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1页未读,继续阅读
文本内容:
火灾隐患举报奖励暂行规定第一条为鼓励公民参与消防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民发现下列火灾隐患(含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下同),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举报
(一)建设工程未依法经消防设计审核或者消防验收合格,擅自施工或者投入使用的,或者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的;
(二)公众聚集场所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严重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的;
(四)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情形的;
(五)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六)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七)人员密集场所在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第三条举报人可通过电话、传真电话、信函、网络、来访等多种形式举报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邮政地址、网站网址、电子信箱等举报渠道和途径第四条举报人举报火灾隐患应当详细说明火灾隐患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情形,提供相关确凿真实的证明材料、重要证据举报人应当表明或者注明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励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条各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当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及时进行核查,并依法处理第六条对举报的火灾隐患,经核查属实并符合奖励条件的,由负责核查处理的直辖市、地(市)级或者县(区)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标准给予举报人奖金、颁发证书等奖励第七条举报事实不清或者举报对象不明,举报的火灾隐患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不予奖励举报人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不予奖励第八条对举报的同一火灾隐患,不重复奖励,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火灾隐患的,视为一次举报,奖励由举报第一署名人领取第九条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日内30到指定地点领取奖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主动放弃举报人领取奖励时,应当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原件,并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和填写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第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因泄露举报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一条火灾隐患举报奖励经费应当纳入地方消防经费预算和管理第十二条地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火灾隐患举报奖励的实施办法,明确具体举报奖励范围、条件、标准和程序,并向社会公告。
个人认证
优秀文档
获得点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