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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实验室危险废物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止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和危害环境,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实现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实验室危险废物,是指实验室在教学、科研等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有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物质,包括在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具有危险性的废液、废气、固体废物、过期化学药品、废弃化学药品容器、实验动物尸体及器官等,以及其他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废物特性的废物及其污染物第二章管理体系与职责第三条学校实验室危险废物安全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学校、二级单位(院、系、部、处、所等)、实验室(项目组)三级管理体制,各级职责按《川学院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规定》执行第四条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包括收集、暂存、转移及处理等环节学校对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的各环节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各二级单位对危险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数量、处置方法、最终去向等项目必须进行登记,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一)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并监督检查各二级单位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工作落实情况
(二)各二级单位是具体责任单位,单位党政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的组织与协调工作,组织本单位人、财、物等保障危险废物处置工作所需条件,明确各环节的工作流程,并将管理责任层层落实到人各二级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置实验室危险废物,不得私自处置对于违反规定的人员,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三)实验室是具体操作单位,实验室(教研室)主任或管理人员为具体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处置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本实验室危险废物的收集、暂存工作,根据各自实验室特点制定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工作细则,严格按照规定对实验室危险废物进行收集、暂存各实验室对进入实验室从事教学、科研等活动的人员,必须进行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知识的培训、管理与监督,并按规章制度提出明确的工作要求第三章实验室危险废物的收集与暂存第五条实验室危险废物的收集应根据产生危险废物的情况制定具体的收集注意事项、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并张贴于收集容器旁醒目处对已收集的废物应建立相应的防护设施,以避免遭他人盗用或意外泄漏而造成危害
(一)实验室应按危险废物类别配备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暂时贮存柜(箱、桶)等收集容器或者其他设施、设备,收集容器不能存在可能导致废物泄漏的隐患
(二)收集容器应粘贴危险废物标签,明显标示废物的名称、主要成分、数量、性质以及产生废物的实验名称、投放时间、投放人姓名等信息,保持清晰准确,严禁将危险废物与生活垃圾混装
(三)产生放射性废物和感染性废物的实验室应将废物收集密封,明显标示其名称、主要成分、性质和数量,并予以屏蔽和隔禺
(四)各实验室应根据产生危险废物的情况制定具体的收集注意事项、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并张贴于收集容器旁醒目处对已收集的废物应建立相应的防护设施,以避免遭他人盗用或意外泄漏而造成危害第六条实验室危险废物暂存
(一)实验室危险废物收集容器应存放在符合安全与环保要求的专门房间或特定区域,要避免高温、日晒、雨淋,远离火源及生活垃圾存放危险废物的房间或暂存点应张贴危险废物标志、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二)废物应分类收集,严禁将废物进行混装第四章实验室危险废物的转运与处理第七条实验室分类收集的未达国家排放标准的危险废物,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统一运输与处理,各二级单位必须提供危险废物的名称、主要成份、性质及数量等信息,并按要求办理相应手续第八条三废(废气、废液、废固)的处理
(一)可能会产生有毒有害废气的实验应在通风橱中进行,或具备必须的吸收处理装置;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处理,确认其有害物质浓度低于国家安全排放标准后才能直接排入大气
(二)实验中产生的酸、碱废液必须经中和处理达到国家安全排放标准后才能排放,严禁将未经处理的酸、碱废液直接倒入水池排入下水道;实验中产生的危险无机、有机废液应分级、分类收集于专门的废液收集容器中,严禁将易发生化学反应的废液混装在同一收集容器内,集中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处理
(三)实验室必须将实验中产生、弃用的有毒有害固态物质,危险物品的空器皿、包装物等有毒有害废固(废渣、废电池)放入专门的收集容器中,由实验室暂存于安全位置,不得随意掩埋、丢弃,集中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处理实验器皿严禁改为他用第九条实验用危险化学品及放射性危险废物的处理
(一)实验过程中使用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分类收集并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处理
(二)过期的固体药剂、浓度高的废试剂、危险化学品等必须保持原标签完好、清晰,由原器皿盛装暂存,集中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回收处理,不得随意掩埋或倒入收集容器内
(三)危险化学品包装及弃用工具必须统一存放、处理,不得挪作他用或乱扔乱放
(四)带有放射性的危险废物必须放入指定的具有明显标志的容器内封闭保存,集中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处理第十条实验动物尸体及器官的处理
(一)活体动物实验后,不得将动物的尸体或器官随意丢弃或焚烧,必须统一收集,集中由教务处报有资质单位统一处理
(二)凡存放动物尸体及器官的单位应认真做好登记记录,内容包括存放单位、存放人姓名、存放时间、动物种类、数量以及是否被污染、污染物类型及程度等第十一条生物病源标本的处理
(一)实验时,要注意防止生物病源体通过飞沫、空气、液体或污染物表面等途径进行传播在没有确切把握能控制病源体传播的情况下,不可进行任何标本操作
(二)及时收集实验活动中产生的废物,按照类别分别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等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要求的专用包装物、容器内,并按国家规定要求设置明显的危险废物警示标识和说明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废物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经无害化处理后的危险废物集中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处理第十二条危险废物在学校范围内若出现泄露、溢撒、破损等情况,须根据《川学院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流程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流程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第十五条各二级单位需参照本办法,结合本系统、本行业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物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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