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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局领导班子的监督管理,规范领导行为,正确行使权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特制定全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和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凡涉及本单位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O
(二)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及本单位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三)坚持民主决策,领导班子成员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四)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重点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五)坚持规范决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第三条“三重一大”是指本单位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和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第四条重大决策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对上级党委、政府的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二)本单位年度计划、工作报告、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的制定及重大调整
(三)涉及全局性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重大公共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调整
(四)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部门职能调整方案、重要工作制度、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变更及废止
(五)组织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国有资产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七)按照相关规定及上级政策要求应落实的津贴、补贴的发放等()A本单位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部机关年度工作要点、部机关重要文件及单位主要领导同志代表组织部所作的重要报告、讲话的审定等
(九)以市委、市政府及市级以上党委、政府名义表彰的综合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推荐
(十)听取各班子成员、科室的工作汇报,讨论决定其请示的重大事项(H^一)本单位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二)其他有关本单位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
(十三)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研究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第五条重要干部任免和奖惩主要包括
(一)本单位向上级组织推荐的后备干部人选
(二)本单位有业务处置权岗位人员的调整
(三)本单位干部职工年度考核及奖惩的有关事宜
(四)对本单位干部职工重大违纪事项的处理
(五)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第六条重大工程项目安排主要包括
(一)本单位年度重点经济项目、工程、大型装修项目
(二)本单位重大活动项目安排,包括文化、宣传等重大活动和节庆活动
(三)本单位应当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的重大经济事项
(四)本单位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第七条大额度资金使用主要包括
(一)本单位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的调动和使用,超预算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二)本单位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三)本单位用于突发事件处置的资金使用
(四)本单位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第三章会议程序第八条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局领导班子会研究决定,研究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一般由局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可由书记委托其他班子成员召集并主持,会议结束后主持人应立即将会议研究情况向书记汇报根据工作需要,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第九条会议召开时间由书记或书记委托的主持人确定第十条会议召开时间、议题应提前通知出席和列席人员第十一条参会人员必须按照会议议题,作好充分准备,准时出席会议;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在会议前向主持人请假第四章决策程序第十二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因故未到会的成员可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会议上,各成员应对决策事项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第十三条会议主持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或全体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作决策第十四条将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特别是各成员表决意见和理由形成会议记录对必须公开的事项要按规定公开;属于保密的事项,与会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有关材料要全部收回第十五条“三重一大”事项经班子会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或分包领导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班子会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第十六条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或主管部门反映第十七条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班子会重新作出决策未完成事项如需班子会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班子会报告,并形成新的班子会决议第十八条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以领导班子会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第十九条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涉及回避事项的,参会人员应按照领导干部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回避第二十条对于执行集体决策的科室或个人应在议定完成时限内定期向班子会汇报第二十一条办公室负责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办工作,决策执行和工作进展情况,应及时向书记和领导班子会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第二十二条对于应上报领导班子会的“三重一大”事项未上报的而擅自作出决定的、对于已经形成决策,在执行过程中擅自改变的、对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的,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局机关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凡此前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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