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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农民工劳务合同建筑工地农民工劳务合同1甲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吕梁市建设工程工人工资支付保证办法》的精神,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或以完成项目(任20_20_务)为期限,该项目(任务)完成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二、工作内容乙方从事工作(工种),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三、劳动报酬
(一)乙方工资约定为每月—元或每工一元
(二)工资支付形式
(三)工资支付时间甲方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乙方工资不得拖欠、克扣工资甲方、乙方双方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平均工资
十二、补充条款和特别约定第三十条乙方为甲方的服务期自一年—月—日至一年—月—日第三十一条乙方的竞业限制期限自一年—月—日至—年一月—日竞业限制的范围为.在竞业限制期间甲方给予乙方一定经济补偿,具体标准为,支付方式为:.
十三、违反合同的责任第三十二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终止本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三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本合同或由于乙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四条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承担违约金为第三十五条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承担违约金为
十四、其他第三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者有关劳动标准的内容与今后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盖章)乙方(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年—月—日—年—月—日建筑工地农民工劳务合同3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吕梁市建设工程工人工资支付保证办法》的精神,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或以完成项目(任务)为期限,该项目(任务)完成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二、工作内容乙方从事工作(工种),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三、劳动报酬
(一)乙方工资约定为每月元或每工元
(二)工资支付形式
(三)工资支付时间O甲方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乙方工资不得拖欠、克扣工资甲方、乙方双方应当依法参加社会O
四、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必须对乙方进行劳动纪律、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
(二)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做到文明生产,安全生产
五、劳动纪律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依法指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有权依法给予乙方奖励或惩处
六、其他事项、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因履行本合1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当地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O、本合同不得代签和涂改,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2本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乙方年月日年月日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必须对乙方进行劳动纪律、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
(二)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做到文明生产,安全生产
五、劳动纪律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依法指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有权依法给予乙方奖励或惩处
六、其他事项、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因履行本合1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合同不得代签和涂改,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2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乙方年—月—日年—月—日20_20_建筑工地农民工劳务合同2甲方(用人单位)乙方(职工)名称姓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经济类型通讯地址通讯地址联系人电话联系电话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的类型和期限第一条本合同的类型为.期限为.
(一)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年,自一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无固定期限合同自—年—月—日起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具体为—.
二、试用期第二条本合同的试用期自一年—月—日至一年—月—日第三条录用条件为.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第四条乙方的工作内容为.第五条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六条乙方所在岗位执行—工时制,具体为—.第七条甲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休息休假的规定,具体安排为.甲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加班的规定,确实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应当与乙方协商确定加班事宜
五、劳动报酬第八条本合同的工资计发形式为—.
(一)计时形式乙方的月工资为—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元)
(二)计件形式乙方的劳动定额为—,计件单价为第九条甲方每月一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第十条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的工资调整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第十一条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相应工资报酬
六、社会保险第十二条甲方应按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参加社会保险第十三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第十五条甲方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第十六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以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依照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向乙方发放劳防用品和防暑降温用品第十七条甲方应根据自身特点有计划地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乙方思想觉悟、职业道德水准和职业技能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
八、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十八条甲方应当按照约定向乙方提供适当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和工作岗位,并按时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乙方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劳动职责,并亲自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第十九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九、劳动合同的解除第二十条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第二十一条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第二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方协商,未能就变更本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二十五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第二十四条的约定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如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但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乙方为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甲方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劳动合同的终止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本合同期满的;
(二)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条本合同期满,有第二十五条约定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约定乙方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后终止本合同的情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十一、经济补偿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一)乙方依照第二十二条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二)甲方依照第二十条约定向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并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的;
(三)甲方依照第二十四条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四)除甲方维持或者提高本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约定终止本合同的;
(五)依照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约定终止本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九条经济补偿按乙方在甲方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乙方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乙方月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乙方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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