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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鼓励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用评定制度,健全技术服务能力评定体系,完善技术仲裁工作机制,强化行业自律,规范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行为第十一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正常活动除政府采购的技术服务外,不得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接受指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提供技术服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不得以备案、登记、年检、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准入障碍第十二条本制度由XX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制度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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