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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市社会影响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XX处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本市社会影响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XX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社会影响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第三条社会影响较大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包括下列情形(-)造成2人死亡、2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的;
(二)造成1人死亡、3人以上重伤或者1人死亡、10人以上轻伤的;
(三)造成6人以上重伤的;
(四)造成电力、燃气、热力、通信、给排水、输油气等涉及城市运行安全的重要管线基础设施破坏,导致600人以上疏散或者重要交通干线中断,社会影响恶劣的;
(五)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发生爆炸、泄漏,紧急疏散300人以上的;
(六)烟花爆竹销售、储存场所发生爆炸,紧急疏散300人以上的;
(七)国家重大政治活动期间发生的,或其他社会影响恶劣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第四条区安全监管局接到社会影响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派人赶赴现场,按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规定,及时、准确报告事故有关情况,依法组织开展调查处理工作第五条市安全监管局接到区安全监管局事故报告后,经确认为本《规定》第三条第
一、
二、三项情形的,应确定人员对事故调查处理进行跟踪指导;确认为本《规定》第三条第
四、
五、
六、七项情形的,应立即派专人到现场指导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按照市政府要求,依据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挂牌督办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时,市安全监管局应当按照《XX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组成市政府事故调查组,对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社会影响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开展调查处理工作第七条对市政府事故调查组负责调查的,事故发生地区安全监管局应当积极配合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协调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配合开展下列工作
(一)配合做好事故新闻宣传工作;
(二)配合开展事故相关调查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核定工作;
(三)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为事故调查提供便利条件;
(四)提供本区组织开展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情况;
(五)负责事故现场相关善后工作第八条市政府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的社会影响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经市人民政府批复结案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行政处罚的,市安全监管局可以交由事故发生地区安全监管局实施事故发生地区安全监管局应当及时将处罚落实情况报告市安全监管局第九条社会影响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经市或区人民政府批复结案后,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事故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全文公开事故调查报告,接受社会监督第十条市安全监管局对本单位牵头调查处理的社会影响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本市有关事故评估规定要求,在事故结案后一年后及时开展事故评估工作,并将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体系管理第十一条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十二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XX市社会影响较大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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