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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维护信访秩序工作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人的信访行为,依法处理违法上访,维护省公安厅机关和信访接待场所正常工作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实施方案》、《信访办法》和《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信访人到省公安厅信访接待大厅上访,应当听从工作人员指挥,依次有序接受接待大厅门口安检门和工作人员检查,待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信访接待大厅第三条信访人进入信访接待大厅只能携带与信访有关的材料,其它随身携带的提包、电子设备等与信访无关的物品应当在工作人员监督下存放于接待场所外的储物柜内,待信访事项办理结束后领取带走第四条信访人进入信访接待大厅后,应当在抽号机上抽取排号单,进入候访室等候叫号接待候访期间,信访人在工作人员指导下,填写《XX省公安厅接待群众来访登记表》,准备好本人身份证和信访材料第五条信访人在信访接待大厅内,严禁大声喧哗、随地吐痰、乱扔纸屑、吸烟等不文明行为第六条信访接待大厅设有初访、重访、复查复核、部门警种接访4个接待窗口,信访人当听到叫号接待指令后,应当按照本人上访类型到对应的接待窗口反映问题第七条信访人在信访接待大厅办理信访事项结束后,应当随即离开,不得滞留第八条群众集体上访反映同一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第九条信访人在信访接待大厅及周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聚集、静坐、散发信访材料、呼喊口号、张贴大字报、打横幅、出示状纸、穿着状衣;
(二)聚众围堵、冲击省公安厅机关或信访接待场所,扰乱正常工作秩序;
(三)以递交信访材料为名,非法拦截、扒乘公务车辆,或采取其它极端方式堵塞、阻断交通,影响正常交通秩序;
(四)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险物质或者管制器具,实施自伤、自残、自杀等极端行为,或采取爆炸、放火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五)故意伤害、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以及故意损毁公共设施、公私财物;
(六)挑头组织、煽动他人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扰乱社会秩序;
(七)滞留、滋事,携带人体器官上访或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以及抬摆花圈、停放尸体等扰乱信访秩序;(A)扬言服毒、跳楼、自焚、制造事端等相威胁,或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以及造谣惑众,制造影响和混乱;
(九)不听劝阻,抗拒、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第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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