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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代表选举办法细则村民代表选举办法细则第一条为实行民主,尊重与保障村民主人权,实行村民自治,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农村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国有场、矿和城市街道办事处所辖的村民委员会,同样适用本法本法也适用于牧民委员会的选举第三条具有农村户籍的公民为村民村民一般居住在农村,享有村集体公共财产的使用权和相应的收益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村民是村民自治的主体第四条本村村民具有本村户籍的人为本村村民本村村民是本村的主人第五条本村本届选民登记参加本村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选民是本村本届选民第六条年满周岁的村民享有和行使选举权在村民委18员会选举中,选举权包括推选权、登记权、提名权、投票权、罢免权
(一)推选权是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权利
(二)登记权是登记成为某届村民委员会选民的权利
(十五)撤销或者改变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六)讨论决定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与分配方案
(十七)讨论决定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其它事项
(十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权前款除
一、
二、
十一、十四项外,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第十六条村民会议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订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草案
(二)将草案张榜公布征求意见
(三)将草案提交村民会议讨论并表决
(四)公布村民会议通过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五)报乡级政府备案第十七条村民会议制定、修改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第三章村民代表会议第十八条村设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是经村民会议授权,对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行使议事、决策、监督职能的重要村民自治组织形式涉及全村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第十九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由本村选民按照村民小组或居住区域划分若干选区,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候选人由本小组或选区选民直接提名,小组或选区年满周岁的村民18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投票,选举有效,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第二十条村民代表会议设议长名,副议长名议长、11副议长由村民代表推选产生议长主持村民代表会议工作议长不能主持时,由副议长主持;副议长也不能主持时,推选名村民代表主1持第二十一条村民代表不得同时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或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否则应辞去村民代表职务村民代表不得同时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否则应辞去村民代表职务第二十二条村民代表会议成员的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村民人口不满人的村,村民代表为名;村民人口50010在人以上人以下的,村民代表为名;村民人口在人5002000152000以上的,村民代表为名村民代表会议成员不得超过名2020第二十三条村民会议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一次性授权每届村民代表选举成立后,由村民会议向本届村民代表会议授予若干事项的决策权力
(二)专项授权针对每个具体的重大村务,召开专门村民会议向村民代表授权,授权内容只涉及特定的重大村务村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应向全体村民报告一次工作第二十四条村民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村民代表可以约见村民委员会成员,了解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和村务方面的具体情况;
(二)建议权和批评权村民代表应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表决权村民代表参加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村务方面的重大事项,参与表决;
(四)监督权村民代表有权监督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特别是对村务公开的监督,如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公布的村务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村民代表有权向县、乡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或者纠正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五)依法履行职务的保障权如发生村民代表因履行职务而被打击报复或者被侵害政治、经济权益的行为,有关部门必须严肃查处第二十五条村民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自觉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二)密切联系原选区的村民,广泛听取和反映他们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及时通报村民代表会议精神,传达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三)当带头履行法定义务,带头执行村民代表会议的各项决定,监督村民委员会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四)树立全局观念,从维护全体村民的利益出发,认真履行职责,化解基层矛盾,支持镇村工作
(五)行使权力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第二十六条村民代表会议经村民会议授权具有决定权、人事权、审议批准权和一定的监督权经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履行如下职责
(一)讨论、决定本村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农业生产计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二)讨论、确定生产责任制及重大经济活动,监督其执行
(三)审议和通过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监督和审查村民委员会工作
(四)向村民会议提议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五)听取并审议本村基本建设、集体或村民建房用地计划
(六)讨论人口出生计划的落实
(七)讨论、决定全村的土地承包方案及承包款收取办法,耕地和宅基地调整,村社会保障、合作医疗等福利事业的安排和宅基地的规划和使用
(八)讨论、确定土地转让费、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方案,包括转让费、征用补偿费管理、使用以及劳力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分配;
(九)讨论、确定村办企业项目的确定和经费使用,村建设项目的立项、招投标、资金安排及建设承包方案
(十)讨论、确定村办企业的用工和各项集资提留的确定和使由;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村重大财务开支
(十一)议决举办集体公益事业的有关事项,包括村建道路、桥梁、农田水利建设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等;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事项
(十二)讨论、确定救灾、救济粮、款物的发放办法和发放对象;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十三)召集和主持村民会议
(十四)讨论、决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额;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名额;决定是否设村民委员会副主任职
(十五)讨论、决定选举大会采用一次性还是多次性投票选举方法
(十六)表决是否通过被提名的选举大会总监票员、监票员、唱票员、计票员、流动票箱员、票箱监护员、秘密写票处监护员、会场引导员、代写员等工作人员
(十七)讨论、必要时认定选举大会选票是否部分或全部有效
(十八)讨论、决定本村是否进行村财审计及审计方式,制定审计方案
(十九)讨论、决定本村公仆报酬、接待费等非生产性支出及管理;村民委员会选举经费数额;村财审计经费数额
(二十)主持村民委员会成员补选
(二十一)听取村民意见,受理村民要求与申诉
(二十二)受理本村选民对村民委员会委员的罢免要求,召集和主持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案;受理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申请
(二十三)推选产生民主理财小组和村监事会
(二十四)受理本村村民的村财审议要求二十五)根据大多数村民的意见和要求,撤销或者改变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二十六)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其它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事项第二十七条村民代表会议自行召集开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不定期会议
(一)定期会议每个月召开一次3
(二)不定期会议按下列条件临时召开、遇特殊情况
1、经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
2、经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提议
3、经村民委员会要求4第二十八条村民代表会议议题可以由下列人员和机构提出
(一)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2
(二)名以上年满周岁的村民联名提出1018
(三)村民委员会提出
(四)村民会议提出第二十九条村民代表会议议题主要包括
(一)需会议审议的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和上一次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执行情况的报告
(二)需代表了解并做群众工作按期完成的上级政府交办的国家任务,如计划生育、义务教育、服兵役等
(三)需代表讨论、表决的村内重大的自治事务,如村办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村办企业立项、扩建和签订合同等
(四)村民提出的急需讨论的问题
(五)一事一议第三十条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在会前发布会议通知,可口头通知和广播通知,但最好是文字通知;通知应明确表明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应提前至天发布,便于代表安排时间23参会,就有关议题征求、听取原选区村民村民意见,准备发言提纲议题一经确定,不宜随意改动第三十一条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定相抵触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涉及村镇规划、土地使用、农民负担的,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报批和备案村民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第三十二条村民代表会议召开时应布置正式会场,会场应挂会标,会标应为—村第一届村民代表第一次会议会场应设主席台,主席台上摆放主席和发言席台签、话筒等;安排代表、旁听或列席人员的座席;准备会议用的选票、票箱、黑板、挂图、电视、录像设备等应做好文秘工作,印制好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报告和会议通过决定的文稿等第三十三条村民代表会议召开会议时,代表应对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认真发表意见,最后作出相关决议、决定第三十四条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村民代表会议在行使决定和否决权时,需与会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村委会成员、村民小组长可列席村民代表会议,但无表决权第三十五条村民代表会议程序
(一)村民代表出席会议,应统一佩戴代表证根据会议签到簿,统计实到会人数、缺席人数和列席人数
(二)宣布开会全体起立,奏国歌奏国歌毕,坐下会议主持人(议长)报告本次会议人数,宣布符合法律规定,本次会议召开有效
(三)报告上次会议所作决定的执行情况
(四)提出本次会议的议题包括村民委员会向会议提交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和解决议题的设想、方案等
(五)讨论和审议会议主持人应尊重每位代表的言论权,让每位参会代表,畅所欲言,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认真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积极辩论,认真讨论各项议题每位代表每次会议应拥有基本发言机会和基本发言时间,基本发言机会和基本发言时间每位代表相等,不受剥夺基本发言机会的设置和基本发言时间的长短由会议统一决定
(三)提名权是直接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权利直接提名包括、选民自我提名
1、选民联名提名
2、选民个人提名选民个人提名在预选会议上以投票方3式进行,提名投票须不记名秘密写票
(四)投票权是在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参加投票的权利
(五)罢免权是对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的权利年满周岁村民的选举权不受剥夺与停止18第七条年满周岁的村民享有和行使竞选权竞选权是18以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为目标与其他选民为同一职务竞争选民选票的权利行使竞选权的年满周岁村民为竞选人18村民的竞选权可依照法律剥夺与停止剥夺竞选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对被剥夺竞选权选民的候选人提名无效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被羁押、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正在被劳动教养、正在受拘留处罚的选民,如果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能够恢复,则有权行使
(六)表决与通过表决有两种方式、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且分歧较大的,可采用无记1名投票方式、一般性议题且基本达成共识的,可采用举手表决的方2式参加会议代表的过半数同意决议方得通过
(七)小结由会议主持人对本次会议取得的成果、经验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小结,也可以提出下次会议的议题和安排当前的工作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第三十六条村民代表会议结束后,应及早将会议通过的决定,通过公告、村务公开栏、有线广播、闭路电视等各种形式向村民公开公布,让村民了解会议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如需变更、修改,须提请下次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同意第三十七条村民代表会议应有专人负责会议记录,使用专门的会议记录本村民代表会议记录本由县级民政局统一印制会议记录人员应认真负责,一丝不苟,专心记录,把会议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数、缺席人数、列席人数和会议的议题、报告、代表发言、会议决定通过的赞成票数、弃权票数、反对票数、废票数等都一一记录在案会议记录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字会后记录人员应将会议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妥善保管,以备查阅第三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时,村民代表会议应及时主持提出候选人,候选人数额须多于应补选名额,交全村选民依法补选第三十九条由村民代表会议主持,年终村委会成员向村民代表进行述职年终召集的村民代表会议,应对村民委员会当年的工作进行评议评议结果报乡级政府备案第四十条村民代表会议成员领取适当补贴第四十一条村民代表受村民监督村民有权撤换违法乱纪和严重失职的代表撤换村民代表,须经原选区选民的过半数通过原选区五分之一以上村民认为村民代表不称职的,可以提出更换要求更换村民代表的村民小组会议由村民小组组长或者村民委员会召集,以原选区村民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同意始得更换第四十二条村民代表会议一届任期年,村民代表6得连选连任村民代表因故出缺的,原选区可随时进行补选补选村民代表,按原产生方式进行其他任何组织、个人或部门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除、罢免、更换村民代表第四十三条县、乡镇负责对村民代表进行培训村民代表选举产生后,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民政局等部门统一制订系统的培训计划,由县(区)指导,乡镇具体实施,以乡镇为单位分期分批对村民代表进行集中培训,使其掌握村民代表应具备的基本常识,提高其参政议政能力培训时间以天为宜2〜3第四十四条村民代表会议可以选举产生村监事会的成员,村监事会由至人组成,成员中应当有具备一定文化和财会知识的村35民村监事会设会长一人,会长由监事会成员推选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财会人员不得担任村监事会成员村民代表得当选担任村监事会成员村监事会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村监事会每届任期年,可以连选连任6第四十五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半数以上村民代表对村监事会成员的工作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更换要求村监事会成员的更换须经本村有选举权村民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通过补选村监事会成员按原选举方式进行第四十六条村监事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督促村民委员会建立、健全村民自治的多项制度
(二)检查、督促村民委员会执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情况
(三)定期检查本村及属下单位的现金、账单、合同等财务资料,协助开展对集体财务审计
(四)参与建筑工程项目的投标、验收,土地转让的确定、面积丈量,财产处置等工作
(五)每年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民主理财情况
(六)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时公开村务,对村民委员会在村务公开方面的事项、内容、时间、程序、形式等进行监督,对村民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跟踪监督
(七)听取和反映村民意见、建议,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时办理对村务工作提出整改意见并向村民公布村民代表选举办法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村第届村民委员会由主任人、副主任人、委员人(其11中女性委员不少于人),共人组成村委会成员可以和党组织成员1交叉兼职村委会成员组成要兼顾自然村分布状况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在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组的指导及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第四条本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日为年月日第五条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采取直接、差额、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第六条年满周岁的村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18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选民的年龄计算时间以选举日为准确认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未办理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下列人员,应当登记为本村选民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1.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要求参加选举的村民;
2.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
3.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农村需要的各类人才,符合参选条件的大学生村官,自愿到农村
4.工作、生活,竞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后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可以予以登记,并告知其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居)民委员会的选举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和因刑事犯罪案件正在收审的村民不予登记参加选举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登记名单第七条本届选民登记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专人负责登记,登记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的工作人员直接登记第八条选民名单在月日张榜公布(选举日日前)村民对登记20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第九条对长期在外无法取得联系、未能回村参加选举的,也未委托近亲属代其行使选举权的,可不计算在本届选民数内第十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的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2法规;办事公道、廉洁奉公、品行良好、作风正派,能联系群众,热
3.心为村民服务;工作认真负责,有办事能力,能独立完成任务;
4.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需要
5.第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换届候选人()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政治上当两面人1的()受过刑事处罚的,存在村霸和涉黑涉恶等问题的,近年因23涉黄涉赌涉毒受到行政处罚的()非工作原因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尚3未超过所受处分有关任职限制期限的,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公安、司法等机关立案调查处理的()非法宗教的组织者、4实施者、参与者,参与邪教组织人员,以及组织、利用宗教宗族宗派势力干扰侵蚀基层组织和基层政权的()存在带病入党、弄虚作假、5徇私舞弊等发展党员违规违纪问题且未受处理的,存在严重违法用地、严重损害生态环境等行为尚未整改的,参与串联聚集、缠访闹访,以非法手段煽动和组织群众集体上访、干扰社会稳定或造成群体性事件的()有严重危害集体利益和群众合法权益行为的,当前被法院纳入失6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在疫情防控、防汛救灾等任务中拒不执行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存在拉票贿选等违反换届纪律行为,利用各7种方式操纵、干扰、破坏选举工作的()不担当不作为,长期不履8职,近年有考核不称职或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3()因身体健康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相应职责的()其他不适910宜情形的对不得提名情形人员或违反换届纪律当选的,要宣布当选无效第十二条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接受的委托投票不超过三人,提名为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的,不得接受委托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名单家庭成员间需委托投票的,按照相关程序办理委托手续,实行相互委托,即户内委托实行户内委托的选民可以在选举日派一名有选民资格的家庭成员凭参选证、委托投票证领取和填写选票,代为投票选民已办理书面委托给家庭以外其他选民代为投票的,其家庭成员不得再代为投票应当尊重选民本人的意愿第十三条对老、弱、病、残不能到现场投票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并公布名单,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及选举工作人员携带流动票箱,登门接收投票流动票箱必须集中到选举大会会场或中心投票站当众开箱、计票第十四条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应具备一定的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办事公道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前酝酿并当场提名,经选民鼓掌或举手通过候选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会议通过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第十五条每个固定投票站都设立秘密划票处,秘密写票处外应有工作人员负责维持秩序,并解答选民对划票的疑问不识字的选民可由自己信得过的人代为填写选票每个固定投票站和流动票箱应由三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第十六条在选举日,以设立中心会场和固定投票站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选举投票时间从年月日时开始至时结束,超过时限不再接受选民投票第十七条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凭参选证领取选票,秘密划票,当场投票受委托人必须凭参选证和委托投票证,到投票站领取选票,秘密划票,当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将委托投票证保存备案第十八条投票时实行一次发票、分栏划票、一次投票、分别计票的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投票,超过时间无效投票结束后,各固定投票站票箱和流动票箱都予以加封,并由三名以上工作人员护送到中心会场,统一开启票箱,在监票人的监督下,清点收回的选票,由监票人将检验结果报告村民选举委员会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所投的票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公开唱票、计票,对难以确认的选票,由监票人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是否有效无法辨认的选票无效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组备案第十九条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没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有妇女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其他当选人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应当在委员的应选名额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委员,其他当选人按得票多少顺序确定如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对得票相等的被选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竞选权;如果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不能恢复,则停止行使竞选权其人身自由届时能否恢复,由判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机关或者负责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对被停止行使竞选权选民的候选人提名无效第八条年满周岁的村民享有和行使被选举权18被选举权是指选民享有的被选举当选为本村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利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被选举权包括参选权、竞选权、候选权、当选权、任职权
(一)参选权是表明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意愿并接受选民投票选择的权利
(二)竞选权是以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为目标与其他选民为同一职务竞争选民选票的权利
(三)候选权是作为初步候选人、正式候选人接受选民投票选择的权利
(四)当选权是因获得法定的赞成选票数量而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利
(五)任职权是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后就任相应成员职务的权利村民的被选举权可依照法律剥夺与停止剥夺被选举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对被剥第二十条当选不足三人或者女性委员未选出的,应当就不足的名额进行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间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讨论确定(可以在选举日当日举行,也可以在选举日后日内进行)10另行选举仍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人数比应选名额多「人另2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另行选举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需超过参加投票选民的三分之一第二十一条经另行选举,应选职位仍未选足,但村民委员会成员已选足三人的,不足职位可以空缺主任未选出的,由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副主任都未选出的,由村民代表会议在当选的委员中推选一人主持工作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研究决定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生效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解释村民代表选举办法细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选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采取差额和无记名投票的方法直接选举产生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后应当及时选举,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的指导第四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成员中至少有一位妇女成员,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几个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分布应当照顾村落状况第五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主任和委员五至七人组成,主任在成员中推选产生具体名额、推选方式和成员出缺后的补缺方式由村民代表会议确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单独或联合提出,采取秘密写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过半数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参加投票,推选有效;以村民小组会议方式推选的,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推选有效候选人或者另选人按应选名额以得票数多的当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期间无故三次不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的,其职务自行终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要求辞职的,应当书面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出缺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并按照村民代表会议确定的方式补缺第六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倾听村民意见,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热心为村民服务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确定选举工作人员,开展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组织候选人提名和预选,确定并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第七条县(市、区)、乡、民族乡、镇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指导组县(市、区)指导组由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乡、民族乡、镇指导组由同级党委、人大主席团、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受县(市、区)指导组的领导第八条县(市、区)、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指导组的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本办法;
(二)部署、指导和监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引导村民依法搞好选举;
(三)开展选举试点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受理选举工作中的有关申诉;
(五)确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日;
(六)总结交流换届选举工作经验;
(七)整理建立选举工作档案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指导选举工作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可以给予补助,补助经费列入县(市、区)、乡、民族乡、镇财政预算第十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于选民登记日前由负责审计的部门或者单位公布第十一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计算年龄的时间,以选举日为准村民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书面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十三条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本届有效每次选举前应当对上届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新迁入本村具有选民资格的和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补充登记对选民登记后死亡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第十四条选民登记日应当确定在选举日的二十五日前选民登记工作应当在五日内完成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通知其回村参加选举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能回村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但每一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二人委托人或者受委托人应当自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公布之日至选举日前五日内到村民选举委员会办理委托手续,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进行审核并于选举日的二日前将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予以公布未经上述程序和超出时限的,委托无效受委托人不得违背、泄露委托人的意愿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能回村参加投票选举,又未委托他人代为投票的,不计算在本届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数内第十五条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公布对公布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的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作出调整或者解释,并公布调整结果第十六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可以采用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条件成熟的地方也可以采用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具体方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第十七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以单独或者联合的方式直接提名妇女成员候选人单独提名产生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办事公道、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每一村民提名的人数不得多于应选人数对村民依法直接提出的候选人或者依法确定的正式候选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取消、调整或者变更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提名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所有的提名名单应当于选举日的十日前按姓氏笔画顺序公布被提名的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应当在预选公告公布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正式候选人人数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人,委员的正式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名额多一至三人所提的候选人人数超过正式候选人人数的,均应当以秘密写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预选,产生正式候选人预选时,可以召开全体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或者每户派一名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的代表参加的预选大会,也可以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具体形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参加投票,预选有效,以得票多少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正式候选人名单确定后,应当在选举日的二日前按姓氏笔画顺序公布正式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应当在候选人名单公布后的一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因此造成正式候选人差额不足时,应当在原提名的候选人中按预选时的得票多少的顺序递补第十九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向村民介绍候选人的情况,由候选人发表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但选举日必须停止此项活动第二十条投票选举的准备工作
(一)训练工作人员;
(二)核实参选人数;
(三)公布投票选举的时间、地点,准备票箱和选票,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第二十一条投票选举时,应当召开选举大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和便于投票的原则,可以设立中心投票站和若干投票分站进行投票选举大会和投票站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对于老、弱、病、残不便到选举大会会场或者投票站投票的村民,由三名以上选举工作人员随带流动票箱,登门接受投票对接受流动票箱投票的人员名单,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日前予以确认并公布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第二十二条采用不确定候选人方式选举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被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被选人得票数未过半数的,可按规定的差额数以得票数多的作为正式候选人,组织另行选举第二十三条选举方式应当根据较多数村民的意愿,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委员;也可以先选举主任、副主任,后选举委员第二十四条选举采取秘密写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因文盲或者手、眼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除候选人以外的本村登记参加选举的近亲属或者村民选举委员会指定的人员在规定的场所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志第二十五条投票结束后,所有投票箱应当于当日集中在选举大会会场或者中心投票站开箱计票由唱票、计票人员在两名监票人的监督下,认真核对、计算票数,当场报告计票结果,由主持人、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在计票记录上签名第二十六条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名额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无法辨认、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选票无效具体的认定规则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投票选举前确定并公布第二十七条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或者另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的,应当就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或者另选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应当于十五日内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按应选名额的差额数,以投票选举时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正式候选人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另行选举有效;候选人或者另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第二十八条选举结果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当场确认有效后公布,同时上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并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颁发省统一印制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当选证书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应当在选举结果公布后十日内召开第二十九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受村民监督村民会议有权罢免夺被选举权选民的候选人提名无效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被羁押、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正在被劳动教养、正在受拘留处罚的选民,如果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能够恢复,则有权行使被选举权;如果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不能恢复,则停止行使被选举权其人身自由届时能否恢复,由判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机关或者负责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对被停止行使被选举权选民的候选人提名无效第九条农村实行村民自治,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自治组织包括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监事会、民主理财小组、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简称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简称村代会;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简称村两会第十条村民委员会选举遵循直接、普遍、平等、秘密、差额、竞争、定期、自由、公正、公开的原则
(一)直接选举原则指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分别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委派、指定;不得由户代表间接选举,也不得先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再从中村民委员会成员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要求在提交村民委员会的同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村民委员会在接到罢免要求的一个月内,应当召开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参加的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予以指导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罢免有效;罢免无效的,一年内以同样理由对同一对象再次提出罢免要求的,不予采纳表决结果应当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得实行委托投票村民委员会不按本条规定期限召集村民会议表决罢免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在一个月内主持召集第三十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时,应当在二个月内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具体方式由村民代表会议确定补选工作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候选人由村民代表会议提出,人数可以多于或者等于应补选名额补选时,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参加投票,补选有效;候选人或者另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人员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经补选,仍出现缺额的,另行补选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任职期限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第三十一条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的选举应当与村民委员会选举结合进行,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选民登记日至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期间组织举行村民代表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或者直接选举产生直接选举产生的,候选人由本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以单独或联合的方式提出,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或者另选人按应选的名额以得票多的当选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在本村民小组的村民代表中推选或者直接选举产生第三十二条村民委员会选举被村民选举委员会认定为无效且经县(市、区)和乡、民族乡、镇的村民委员会选举指导组确认,属整体选举无效的,应当组织重新选举;属局部选举无效的,应当就无效环节局部纠正;属当选人当选无效的,应当取消当选人当选资格,造成缺额的,从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其他候选人中按得票数多少依次递补,仍有缺额的,组织另行选举第三十三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及选举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扰乱、破坏选举工作的,经乡、民族乡、镇的村民委员会选举指导组确认后,其职务自行终止,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乡、民族乡、镇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并依法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直接或者指使他人,以金钱、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贿赂村民、候选人及选举工作人员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诬告、诽谤或者伪造选票、虚报选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
(三)抢夺、打砸、烧毁票箱的;
(四)对检举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违法行为或者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的村民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违法行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被推选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取消其候选人资格;已经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第三十五条对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擅自停止其工作和违反本办法规定拖延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第三十六条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履行与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相同的职责第三十七条本选举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推举主任、副主任
(二)普遍选举原则指凡年满周岁的村民普遍拥有18选举权、竞选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不受剥夺与停止,不受任何限制
(三)平等选举原则指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投一张选票,每张选票效力平等;选民平等,选举权平等;竞选人平等,竞选权平等;候选人平等,被选举权平等,当选机会平等
(四)秘密选举原则秘密选举原则包括秘密写票原则和无记名写票原则密写票,写票内容不受暴露,选民写票不受外界干扰,选民自主、秘密写票原则指选举投票中选民在秘密写票处秘1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愿,自己的投票意向不被他人所知、无记名写票原则指在选票上不得记名,不得作任何标2记,以保障选民的投票秘密
(五)差额选举原则指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三种职务的候选人均须多于应选人不同职务分别差额,不得将不同职务候选人混在一起差额
(六)竞争选举原则指竞选人、候选人在选举过程中以当选为目标与其他竞选人、候选人展开竞争,为赢得当选选票而进行自我介绍、自我宣传、宣讲治村设想、承诺利民利村等活动
(七)定期选举原则指按固定年限定期进行换届选举()自由选举原则指选民完全按照自己的自由意愿投A票选举,没有任何顾忌,不受任何干扰,不受任何强迫、威胁、限制、阻碍,不受框定,不受操纵,选民意志是唯一的有效意志,选民选票是唯一的决定力量
(九)公正选举原则指保证选民参选、选民投票、竞选人及候选人竞选以及整个选举过程公道正当,不偏不倚公正选举要求在参选、投票、竞选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均实现公正,禁止权力干涉、舞弊贿选、霸选骗选、暗箱操作、弄虚作假、篡改选票、违法操作、违规竞选、违法拉票、操纵选举等违法或不正当行为
(十)公开选举原则指选举全过程必须公开透明,接受选民和观察员的监督,特别要做到公开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第十一条本法中的所有投票均为无记名投票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村民委员会从村公库支出,具体数额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选举经费支出确有困难的村,乡镇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助村级经费主要用于选举工作人员培训、发动选民、制作票箱、印制选票、召开选举大会等开支第二章村民会议第十三条村民会议是全村最高权力机构村民会议包括两种组织形式全体村民会议和户代表会议全体村民会议由本村年满周岁的村民参加,参会村民18超过本村年满周岁村民的半数,全体村民会议方为有效会议决定18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始得通过户代表会议由本村年满周岁的户代表参加,每户选派18一名代表,参会户代表超过本村户数的三分之二,户代表会议方为有效会议决定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始得通过第十四条村民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村民代表会议为定期年度会议的召集人,定期的年度会议由村民代表会议召集和主持不定期会议可以按以下方式召集召开
(一)村民代表会议作召集人,村民会议由村民代表会议召集,由村民代表会议主持
(二)村民委员会作召集人,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由村民委员会主持
(三)由村民或村民代表提议召集召开村民或村民代表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书面提议召开村民会议,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三分之一的村民代表书面提议,应在日内召集村30民会议受理村民或村民代表提议者为召集人,由受理村民或村民代表提议者主持村民会议
(四)由村民自行召集召开遇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委员会逾期拒不召集村民会议的情况,村民有权自行召集村民自行召集村民会议,应先推选召集人,有本村过半数年满周岁的村民参加18或本村过三分之二的户代表参加,推选会议方为有效;获得入会者过半数选票的村民始得当选为召集人由村民推选产生的召集人召集和主持村民会议人口较多或居住分散的,村民会议可以分片召开召开村民会议,会议召集者应当提前日将拟讨论决定的3事项通知村民第十五条村民会议具有立约权、决策权、组织权和监督权,讨论决定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事项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二)选举、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三)讨论决定由村负担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村监事会成员、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的报酬或补贴标准,以及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四)讨论决定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五)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讨论决定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七)讨论决定转让土地的面积与价格和转让费的收入、分配与支配,以及征用土地的面积及补偿方案
(八)讨论决定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九)讨论决定本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十)一事一议,及有关筹资筹劳事项
(十一)讨论决定村集体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开支及2万元以上的生产性开支,或人均元以上的公益性事业建设项目1050
(十二)推选产生民主理财小组
(十三)审议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工作报告、村务收支情况,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的工作
(十四)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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