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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应急管理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条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XX省行政程序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18)118号)等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省应急管理厅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职责的行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省应急管理厅及其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的活动文字记录,主要是指以行政执法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执等纸质文件或者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方式音像记录,是指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第三条省应急管理厅应当根据执法需要配备执法记录、存储、管理等设备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公正、及时的原则第五条依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省应急管理厅应当记录申请、受理、补正等情况;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记录案件来源和立案情况第六条现场检查、调查取证、听证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件编号;
(二)执法人员向行政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介绍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力义务及相关要求的过程;
(三)依据执法检查方案对相关区域、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含专家检查)的过程;
(四)执法人员向行政相对人反馈执法检查情况、交换意见的过程;
(五)相关人员在执法文书上签署姓名和意见的过程;
(六)询问当事人或证人的,应制作询问笔录,载明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的基本情况、询问的时间和地点以及询问的内容;
(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载明取证人、取证日期和证据出处等;
(八)现场检查(勘验)的,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记录(笔录),载明现场检查(勘验)的时间、地点、在场人、检查人、检查或勘验情况;
(九)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和公示等情况;
(十)抽样取证的,应制作抽样取证凭证,并出具抽样物品清单;
(十一)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当记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启动理由、具体标的、形式,出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十二)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应当记录告知的方式和内容,并如实记录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的情况;
(十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当事人相关信息、听证时间、地点及听证情况;
(十四)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第七条审查与决定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承办人的处理意见及事实理由、法律依据;
(二)承办机构的处理意见;
(三)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和重大执法决定的集体讨论情况;
(四)审批决定意见;
(五)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第八条送达与执行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送达的时间、地点、方式及送达的情况;
(二)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其中对于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当记录核查情况;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情况;
(四)告知当事人行政救济途径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第九条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根据不同情况记录以下事项
(一)直接送达的,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文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二)邮寄送达的,留存邮寄送达的付邮凭证和回执或者寄达查询记录;
(三)代为送达的,留存代为送达的委托凭证和签收回执;
(四)留置送达的,应当记录留置事由、留置地点和时间,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五)公告送达的,留存书面公告并记录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以及公告方式和载体第十条归档管理环节应当记录案件的结案归档情况第十一条行政执法全过程应当有文字记录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文字与音像记录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查封扣押财产等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第十二条音像记录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一)执法现场环境;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情况;
(三)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行政执法行为的证据;
(四)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
(五)执法人员送达执法文书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第十三条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阶段执法结束后24小时内对音像记录原始资料进行分类整理,以文件名或字幕等方式对音像记录反映的具体场所、主要内容进行描述,标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承办人姓名等信息,并将信息储存至单位指定的存储器,不得自行保管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剪辑、删改行政执法原始音像资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行政执法音像资料第十五条因工作需要,超出本人权限调阅、复制行政执法音像资料的,应当经采集资料的部门负责人批准第十六条各有关处室应当明确专门人员负责记录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第十七条当事人及行政执法现场其他有关人员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阻挠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进行音像记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十八条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应急管理厅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要求进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擅自删减、修改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资料、电子数据的;
(三)擅自复制、保存、传播、泄露执法记录信息的;
(四)故意损坏执法文书材料、音像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设备的;
(五)不按规定保存或者维护执法记录设备,导致执法记录损毁、丢失的;
(六)利用执法设备记录与执法无关的活动的;
(七)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第十九条本制度自2019年n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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