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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保证行政处罚正确、公正地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是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处罚进行事后内部层级执法监督的措施第二条煤矿重大行政处罚是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政执法部门对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10万元以上、责令全矿(或煤矿建设项目)停产整顿、吊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第三条XX监察分局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XX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执法监督的部门备案;XX煤矿安全监察局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第四条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报送下列材料
(一)备案报告,包括简要案情、处理经过、当事人是否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情况等;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名称及条款);
(四)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证据的目录,包括证据名称、证据作用等;
(五)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材料;
(六)行政处罚的送达情况;
(七)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
(八)行政机关认为应当报送的其他材料第五条XX煤矿安全监察局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材料审查后,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定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予以登记存档
(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议XX监察分局撤销或者变更原行政处罚决定,或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XX监察分局应当在收到建议文书之日起15日内执行
1.具有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
2.事实不清的;
3.主要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5.违反法定程序的;
6.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
7.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第六条XX煤矿安全监察局有权调阅行政处罚的卷宗和相关材料,需要案件承办人员到场询问的,XX监察分局应积极配合,查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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