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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村电网属于重要民生公益设施实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是促进农村地区生产力和消费力的重要手段,是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是推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支撑为加强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秩序,提高项目效益,推动实现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712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号)、《国44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办能源〔〕号)相关规定,并结合近期《内2016671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下放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内能法规字〔〕号)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20221440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项目是指为满足乡镇产业发展、农村生产生活需要而开展的千伏及以下电网110建设项目,包括新建和改造变电站(开关站架空线路、户表及表X箱、配套自动化系统及电力通信系统等需调整变更的,应坚持“计划投资不变、建设规模不减”的原则,调整后投资超出计划的部分由项目法人自行承担在可研批复建设范围内的设计变更,以旗县年度计划投资平衡原则,由项目法人对实施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进行审批;存在建设地址、起止点变化、项目取消或置换等,应重新编制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时报相应盟市能源主管部门批复,批复文件抄送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第三十四条项目调整变更获得批准同意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到在线审批平台和重大项目库录入项目变更情况调整后实施的新项目应与其他未调整的项目一起在当年实施周期内完成,不得超过国家建设周期时限要求第三十五条项目完工后应及时组织各级验收验收工作分企业自验收、盟市总体竣工验收和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抽查验收三个步骤开展
(一)项目法人负责单项工程(包括千伏及以上的单个项35目和以县为单位的千伏及以下项目)的自验收;10(二闺市能源主管部门对所属旗县农村电网项目进行总体竣工验收重点对千伏及以下工程项目的工程计划、建设管理、10工程质量、资金管理等情况进行总体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报送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
(三)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年度验收计划及项目法人自验收、盟市能源主管部门总体竣工验收情况,视工作需要开展抽查验收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按照盟市能源主管部门报送的总体竣工验收报告和抽查验收情况汇总形成总验收报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第三十六条农村电网建设项目竣工后,各地能源主管部门要适时进行检查总结,并组织进行后评价,根据年度规划重点目标评估项目的投资成效,分析问题原因,总结农村电网建设经验第三十七条中央预算内农村电网项目实施后形成的结余资金按照“用途不变、程序不变、滚动使用、就地消纳”的原则,继续用于支持项目实施单位所在地农村电网巩固提升项目法人应在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后及时向相关盟市能源主管部门报送资金结余或结余设备材料情况,并提出建议安排计划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统筹结余资金使用方向,明确建设规模,按程序批复结余资金农村电网巩固提升项目建设计划后,项目法人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第三十八条各地农村电网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村电网项目投资事中事后监管,督促项目法人强化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严格造价控制、建设标准、建设工期、项目调整审批等要求,确保政府投资及时发挥效益完善对农村电网投资项目的监管机制,加强审计监督,建立后评价制度,健全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第五章组织与保障第三十九条各地政府要将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作为扩大投资、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纳入本地区促进经济平稳增长的总体部署,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工作考核各地要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责,发挥牵头作用,建立政企联合的工作机制,解决实际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第四十条项目法人要落实项目实施主体责任,履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相关要求,做好项目的具体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项目法人履行责任行为第四十一条各地自然资源部门在下达年度用地指标时,应优先保障农村电网巩固提升项目用地指标在项目用地手续办理时应建立公益设施用地审批绿色通道,优化工作流程,缩短办理周期,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第四十二条项目法人应严格遵守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招标活动,优化招标投标营商环境第四十三条农村电网工程建设过程中应该尽量避免对农户财产造成损失造成损失的,应根据相关法律给予赔偿项目法人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有关补偿费用资金的管理土地征占用、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砍伐等有关补偿费用严格依据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修订)的具体赔偿标准执行县级人民政府应指导电力企业和建设施工单位做好赔偿工作协调解决工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第四十四条农村电网建设项目需要跨越公路、铁路等设施时,各有关部门应给予大力支持并按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第四十五条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电网巩提升第六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项目总体监管,从项目管理、投资管理、计划执行、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方面开展监管;负责组织开展对农村电网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监管,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监督检查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应督促本地区供电企业执行好投资计划做好项目实施日常监管农村电网巩提升工程日常监管工作从项目投资第四十六条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电网建设项目(分解)计划下达开始,到项目竣工验收为止日常监管职责主要包括
(一)制定日常监管工作方案,明确项目具体责任人、监管方式和要求,建立、管理日常监管台账;(二赧据建设计划组织力量到项目建设现场进行巡查,重点了解项目进度等,对建设地点比较分散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到现场抽查;(三网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组织核查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对发现的问题本级不能解决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检查和督查工作第四十七条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承担全面责任各级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自觉接受日常监管部门和监管责任人的检查和督查,认真按要求落实整改意见,按期向有关部门报送整改情况第四十八条项目法人应积极配合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做好农村电网建设项目的检查和审计加强对农村电网建设项目的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四十九条农村电网建设项目实施定期报告制度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要求,于每月日前通过国家重大10建设项目库如实填报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投资计划执行完毕后,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及时对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包括完成目标、实际工作量,以及农村电网建设投资的必要性、有效性及其效果等,形成详细报告报送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应对其提供的数据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应对项目法人提供的数据和材料进行必要的审查、检查和核查第五十条项目法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自治区及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项目建设,核减、收回或停止中央投资,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不按要求签署相关信用承诺书,提供虚假资料和情况,骗取中央投资的;
(二)违反程序未按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的,项目可研编制和审查、项目初步设计和审查存在较大问题的;
(三)不按规定履行建设审批手续,违法违规开工建设的;挪用、截留或滞留中央投资的,以及不将农村电网资金专项存储、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封闭运行的;调整变更比较大的;隐匿、伪造项目建设资料的;
(五)超权限擅自调整变更投资计划和项目不报的,以及
(六)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或竣工完成的,或不按批复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筹资方式和工期等组织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存在重大问题的;七拒绝、阻碍监管部门和监管责任人履行职责的;不按整改要求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的;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A第五十一条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疏于管理,或不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咨询机构等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对已安排的国家投资计划不能按时开工建设,工程建设项目遇阻久拖未决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将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效果不明显的,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在下一年度将不再受理该地区农村电网建设投资计划申请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三条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盟市、本项目法人农村电网巩固提升项目管理具体措施,并报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备案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能源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千伏及以上以单个项目、千伏以下以县为单位统计3510项目个数、编制可研报告等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家专项建设第四条农村电网巩提升工程项目建设资金按照“企业为基金以及享受统贷统还政策的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项目O主、政府支持”的原则多渠道筹集可通过中央预算内资金、地方预算、项目法人自有资金或专项建设基金等多种方式筹措项目资本金银行贷款由项目法人(即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贷统还,贷款偿还按现行政策执行第五条农村电网巩提升工程项目管理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政府组织、企业实施、强化监管、提高效益”的原则,在各级政府组织领导和管理监督下,由项目法人负责各自经营区内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项目实施,各盟市、旗县能源主管部门分级具体负责统筹本辖区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项目的批复、管理、协调和监管工作地方人民政府应加强保障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项目空间指标,积极宣传农村电网基础公益设施的惠民作用,创建农村电网良好建设环境和运营环境,建立健全配套监管机制,为有力推进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项目建设创造条件第六条项目实施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第七条农村电网巩固提升投资方向应满足自治区乡镇行政区划和村级建制调整改革后的乡镇、农村电力需求,着眼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乡村电力公共服务领域,将配电网作为建设重点,兼顾电源侧和负荷侧科学发展,着力提升我区农村电网整体用能保障水平第二章规划工作第八条农村电网巩固提升规划应坚持创新、开放、绿色、共享的发展理念,研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以人民群众需求为导向,以制度、技术和模式创新为动力,推进输电侧和配电侧均衡发育,“源、网、荷、储”有机协调,农村电网与主网融合发展,探索搭建现代农村能源体系第九条农村电网巩固提升规划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统筹协调、突出重点、适度超前’的原则,满足近期和中期、兼顾远期乡村振兴事业对电力的需求为目标,分别编制自治区和旗县级农村电网巩固提升规划(规划期年),规划范围应包的指5括本地所有电网供电主体农村电网巩提升工程项目在规划导下分年度实施第十条农村电网巩固提升规划是以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为基础,由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研究与经济社会需求相适配的电力系统解决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本地供电体制、电网现状和供电服务现状(含历年建设投入情况,已解决的问题供电企业经营现状,存在的问题;x
(二)本地电力需求预测,负荷增长预测,对上级电力系统结构和接入的需求;
(三)本地农村电网巩提升的目标和主要任务本地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项目布局安排和建设时序,项目应落实到具体建设地点,明确投资规模、资金来源;
(五)预期实施效果、节能减排指标预测、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及保障措施等;
(六)规划支撑性文件,主要包括规划评估意见、征求意见情况第十一条自治区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项目法人负责指导盟市、旗县规划的编制,提出全区指导思想、发展思路、布局原则等,在统筹衔接平衡各盟市、各旗县规划的基础上,将所有盟市、旗县规划纳入全区规划第十二条农村电网巩固提升规划应做好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乡村振兴规划、新型城镇化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确保供电线路廊道、变电站站址等占用空间合理可行地方人民政府需科学安排电网设施用地或走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和线路通道第十三条规划报国家后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要根据农村电网巩固提升规划明确的各项任务,以旗县为基础单元,细化项目实施方案,确保规划目标如期逐步实现第十四条规划落实过程中项目法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调整修订,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同意后,项目法人在两个月内将调整修订情况报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项目法人应在农村电网巩固提升规划的基础上,建立三年滚动规划项目储备库,按照储备项目投资需求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形成三年储备库划纳入三年储备库的农村电网巩提升项目,应明确每一个第十六条未纳入储备库的项目,不予申报年度中央投资计项目的项目名称、建设地址、投资规模、解决的主要问题纳入三年储备库的项目总投资应不少于年规划总投资的第十560%0七条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积极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形成建设一批、申报一批、储备一批的滚动发展、有序接替、动态管理的项目建设和储备运行机制,为全区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申报和工程建设奠定基础O第三章年度计划申报与下达第十八条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当地项目法人编制本地年度投资计划项目申报草案,明确是否符合当地社会发展用能需求,能否解决近期民生用能等各类问题由项目法人于每年月底之前8统一向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报送次年项目投资计划草案第十九条项目法人应根据各地三年项目储备情况及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意见,提前组织辖区内项目法人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于每年月底前分别报送盟市能源主管部门9盟市能源主管部门于月底前完成辖区内拟申报中央预算内10投资的农村电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线下批复及自治区在线审批平台批复)并抄送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于每年月底前汇总统筹后形成年度投资计划,于月底之前向1112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次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随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银行贷款承诺函、自筹资金承诺函(若有卜同步完成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建立项目信息申报第二十条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下达投资计划后,由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在个工作日内分解下达给项目法人和相关各盟市能源20主管部门,明确具体项目、建设规模和投资等第二十一条当年未取得批复项目项目法人应根据审批意—6—见,及时组织调整修订三年滚动规划项目储备库当年已取得可研批复但未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项目,项目法人可于当年度自筹资金建设,或申请当年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或滚动进入下一年度规划继续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批复有效期两年项目法人年度计划申报与下达的线上线下工作应保持同步为避免线上监管系统误判,未取得批复或未落实计划项目应在自治区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及时申请清理计划内项目内容与平台有差异的,应及时申请修改第二十二条开展可行性研究时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相关规程规范,对项目建设条件进行调查和必要勘测,在可靠详实资料的基础上,对项目建设的技术、经济、环境、节能、施工及运行管理等进行分析论证和方案比较,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取得必要的支持性文件项目法人对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真实性负责原则上千伏及以下项目的可行性110中央预算内投资农村电网巩提升项目一般不得建设入与初步设计采取一体化管理模式地电缆工程,特殊地区在符合技术导则的情况下,原则上电缆工程(变电站出线及跨道路电缆除外)投资不占用中央预算内资金超出架空线路的合理投资部分由地方补差或由当地负责建成电缆通道土建部分,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说明,经盟市能源主管部门批复并纳入年度农村电网巩固提升计划后方可采用电缆第二十三条涉及跨越高速公路、草原、林区或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农村电网项目,要按照相关要求,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设立专章(节),开展线路跨越林牧区防灭火措施安全性论证或生态环境敏感区影响分析第二十四条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逐步健全项目管理机制,加强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初步审查,确保申报项目与当地发展需求相匹配第四章实施及管理第二十五条实施方案是实施期间项目管理重要依据,项目法人应根据下达计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应在分解下达计划工作日20内正式报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农村电网建设资金要专项存储、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封闭运行,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资金资金使用和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二十七条盟市能源主管部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后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开展设计、施工、监理、设备物资采购等招标工作,落实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做好开工前准备工作第二十八条项目建设期间各电力企业应制订并落实工程建设管控措施,确保工程安全、质量、进度、投资满足国家有关规定项目法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立健全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完善质量监督组织机构,全面落实参建各方工程质量责任,在项目实施全过程阶段依法接受质量监督检查,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第二十九条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进展缓慢、存在重大问题的,应及时向盟市能源主管部门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对工作明显滞后且整改不力的,必要时由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进行约谈第三十条项目法人应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明确主体责任,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完善应急处置机制,杜绝因违法分包、转包、挂靠承包等行为拖欠农民工工资,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第三十一条表箱和电能表纳入改造投资计划,由项目法人负责实施表后线及设施由产权方提供合格产品或出资改造,电力企业有义务对产权方就改造标准提出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向群众收费,严禁强制群众出资第三十二条项目法人应建立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农村电网建设项目档案,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等各环节的文件、资料等都应按照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保管等第三十三条投资计划下达后项目受外部环境变化影响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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