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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品摊贩、群体性聚餐专业加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要点告知书(范本)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下列要求
一、负面清单食品摊贩不得经营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裱花蛋糕、生食类食品和散装酒等高风险食品;群体性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不得使用野生菌、发青发芽土豆,不得提供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裱花蛋糕、生食类食品和无合法来源的散装白酒等局)风险食品二保持个人卫生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并做好个人卫生
三、做好源头控制从合法渠道购进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和容器等产品,按要求保存购进食品销售凭证等相关凭证,保证产品来源、去向可追溯
四、实施关键环节控制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半成品应分开存放,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防止食品污染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五按要求贮存食品配有防雨、防尘、防虫、防蚊蝇、防鼠、防污染等设施以及密闭的废弃物存放容器提供现制现售食品的,配备足够的加热、保温、冷藏、清洗设备,设备运转正常一次性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不得循环使用六按规定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封存有关食品以及原料、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及时报告,不得漏报、谎报、缓报
七、其他事项因食品经营规模、条件、食品类别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摊贩认定标准或者停止食品经营活动时,应及时注销《四川省食品摊贩、群体性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备案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XXX年月日(备注备案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对告知书进行细化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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