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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全事务所资格审定和管理办法XX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推动本市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工作的发展,规范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行为和市场秩序,更好地为企业提供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安全生产咨询服务活动的安全事务所第三条安全事务所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依法向委托人提供安全生产咨询等及其他与安全生产服务有关的社会中介组织第四条安全咨询内容
(一)提供安全顾问;
(二)安全生产有关人员培训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三)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安装、维护及事故隐患治理;
(四)安全评价及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咨询和认证;
(五)安全评估;
(六)安全事故技术分析;
(七)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宣传等事务咨询、代理;(A)XX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排的其他安全生产咨询服务活动第五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生产咨询的安全事务所,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XX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XX市安全事务所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安全生产咨询服务活动第二章取得《资质证书》的条件和程序第六条申请《资质证书》的安全事务所,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专门从事相应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办公机构、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以及所需的资金、设备与技术能力;
(三)至少配备5名具有中级职称,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满3年的安全生产咨询人员;
(四)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具有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应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或高级安全工程师资格;
(五)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有完整的工作程序和档案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申请《资质证书》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XX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报告,领取《XX市安全事务所资质证书申请表》;
(二)按要求填写《XX市安全事务所资质证书申请表》,并将其及有关证明材料报送XX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XX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申请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资质证书》第八条已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事务所需新增安全生产咨询内容时,应向XX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新的《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新增安全生产咨询服务活动第九条安全事务所取得的《资质证书》每三年复审一次安全事务所应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向XX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复审申请,逾期不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资质证书》自动废止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已领取《资质证书》XX的安全事务所的监督管理每年月之前,将本机构在上一年110开展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工作总结及本年度的工作计划报至市XX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十一条已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事务所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安全生产咨询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并严格按照工作规则和管理制度进行安全生产咨询服务活动第十二条已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事务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令其限期整改,或撤销其《资质证书》
(一)转借《资质证书》的;
(二)转包安全生产咨询项目的;
(三)超出《资质证书》业务范围开展安全生产咨询的;
(四)资质条件发生了改变不宜继续开展安全生产咨询的;
(五)弄虚作假、不负责任、故意降低安全生产咨询标准的;
(六)因工作质量低劣造成委托方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事故
(七)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安全事务所开展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安全评价、职业安全健康咨询、认证及安全生产培训等安全生产咨询服务活动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单项资质后,方能开展相关安全生第十四条安全生产咨询服务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产咨询服务活动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XX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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