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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供水管理制度二次供水管理制度「篇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为了预防和控制突发性饮用、生活用水事故发生及水传染病的传播流行,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规范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保护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组织机构成立二次供水水污染预防措施及应急领导小组,下设事故应急抢救小组和事故应急后勤保障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1、领导小组成员组长:XX副组长XX
2、事故应急抢救小组成员XX
3、事故应急抢救后勤小组成员XX二职责分工
1、领导小组职责一旦发生事故,及时向卫生计生部门和水务部门报告,调配和组织相关人员及物资进行紧急事故抢救
(五)未经批准从事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保洁维修的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至10000元罚款
(一)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溢水管与排水管直接连通的;
(二)在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保护范围内堆放有毒、有害、易腐物质的;
(三)城市二次供水水质或水压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设施清洗消毒或不按规定报送水质等有关资料的;
(五)损坏、侵占、擅自改动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
(六)擅自停止供水或未按规定履行停水通知责任,或未按规定采取临时供水措施的第二十条城市供水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城市供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次供水管理制度「篇五」
一、二次供水设施及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xx)
二、二次供水设施的公共场所须建立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水卫生管理工作
三、从事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和清洁维修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从事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和清洁维修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四、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和清洁维修工作
五、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二次供水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必须上报卫生监督部门审查,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六、二次供水水池应封盖加锁,并保持二次供水设施周围的环境卫生,水池的排气孔溢流管孔应加装砂网,水箱周围2m内不得设有污水管线及污染源
七、二次供水的管线不得与市政管线直接接通,不得与非饮用水管直接连通,不得与大水便器直接连接
八、水池至少每年清洗消毒二次从事清洗消毒人员必须取得卫生知识培训证明及健康证明
九、当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卫生、供水部门报告二次供水管理制度「篇六」
一、总则:
1.制定目的
1.1规范各公司安全(含消防)卫生、管理、保证人身及经营安全
2.适用范围
2.1本规则适用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环境卫生管理、安全检查、电气安全、职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事故管理、安全档案管理、劳保用品发放使用管理、消防与仓库安全管理、安全卫生奖惩等安全卫生有关事项
3.权责单位
3.1总经理室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与起草工作
4.2总经理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的核准工作
4.管理单位
4.1总经理室稽核部门为本办法之总公司管理单位
5.2各公司安全部门(行政单位)为本办法各公司之管理单位
二、内容
5.安全责任制
6.1安全管理小组
6.
1.1为了统各全公司安全管理有关事项,成立各公司安全管理小组作为各公司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小组工作职掌如下
①推行、宣导公司有关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②制订月、季、年安全工作计划,定期呈报(副)总经理,并负责推行、实施
③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有严重事故隐患的,有权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处理措施或报告该部门主管、经理直至(副)总经理
④督导、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健全安全的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⑤负责各种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建立、完善各种事故档案并负责填报各项事故报表工作每月对当月安全事故向G/M提出分析报告
⑥接待并处理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检查、来访二次供水管理制度「篇七」为加强学校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的管理,预防生活饮用水质污染,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用水卫生标准》,防止肠道传播疾病的发生,保障学校广大师生健康,根据相关文件指示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二次供水的范围主要包括教学区和生活区二次供水的作用是在外部停水时,保障学校的教学、生活秩序正常进行
二、学校二次供水设施由物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二次供水的蓄水池应定期聘请专业公司进行清洗消毒保持池内干净无污染物,清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清洗程序对水池进行清洗消毒,并作相应记录
三、学校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管理人员和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人员,都必须经过知识培训,每年定期到区防疫中心进行健康检查,在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四、二次供水设施的专管人员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对水池进行封盖进行加锁,并保持二次供水设施周围的环境卫生干净整洁,三十米内无一切污染物存在
2、每年至少对二次供水水池进行2次全面的清洗、消毒和水质常规检测春秋两季开学时送水样到区疾控中心进行检测,符合卫生标准方可供应
3、监督二次供水设施清洗保洁经营单位所使用的清洁用具、清洗剂、除垢剂、消毒剂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以防止饮用水的二次污染
4、二次供水专管人员在每周应巡视蓄水池一次,并取水样做余氯对比分析,确保蓄水池水质符合饮用水标准
5、当水质受到污染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学校后勤部门报告
6、对二次供水设施使用、清洗、消毒、维护保养情况,要做好详细记录,记录资料必须保存一年以上
五、学校后勤部门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检查,督促二次供水的专管工作落实到位,确保全校用水安全
六、当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学校后勤部门必须按《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预案》的规定,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向当地相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理,保证尽快向全校师生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日常生活饮用水
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二次供水管理制度「篇八」为规范二次供水水质消毒工作,保证水质的安全卫生,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加强二次供水水质消毒工作管理,制定消毒工作程序,明确管理工作人员,确保消毒工作质量
二、消毒人员应当取得健康体检合格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三、使用的消毒剂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生产单位、卫生许可批号,并做好登记工作,消毒剂配制和使用按说明书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四、二次供水消毒后水质应当符合gb5749—20xx《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六、按水质消毒要求配置必要的设备,量筒、配置桶等器械,保证消毒质量
七、规范水质消毒工作,每次水质消毒后做好登记工作,记录加消毒剂量二次供水管理制度「篇九」
一、泵房、恒压室设备由水电班指定专人负责监控、清洁及日常运行巡视
二、泵房、恒压室内机电设备、仪器由值班人员负责操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水泵房,严禁非值班人员操作各种开关、按钮
三、水泵及控制开关、按钮、阀门应有明显操作标志,标志简单易懂,正确无误
四、水泵、仪表、阀门控制开关应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维修人员进行维修、更换,确保控制性能良好二次供水管理制度「篇十」
一、公共场所二次供水设施及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xxxx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xx
二、凡有二次供水设施的公共场所必须建立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水卫生管理工作
三、从事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和清洁维修人员维修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从事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和清洁维修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四、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和清洁维修工作
五、公共场所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二次供水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必须报卫生监督部门审查,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六、二次供水水池或水箱应封盖加锁,并保持二次供水设施周围的环境卫生,二次供水各级水池的入孔排气孔溢流管孔应加装砂网,水箱周围2m内不得设有污水管线及污染源
七、二次供水的管线不得与市政管线直接接通,不得与非饮用水管直接连通,不得与大便池、小便斗直接连接水池的排气管和溢流管可是同一管,但不得与其他管相连,不得与排水池相连,应离地面50cm以上
八、水池至少每年清洗消毒二次从事清洗消毒单位人员必须取得卫生知识培训证明及健康证方可上岗请专业水池清洗对清洗水池,必须要求其出具有效的清洗人员的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证明
九、当公共场所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经营者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卫生、供水部门报告二次供水管理制度「篇十一」为确保二次供水水质,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安全稳定运行,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结本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认真学习国家和省市二次供水相关法规和要求,切实做好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工作
2、做到二次供水泵房附近无工业、生活污染,确保水质卫生
3、二次供水设施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做到每年一次体检和参加相关业务知识培训
4、每天定期二次供水设施进行巡查,有记录备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
5、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必须由专业清洗队伍,按规定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并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抽样检测,确保水质安全卫生
6、积极、主动配合二次供水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的监督检查
7、确保泵房内外环境保持清洁,定期打扫卫生
8、二次供水设施应有安全防范措施,房门钥匙由专人管理,确保二次供水设施的安全
9、发生突发事故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向有关管理部门及时报告
10、二次供水水质检测、清洗消毒等资料应存档备查二次供水管理制度「篇十二」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保证生活饮用水符合卫生标准,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通过储水设备和加压、净水设施,将自来水转供用户生活饮用的供水形式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范围内二次供水及其卫生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卫生局是本市二次供水卫生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工作第五条(设计、施工的卫生要求)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或本市的卫生要求二次供水设施必须按设计进行施工,不得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网相连接二次供水设施与水接触的材质、涂料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六条(设施竣工的卫生验收)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清洗、消毒和调试房屋竣工验收时,应当包括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竣工验收二次供水设施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验收,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方可使用第七条(设施的日常使用管理)房屋管理单位、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房屋管理单位)负责对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使用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定专人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具体管理;
(二)保证使用的各种净水、除垢、消毒材料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每季度对水箱清洗、消毒一次,并建立档案;
(四)对净水设施视净水效果及时更换或者维护;
(五)配合卫生防疫机构抽检水样;
(六)保持设施周围环境清洁;
(七)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水箱加盖、加锁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房屋管理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第八条(清洗消毒人员的健康检查)
2、抢救小组职责负责事故现场的处理工作
3、后勤保障小组职责负责提供处理事故所需的物资等
二、报告制度
1、事故报告责任人严格履行水电中心抽水加压管理员工作职责,以发现异常现象第一时间向事故报告责任人报告(5分钟内)
2、事故报告责任人确认发生事故,立即向单位领导及时向卫生计生部门和水务部门报告(10分钟内),并同时了解事故经过,做好调查,现场组织处理工作
三、现场处理一旦发生事故,领导小组负责现场处理全面工作机协调工作抢救小组承担现场处置工作任务,包括现场调查与控制,现场设施及污染的处理、样品采集、清洗消毒、水源保护等工作,快速消除污染,减少污染,启动储备水源后勤保障小组启动贮备物资,对现场处理工作提供物资保障
四、后勤保障及物资储备后勤保障在事故发生时,要做好应急用水保障工作,同时购买大量纯净水或矿泉水供应各部门,若断水两天以上,要争取消防部门援助,用消防车拉水供应用水在稳定消费者情绪后,做好清洗、消毒和恢复供水工作取水样送卫生计生部门检验合格后方能供水二次供水管理制度「篇二」房屋管理单位对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清洗消毒人员),应每年组织一次健康检查,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健康合格证清洗消毒人员取得健康合格证的,方可上岗发现清洗消毒人员患有传染病或者属健康带菌者,应当立即调离工作岗位第九条(水质检测)卫生防疫机构每半年应当对二次供水的水质检测一次第十条(禁止行为)禁止任何人毁坏二次供水设施以及其他有关设施、设备禁止任何人进行污染二次供水水质的行为第十一条(用户权利)二次供水的储水设备和加压、净水设施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要求或者受到人为和自然灾害毁坏的,用户有权要求房屋管理单位及时处理;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在接到请求后的24小时内赴现场处理房屋管理单位未及时处理的,用户有权向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用户发现二次供水的水质受到污染的,有权要求卫生防疫机构及时处理卫生防疫机构应当在接到请求后的24小时内赴现场进行处理卫生防疫机构未及时处理的,用户有权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第十二条(处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或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20xx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的,处以3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二次供水设施造成损坏的,并责令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三条(执法程序)市或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应当出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收缴的罚款,按规定上缴国库第十四条(妨碍职务的处理)对拒绝、阻碍卫生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复议和诉讼)当事人对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六条(对卫生管理人员的要求)卫生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纪,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应用解释部门)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1、每次水箱清洗后均需进行水质采样检测(市疾控中心于每周
一、二开展水质检测)
2、水质必测项目为度、浊度、臭和味及肉眼可见物、ph值、大肠菌群、细菌总数;
3、选测项目为总硬度、碑、六价铝、铁、镒、铅、紫外线强度;
4、增测项目为氨氮、耗氧量;
5、水质检测记录应完整清晰,档案资料保存完好;
6、水质检测结果符合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要求二次供水管理制度「篇三」为确保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保护师生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和市、区卫生行政职能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按照“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为加强二次供水安全生产管理,做好紧急情况下的抢救、协调等工作,成立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领导小组组长刘锦铭(副校长)副组长刘应思、袁晓斌、郑卓明成员魏春忠、陈丽娜、卢根香、王林军、陈森标、鲁仕涛、郑仕栋、王吉洲、张尧光、张星雄
二、安全防范责任制领导小组建立通畅的信息流通渠道,及时收集可能导致我校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发生的因素,及时通报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各部门、单位认真落实安全防范责任制
(一)二次供水加压泵站安全措施
1.严禁外来人员入内;
2.加压泵站、储水池等要加强巡视,防止不法分子投毒;
3.对清水池、蓄水池的排气孔、检查井、溢流管进行加盖、加锁;
4.加强对水质的检测化验,发现水质污染,要立即停泵,停止供水,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及时向学校各部门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停止用水;
5.如停水时间过长可临时接自然压力或通过上级部门协调,消防车运送清洁水,以保证生活用水;
6.配备专业化验人员,对加压泵站、储水池坚持每周检查一次;
7.加压泵站、储水池30米范围内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城市垃圾、粪便和其它有害废物;
8.每天巡回检查,并做好记录
(二)设备管理
1.加强巡回、预防偷盗、破坏,常备主要设备配件,确保加压泵站正常运行;
2.维护人员要着防护服、鞋、手套等,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特种人员要持证上L-LJ冈;
3.加压泵站配备防汛器材,消防器具,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三)全员安全培训L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管理制度,避免抢修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4.各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每年不少于8小时的安全教育或事故抢险培训;
5.相关人员熟悉灭火器的使用、堵漏操作、水质处理、电气抢修处理、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防汛措施等;
6.告知工作人员应急抢险程序以及工作岗位的危险源;
7.科学配置防护用品,并要定期检查、配齐各类作业工具
(四)管理人员职责
1.学校二次供水专职管理人员由王林军、郑仕栋负责;
2.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员由水电中心指定,经相关培训后方能上岗;
3.管理人员应定期维护保养供水设施,随时掌握及查询供水设备、仪表运行情况,了解水池(箱)及配套管道、阀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管理处汇报,并协助维修人员维修;
4.管理人员负责供水设施的管理,保持供水设施周围环境卫生,制止闲杂人等靠近,保证正常供水;
5.根据水池清洗记录档案,及时进行水池清洗消毒,取得水质检测合格证明在水质污染高发期,根据需要,增加水池清洗次数,并定期投加消毒剂;
6.水电中心管理人员监督、配合清洗消毒过程,监督水质取样人员现场采取进、出水样;
7.做好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记录和水池清洗消毒记录报管理处存档
(五)水质检测
1.每学期送水一次到珠海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验;
2.上级有关部门来抽样品检验时,要积极配合;
3.加强对水质的检测化验,发现水质污染,要立即停泵,停止供水,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及时向学校各部门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停止用水;
4.发现水质有问题,要把污染水从蓄水池(箱)排出,并反复清洗直至通过水质化验符合饮用水标准,在用合格水反复冲洗供水管道,至用户中断取水样品化验,符合饮用水标准后方可恢复供水;
5.对以上发生的情况,认真翔实记录,并保护好重要证据,以供日后司法机关采信二次供水管理制度「篇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根据《XX市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第三条市供水行政管理部门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及各县级市城市供水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城市二次供水行政管理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城市二次供水卫生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第四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按照《XX市城市供水条例》规定的水压标准供水不能满足用户需要时,建设单位应当投资建设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第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实施城市二次供水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第六条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及其变更,应当经供水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并按规定办理其他有关审批手续施工单位应当按核准的设计方案施工,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七条建设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储水池(箱)容积、水管管径、机泵等能够满足用户需求,便于维修、管理;
(二)水池壁坚固、光洁,不渗漏,水池(箱)加盖且密封性能好,透气孔有防止蚊虫、异物进入的装置;
(三)生活用水、消防用水及其它用水管道布局合理,无死水区,管道表面用不同颜色的防腐涂料相区别;
(四)不得将溢水管与排水设施直接连通;
(五)建筑材料、管材、阀门等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和质量标准;
(六)机泵室与储水池分建,并配备必要的防水质污染的装置;
(七)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周围10米范围内,禁止堆放有毒、有害、易腐物质第八条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用户用水设施同时验收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卫生许可证、供水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九条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交付使用后,由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无产权单位的,由供水行政管理部门指定供水企业或有资质的单位(以下统称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管理第十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保持供水设施正常运行,保证水压符合设计要求和不间断供水因按计划检修供水设施或因工程施工等原因需停止供水时,应当事先向供水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或按规定报批,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报告供水行政管理部门生活用水停止供应超过3天的,应当采取临时供水措施第十一条二次供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水质管理,定期进行水质检测不能进行水质检测的,应当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每半年对储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水质异常时,应当随时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后,经有资质的单位对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检验后的10日内将检验结果报供水行政管理部门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应当由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保洁维修专业单位承担第十二条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保洁维修专业单位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并经供水行政管理部门资质审查后,方可从事相应业务第十三条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人员、保洁维修专业人员,必须经预防性健康体检,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健康证,方可从事城市二次供水日常管理、保洁维修工作第十四条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和保洁维修专业单位应当按规定向供水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有关资料,接受管理部门的检查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和擅自改动、停止使用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城市二次供水水质有异常变化,应当立即向供水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第十七条城市二次供水的水费收取标准,须经市物价部门核定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至20xx0元罚款
(一)应当建设城市二次供水设施而未建设的;
(二)不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担城市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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