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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第二条为加强应急管理标准化建设,发挥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减灾、应急救援领域管理、服务、科研等方面标准化专家作用,经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批准,成立应急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应急管理标委会)第三条应急管理标委会是在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减灾、应急救援领域从事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负责全省应急管理标准化的技术归口工作条应急管理厅(以下简称应急厅)受省市场监管局的委托,负责领导和管理应急管理标委会,对应急管理标委会开展标准制修订、宣贯实施等相关标准化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应急管理标委会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地开展工作,在本专业领域内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结合应急管理发展的实际情况,研究并提出全省应急管理标准化发展规划、技术措施和工作计划的建议;议,审议应急管理标委会专项工作每年向省市场监管局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第三十七条应急管理标委会的印章属于业务专用章,仅在开展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时使用,主要用于上报材料、请示工作、通知公告、征求意见、召开会议、对外联络等印章使用须经主任委员或经其授权的副主任委员签字批准第五章经费管理第三十八条应急管理标委会的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第三十九条应急管理标委会的经费由以下提供
(一)应急厅以项目形式提供的经费补贴;
(二)秘书处承担单位提供的专项经费;
(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副秘书长所在单位提供的活动经费;
(四)各有关方面对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的自愿资助(含标准制修订、标准宣贯实施、标准试点示范等项目的资助)第四十条应急管理标委会的经费主要用途:
(一)应急管理标委会会议等活动费用;
(一)标准技术审查(立项论证会、审评会等),标准宣贯实施等标准化工作的人员劳务费;
(三)标准化工作调研、标准宣贯实施所需的差旅费和租车费;
(四)向委员和顾问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五)秘书处日常办公费用(办公用品、邮电通讯等);十一条经费中每项开支应由秘书处提出,秘书长
(六)其他合法、合规的必要支出签字一万元以上的经费使用,应由主任委员或经其授权的副主任委员审批后方可支出十二条秘书处承担单位根据财务制度相关规定,指派会计人员对经费进行管理经费的预算、决算由应急管理标委会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入和使用情况报告,书面上报应急厅和省市场监管局十三条应急管理标委会的代号为SCS/TCxxx,第八章附则文名称为Sichuan TechnicalCommittee ofStandardization for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由应急管理标委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应急管理标委会全体委员会议讨Emergency Managemento论通过后实施,报省市场监管局备案十六条应急管理标委会和其秘书处可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等规章制度应急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细则(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应急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有序开展工作,依据《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应急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等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秘书处是应急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应急管理标委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协调和组织全省应急管理标准制修订、标准化服务(审查、复审、宣贯、实施评估和培训等)、标准化科研、会议以及秘书处日常工作秘书处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秘书处设在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省安科院),省安科院应提供所需的工作条件和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处理秘书处工作第四条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工作人员若干人第五条秘书长任职条件:秘书长应当由秘书处承担单位省安科院分管科技管理工作负责人担任要求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应急管理领域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热心标准化事业,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敬业奉献精神,具有连续3年以上标准化工作经历第六条副秘书长任职条件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长期从事应急管理科研及标准化工作,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文字、语言表达能力,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第七条工作人员任职条件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热心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熟悉文秘业务和办公自动化技术,有一定外语水平和文字、语言表达能力,具有敬业奉献精神第三章岗位职责第八条秘书处在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的领导下,组织和开展应急管理标委会各项工作,主要负责以下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地方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管理办法,执行全体委员大会的决议;
(二)组织协调应急管理领域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以及下年度标准计划项目的建议,本年度标准制修订计划的下达、实施,监督标准起草组和主要起草单位的工作;
(三)负责应急管理标委会日常工作及年度工作计划的实施,负责向应急管理标委会提交动议和提案,组织开展应急管理标委会服务性工作;
(四)拟定工作总结,组织制定应急管理标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并提交全体委员大会审议;
(五)负责应急管理标委会文件起草,组织应急管理标委会会议筹备等工作;
(六)负责组织相关标准的宣贯和咨询,负责标准收集和研究标准实施中的问题,安排组织标准宣贯资料、技术文件、论文、专著的编写、翻译及出版发行;
(七)负责与委员联系对接,向委员提供有关资料;(A)负责应急管理领域技术创新和专利技术向标准转化及相关科研工作;
(九)负责标准文档管理等其他日常工作第九条秘书长职责
(一)在主任委员领导下,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和协调地方标准制修订起草和审定工作;
(三)组织地方标准体系的编制、修改、补充和完善工作;
(四)组织应急管理标委会及秘书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的拟定以及开展标准化服务活动工作;
(五)组织和实施标准宣贯、标准实施情况的调查分析和标准化科研项目等工作第十条副秘书长职责
(一)在秘书长领导下,协助秘书长完成秘书处的相关工作;
(二)承担秘书长委托授权的工作第十一条工作人员职责
(一)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分工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二)参与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的监督、协调、审查和报批等工作,标准送审稿等工作的组织以及报批稿的上报
(三)参与地方标准体系表的编制、标准制修订年度计划的制定和上报、标准计划任务的下达等工作
(四)负责与委员、标准起草单位的联络及有关资料的发放等工作
(五)应急管理标委会和秘书处收、发文登记、资料建档,办公设备的维护与管理第四章会议制度第十二条秘书处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研究部署秘书处的工作,协商重大活动安排等事宜秘书处不定期召开工作例会,检查、布置工作;秘书处工作人员均应建立工作台账,对个人负责的工作做出计划和安排第十三条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委员或秘书长同意可召开主任委员办公会议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由主任委员(或授权的副主任委员)召集,秘书处应派员记录和存档第十四条应急管理标委会委员全体会议由秘书处召集,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委员全体会议一般在年初或年末召开(年会),以便就委员会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讨论,并做出决策经主任委员批准,也可临时召开应急管理标委会全体委员会议第十五条秘书处应于每年年末进行全年工作总结并提出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相关行政部门第五章文件制度第十六条应急管理标委会和秘书处的文件,须经秘书长审核,主任委员或其指定的副主任委员批准后签发使用“应急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印章,印章由秘书处负责管理第十七条应急管理标委会文件使用下列代号并统一编号:应急管理标委会文件SCS/TCxxx[20xx)xx号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上级管理部门下发的重要文件和应急管理标委会的重要文件,未经秘书长批准,不得复制和传播第十九条秘书处应建立文件的收发、编号、登记和存档等管理制度第六章财务制度第二十条应急管理标委会的财务工作由秘书处承担单位省安科院负责管理,并接受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督第二十一条秘书处每年向应急管理标委会报告上一年度财务收支状况和下一年度财务预算计划,由主任委员(或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定,报省安科院财务管理部门备案秘书处负责应急管理标委会工作经费的管理,其日常开支须经秘书长批准,重大支出由主任委员(或委托的副主任委员)批准第二十二条应急管理标委会的经费开支必须符合国家财经制度的有关规定和省安科院的相关财务制度第二十三条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报告经费收支情况,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书面报告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秘书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细则报市场监督管理局,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秘书处承担单位支持措施》
一、办公条件为秘书处提供专用办公室、办公电脑及办公电话,由专人值守办公
二、人员配备为秘书处配备工作人员4人
三、经费保障四川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院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和日常工作,并设立专项资金,保障四川省应急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相关经费支出、相关证明材料附件
五、秘书处承担单位意见承诺函单位负责人(签章)为21年月y日应急管理地方标准体系框架及标准体系表(草案)应急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未来三年工作计划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草案)应急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应急管理标委会)是在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减灾、应急救援领域领域内专门从事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负责全省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减灾、应急救援领域领域标准的技术服务工作为全面规范应急管理地方标准管理,深入开展应急管理标准化体系研究,推动全省应急管理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框架方案》《“十四五”应急管理标准化发展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应急管理标委会近三年的工作计划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具体如下
一、未来三年工作计划
(一)大力推进急需短缺和重要标准制修订坚持问题导向、循序渐进、务求实效,按照“先急后缓”原则加强统筹,对标落实法律法规和应急管理标准体系建设要求,密切跟踪研究事故灾害暴露出来的标准化短板问题,深入分析现阶段应急管理标准化需求,突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和应急救援标准化建设蜀风川味,组织专家开展应急管理领域标准化专题研究,建立“结构完整、层次清晰、分类科学、强标为主、强推互补”的应急管理标准体系推动制
(二)负责制定和完善应急管理标准体系,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三)负责全省应急管理标准化情况的调查、分析和研究,撰写标准化分析报告,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开展向省市场监管局和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四)针对应急管理标准化发展需求,提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建议,积极主导或参与各类标准的预研、起草;
(五)组织应急管理相关标准提请立项前的内部审查工作,向应急厅提出结论性的标准立项意见,参与地方标准立项论证和地方标准审评的技术审查;
(六)根据省市场监管局下达的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指导标准起草单位落实标准的编制、意见征求、送审、报批等工作;
(七)受相关部门委托,承担应急管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抽查评价等工作;(A)组织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减灾、应急救援领域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宣贯、咨询等技术服务,开展标准化培训工作,对主导起草的地方标准做好技术性解释工作,推动标准实施和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九)承担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减灾、应急救援领域地方标准实施情况的调查评估和研究分析,定期复审应急管理地方标准,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初审意见;
(十)加强与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应急管理与减灾救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全国专业标准化技定基础通用性、综合性标准,促进各部门、各专业协同开展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管理信息化、应急物资保障、综合性灾害应急处置等工作,为构建权威高效的应急体系助力
(二)积极组织团体标准的制定工作应急管理标委会积极引导社会团体聚焦应急管理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制定应急产品及服务类团体标准,鼓励构建与应急管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协调配套的团体标准体系同时,进一步引导企业加强安全生产企业标准制修订,助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进一步提升
(三)探索推进应急管理标准化试点示范引领工作主动与全国应急管理与减灾救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相关国家技术标准委员会加强联系,探索应急管理标准化试点示范引领,积极推动区域应急管理标准化协作机制建设,组织科研院所、高校、社会团体、企业等参与应急管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编制,努力将使用效果好的应急管理地方标准上升为国家或行业标准,为全国应急管理行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四)努力打造高水平应急管理标准化人才队伍应急管理标委会将利用平台优势,广泛发动委员和专家的技术力量,定期开展标准化专业教育培训工作,邀请应急管理领域相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起草人进行现场授课,注重产学研相结合,鼓励标准化人员积极参与标准制修订工作,锻造一支专业的应急管理标准化人才队伍
(五)积极开展标准规范的宣贯和解释工作积极与全国应急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接,确保方针、政策及工作指示等及时上传下达和跟进落实,组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宣贯,同时做好对相关标准的技术性解释积极参与标准化国内、国际交流活动,推动成渝地区应急管理标准互认互通
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一)规划设计应急管理地方标准体系框架2023年,经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后,应急管理标委会将正式启动运行秘书处将组织工作人员对全省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减灾、应急救援领域现行标准进行梳理,结合应急管理行业特点,组织委员认真研讨,规划设计出应急管理地方标准体系框架
(二)拟定年度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组织开展应急管理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实施情况的调查研究,开展现场调研,收集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减灾、应急救援领域地方标准制修订需求,整理并提出年度的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和建议
(三)开展相关规范标准宣贯充分发挥应急管理标委会标准宣贯作用,对相关标准出台背景、主要技术指标、贯彻措施等内容进行专题解读,尤其是对有关行业领域具有重大影响的关键基础标准开展集中宣贯利用安全生产月、全国消防日、防灾减灾日、世界标准日等节点期间,积极参与标准宣贯术委员会的合作与交流,主动承担国家应急管理标准化相关工作,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合作与交流;
(十一)受省市场监管局和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办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应急管理标委会组成方案由应急厅提出,报省市场监管局审查并批准,每届任期5年第七条应急管理标委会由委员组成,委员不少于25人,委员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来自生产、经营、使用、消费、公共利益方等来自任意一方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1/2教育科研o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测及认证机构、社会团体等可以作为公共利益方代表同一人不得同时担任3个以上技术委员会委员第八条应急管理标委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对于长期从事基层应急管理技术工作的可适当放宽要求;
(二)熟悉本专业领域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或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热心标准化事业,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认真履行委员的各项职责和义务;
(四)在我国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任职的人员,并经其任职单位同意推荐第九条委员享有表决权,有权获取应急管理标委会的资料和信息委员应正确行使权利,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标准制修订等方面的工作建议;
(二)参加应急管理标准的技术审查和复审等工作;
(三)出席应急管理标委会年会等工作会议;
(四)按要求履行投票表决义务,做出意见反馈;
(五)对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可直接向应急厅提出相关意见;
(六)参与国际、国内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包括标准编制、宣贯推广、试点指导等;
(七)参加省市场监管局、应急厅及应急管理标委会组织的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第十条应急管理标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不超过5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第十一条应急管理标委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
(二)在本专业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具有影响力;
(三)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四)熟悉应急管理标委会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
(五)能够高效、公正履行职责,并能兼顾各方利益第十二条主任委员职责
(一)负责应急管理标委会的全面工作,根据应急管理标委会章程和相关管理制度全面管理各项事务,向省市场监管局汇报应急管理标委会工作;
(二)主持应急管理标委会全体委员会议,确保各方代表意见充分反映,并组织形成全体委员会议决议;
(三)签发公函、通知、会议决议、标准报批文件等应急管理标委会重要文件;
(四)必要时,可委托副主任履行其职责第十三条副主任委员职责
(一)受主任委员委托履行主任委员的职责;第十四条本届应急管理标委会秘书处设在安全科学技
(二)协助主任委员负责相关工作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省安科院),省安科院应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和日常工作,并为应急管理标委会开展工作提供所需的人员、经费、办公场所与设施第十五条秘书处职责负责与省市场监管局的工作联系,负责应急管理标委会日常事务,按照秘书处工作细则开展工作第十六条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不超过5名,由专家委员兼任秘书长负责应急管理标委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第十七条应急管理标委会秘书长由秘书处分管科技管理工作负责人担任,应当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本领域技术发展情况以及国内外标准化工作情况,具有连续3年以上标准化工作经历第十八条秘书长的职责
(一)在主任委员领导下,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和协调地方标准制修订起草和审定工作;
(三)组织地方标准体系的编制、修改、补充和完善工作;
(四)组织应急管理标委会及秘书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的拟定以及开展标准化服务活动工作;
(五)组织和实施标准宣贯、标准实施情况的调查分析和标准化科研项目等工作第十九条副秘书长职责
(一)在秘书长领导下,协助秘书长完成秘书处的相关工作;
(二)承担秘书长委托授权的工作第二十条委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急管理标委会应予以解聘
(一)未履行应急管理标委会章程规定的职责或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应急管理标委会全体委员会议或相关活动;
(二)因退休、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的;
(三)利用委员身份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其行为导致应急管理标委会不能正常工作的;
(五)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第二十一条任期内,应急管理标委会可以对组成人员进行调整,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调整由应急管理标委会向应急厅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报省市场监管局批准其它委员调整由应急管理标委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报省市场监管局备案第二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应急管理标委会可建立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设置和组建,由应急管理标委会提出方案,报省市场监管局批准分技术委员会应遵守本章程,由应急管理标委会进行领导和协调分技术委员会应定期向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标委会报告工作第二十三条根据工作需要,应急管理标委会可以设顾问,顾问应为本专业领域的专家或学者,一般不超过5人,由应急管理标委会聘任,无表决权第二十顾问职责:
(一)为应急管理标准立项、审查等标准化具体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就应急管理标委会的工作,向主任委员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五条根据工作需要,应急管理标委会可以设观察员观察员应从事本专业领域相关工作,观察员可以获得应急管理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列席应急管理标委会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无表决权第二十六条可与应急管理领域相关联的其他技术委员会建立联络关系,互派联络员,协调相关技术问题,联络员可以获得其负责联络的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列席相关工作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无表决权联络员应当及时向所属技术委员会报告联络情况第二十七条应急管理标委会每届任期5年,届满进行换届,换届前公开征集委员届满前3个月,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提出换届方案报省市场监管局进行审核第二十八条应急管理标委会的最高权力归应急管理标委会全体委员大会第四章工作程序第二十九条根据省市场监管局制修订标准计划要求,应急管理标委会组织提出地方应急管理标准制修订标准计划项目和标准科研项目的建议第三十条根据省市场监管局下达的应急管理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协助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标准编制主要承担单位进行标准的起草工作第三十一条标准编制主要承担单位在调查研究和试验验证的基础上,编制标准开题论证报告、征求意见稿,送应急管理标委会相关委员及有关行政部门、单位、协会和专家征求意见标准编制主要承担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送应急管理标委会秘书处第三十二条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初审后,提交应急管理标委会进行审查,会审或函审均可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3/4,参加投票委员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加投票委员的1/4,方为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对意见分歧的标准或条款,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如审查结果意见分歧较大,应按以上程序进行再次或多次审查,最后一次审查结果为审定结果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第三十三条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标准编制主要承担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报秘书处进行合规性复核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按规定程序报省市场监管局批准发布第三十条以下事项应当由秘书处形成提案,提交全体委员审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一)应急管理标委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
(二)工作计划;
(三)应急管理专业标准体系表;
(四)应急管理专业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
(五)应急管理专业标准送审稿;
(六)委员调整建议;
(七)工作经费的预决算及执行情况;
(八)其他因工作需要审议的事项
(一)、
(四)、
(五)、
(六)、
(七)事项审议时,应当提交全体委员表决,参加投票的委员原则上不得少于3/4,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进行调整参加投票委员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加投票委员的1/4,方为通过表决结果应当形成决议,由秘书处存档第三十五条秘书处应当做好档案管理应急管理标委会日常工作的文件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5年第三十六条应急管理标委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等经主任委员批准,可临时召开应急管理标委会全体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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