)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论证会;
(六)法制审查;
(七)行政执法报告;
(八)行政执法统计;
(九)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十)行政执法争议协商机制第七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工作制度或机制,加强执法制度约束和内部执法监督
(一)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制度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时要贯彻落实分类分级执法和“双随机”抽查的要求
(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时限,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执法检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等信息
(三)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执法检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全过程记录
(四)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重大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审核
(五)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定期对本部门和下级应急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执法案卷开展检查、评分;评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针对普遍性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
(六)行政执法统计制度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逐级报送行政执法统计数据,做好数据质量控制工作,加强统计数据的分析运用
(七)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执法人员必须参加统一的培训考核,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后,方可从事执法工作执法人员主动出示执法证件,遵守执法礼仪规范()A行政执法评议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按年度开展本部门内设机构、专门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评议评议结果按规定纳入年度考核的范围,加强考核结果运用,落实奖惩措施
(九)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制度发挥行政复议的层级监督作用,严格依法审查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完善行政应诉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
(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在执法中发现有关单位、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定期通报有关案件办理情况第八条执法监督人员有权调取、查阅、复制和摘抄执法文书、案卷、台账、记录和档案等资料,向当事人询问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当事人应当配合执法监督人员的工作,如实反映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及时整改问题,不得拒绝、阻挠或变相阻挠执法监督工作第九条执法监督中发现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下列问题的,可以采取内部通报等方式要求其对照整改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五)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的;
(六)未按要求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的;
(七)未按规定保存执法文书、音像资料的;
(八)擅自传播、复制、修改、毁损、删除执法记录的;
(九)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上述问题情节严重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载明被监督单位的名称、认定的事实和理由、处理的决定和依据、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等内容,报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予以下达相关应急管理部门收到《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自行纠正不当行为第十条应急管理部门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机关复议决定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责令限期履行的,应当按照复议决定,依法纠正第十一条应急管理部门对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错误和问题不及时纠正的,应当对该部门或执法人员给予通报批评、约谈,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纪律处分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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