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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第一条危险废物的定义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第二条本制度编制的依据及目的为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结合本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厂区域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等活动第四条管理原则及责任我厂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实行预防为主,全过程管理和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原则第五条危险废物处置程序凡是进入我厂拉运危险废物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转移联单制度进行备案,备案后出示有效合法证件及资质由供销科陪同到安环科确认、签字、备案后方可进行销售活动供销科必须与处置方签订有效合法合同,建立合同台账,并及时到安环科备案存档第六条车间要积极推广清洁生产,优化工艺,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对危险废物的生产设施要定期维护保养,确保设备运行正常,建立健全巡视制度,防治污染事故发生第七条加强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成立危险废物管理领导小组,明确管理责任,各成员要履行职责,负责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安环科必须按照规定向市环境保护局申报登记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等资料第九条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供销科具体负责、安环科具监督落实第十条任何部门或个人禁止私自向环境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第十一条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贮存、转移、处置第十二条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和包装物第十三条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转移、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第十四条危险废物的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转移联单的贮存时间为年;台账贮存时间为年510第十五条危险废物应当按照规定处置,不按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进行限期改正;限期结束后仍然不按照规定处置,由安环科按照企业规定负责处罚第十六条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应当制定危险废物污染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如果发生危险废物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应当按照应急预案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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