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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重新鉴定申请书伤残重新鉴定申请书「篇一」申请人:XXX,年月日出生,汉族,XXX小学学生现住XXXXXX法定代理人:X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XXXXX(系申请人之父)法定代理人:XX,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XXXXX(系申请人之母)被申请人:XXX,女,年月日出生,汉族,XXX厂退休工人现住XXXX申请事项:对被申请人的伤残程度予以重新鉴定事实与理由因被申请人诉申请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申请人不服XX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现已提出上诉在一审审理中被申请人提交法庭XX市法医鉴定中心法检字第号《法医学鉴定书》,该鉴定依据被申诉人能关节功能重度障碍这一伤情,比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分级》之规定,将被申请人的伤残程度定为六级申请人认为,本案被申请人的伤情是由于申请人在道路上行走时与我相撞而造成的,应属交通事故,其评残依法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之规定来进行根据该规定,被申请人的伤情应属或级伤残因此,现申请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的伤残程度予以重新鉴定,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及法律的公正此致XX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人:法定代理人:伤残重新鉴定申请书「篇二」重新鉴定申请书申请人史凤兰,女,生于1958年3月7日,汉,电话,住址申请事项申请重新委托中华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重新鉴定申请书申请理由申请人对黑龙江省医学会黑龙江省医鉴[201*]096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诊治概要”和“对鉴定过程的说明”、“分析意见”、“结论”不服,故申请重新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诊治概要”漏列事实漏列
(1)201*年4月18日骨盆正位片、片示双侧舐客关节及髓关节间隙变窄漏列2股骨头多层螺旋CT、片示右侧股骨头大粗隆骨质形态不整,边缘欠光整,其周围软组织肿胀,双侧股骨头形态密度未见异常,骨小梁走行正常,未见明显囊变区右侧臀肌变保二.“对鉴定过程的说明”无专家组学科及专业情况,鉴定材料《重新鉴定申请书》违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规定三“分析意见”不科学、不公正、不适用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1、分析意见“根据病历记载,该患入院时症状和体征符合美国风湿病学会骨关节的分类标准”诊断标准适用美国风湿病学会骨关节的分类标准违反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亦违背我国的法律适用体系
2、分析意见“该患入院时以右膝关节疼痛为主诉,有髓关节症状隐匿,早期诊断为右股关节结核较为困难”错误在申请人的该院门诊病历中明确记载“右髓关节结核术后”的病史,医方应结合病史全面检查诊断就可确诊
3、“分析意见”“按骨关节结核的病历发展规律,目前病情与自身右髓关节原发病有关”这也不是不正确的
1、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鉴定申请人目前病情与自身右髓关节原发病有关没有法律依据
(2)、没有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
(五)、
(六)项之规定鉴定医疗过失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责任程度
4、分析意见未有对申请人提出的医方在治疗中不按规定使用奥尔芬连续长达数十天之久并大剂量150mg/天致使申请人的股骨头坏死的严重后果
四、“结论”无根据目前申请人的右股骨头只剩一点,活动严重受限,功能大部分丧失应为三级甲等医疗事故,而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纯属不尊重客观事实综上所述,“诊治概要”漏列事实急,“对鉴定过程的说明”无专家组学科及专业情况,“分析意见”不科学、不公正、不适用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结论”无根据所以本病例应构成三级甲等医疗事故,申请人民法院委托中华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此致XX人民法院申请人史凤兰伤残重新鉴定申请书「篇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被申请人:申请人对司鉴定[20xx]法医第号鉴定意见书不服,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请求事项依法对20xx*民初字第号案件中,物证司法鉴定中心对被申请人出具的司鉴定[20xx]法医第号鉴定意见书中关于原告交通事故伤残等级事项进行重新鉴定事实与理由
一、被申请人鉴定程序严重违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6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按此规定,鉴定前应征得人民法院同意,并与被告协商而本案原告方未按规定与被告方协商选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因此程序违法
二、本案原告是右胫腓骨中断骨折而引发司法鉴定,鉴定人作出最终意见的依据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xx标准附录A,拾级a条款,为拾级伤残的二次手术费需人民币一万元伤残等级的评定应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xx标准的正款内容,而非仅仅参照附录A评定,且鉴定书中并没有说明是什么原因对付晓东造成的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丧失程度如何,是否达到评残标准,在整个鉴定报告及附件中,关于原告功能丧失的数据来源无记录原始文本也无附件照片或录像作为参照依据鉴定人并未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3条的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或者音像载体应当妥善保存因此,鉴定人存在严重违规从而致使在鉴定意见书“四”中分析说明既缺乏原始依据,也缺乏参考的标准角度,因此该结论的依据明显不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列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二)委托鉴定的材料;
(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五)明确的鉴定结论;
(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被申请人的《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存在鉴定程序不合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问题和错误请求贵院委托法定鉴定机构重新鉴定此致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20xx年1月10日伤残重新鉴定申请书「篇四」申请人XX性别出生日期住址被申请人XX被申请人住址申请事项对申请人XX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伤残程度评定进行重新鉴定事实与理由:20xx年9月3日17时许,李某在张家界市西溪坪贸易路打谷台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入住张家界市人民医院病历记录李某因车祸致头部、胸部及右踝关节疼痛伴活动受限1小时入院,住院治疗终结后经张家界市天正司法鉴定所张天正司鉴所(20xx)临鉴字第5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分析说明李某在交通事故中致左踝骨折,治疗后关节功能丧失约10%,鉴定意见李某在交通事故中致左内踝骨折,左踝关节功能部分丧失,评定为拾级伤残现被申请人李某已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贵院已受理的(20xx)张定法民一初字第657号李某诉邓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申请人邓某对此司法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以上司法鉴定内容所述,李某踝关节受伤左右不分,医院方诊断为右侧内踝关节骨折,而鉴定机构评定的是左踝关节丧失功能约10%,且与交通事故所受伤部位不一致,并与GB18667-20xx《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序评定标准》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以及附录C(规范性附录)肢体丧失功能的计算因事故损伤所致肢体三大关节(上肢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或下肢踝关节、膝关节、酸关节)功能的丧失肢体丧失功能的计算肢体丧失功能的计算是用肢体三大关节丧失功能程度的比例分别乘以肢体三大关节相应的权重指数(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踝关节,膝关节,酸关节),再用它们的积相加,分别算出各肢体丧失功能的比例足以看出张家界市天正司法鉴定所作出的伤残评定不客观真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列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综上,申请人邓某对此鉴定结论不服,而提起重新鉴定申请,请贵院依法予以支持此致永定区人民法院申请人XX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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