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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XX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包容审慎监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服务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已经消除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三条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第四条不予行政处罚应当坚持综合裁量原则,以事实为依据,遵守法定程序,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主观过错程度,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防止出现行政处罚畸轻畸重、同案不同罚的情形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实行清单制管理,依据法定权限、遵守法定程序开展清单的设立,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变化以及行政执法实际适时进行动态调整第六条适用本规定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XX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规定事项;
(二)违法行为情节轻微;
(三)未造成危害结果,或危害后果轻微且已消除;
(四)当事人已经认识到违法行为的错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本规定未列出的适用条件依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示明的条件第七条认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应综合考量以下方面
(一)主观过错程度;
(二)违法次数;
(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四)违法行为终止结果;
(五)案涉货值金额;
(六)案涉产品或者服务合格或者符合相关标准;
(七)能够反映违法行为轻微的其他因素第八条未造成危害后果指违法行为作出后未产生客观危害结果或造成不利影响;危害后果轻微是指违法行为产生的危害后果轻微或造成的影响较小,主要表现为危害程度较小、危害范围较小、危害后果易于消除、违法行为实施者主动与违法行为对象达成和解等情形第九条及时改正是指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主动改正;或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后,责令改正之前主动改正;或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后按要求、按时限改正改正的方式包括停止并纠正违法行为、召回或者下架涉案物品等第十条不予行政处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当事人指导,运用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多种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知法守法第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后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地进行核查,收集、调取证据证据包括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也包括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第十二条不予行政处罚一般在立案前的核查阶段确定,对符合不予处罚适用条件且属于《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所列事项的,不予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第十三条在核查阶段无法确定,立案后经调查发现违法行为符合不予处罚适用条件且属于《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所列事项的,应当制发《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结案第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核查阶段确定不予行政处罚并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第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立案调查终结后发现违法行为轻微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发《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前,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责令改正,应当按照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形确定责令改正的合理期限,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七条属于《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规定的事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执行不属于《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规定的事项,经核查或调查存在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依据《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有明确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八条本规定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XX弟十九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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