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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形式审查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全力服务和保障XX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助力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优化消防审批服务,深化消防“放管服”改革,根据《XX省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办法(暂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建设工程(含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核和备案根据《XX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下的民用建筑,不再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第三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备案由具备消防专业施工图审查能力的图审机构进行技术审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形式审查涉及消防设计变更的,应当报送原图审机构技术审查合格后,重新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或者备案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建设单位可以通过互联网申报消防设计审核第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形式审查,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第六条对于消防设计备案范围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五)施工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建设单位可以通过互联网申报消防设计备案第七条申报室内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或者备案,建设单位还应提供原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竣工消防备案文书,不需提供施工许可证明文件第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备案申报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凭证》第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已经备案的消防设计工程中,随机确定检查对象并向社会公告对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备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并在互联网公告审查结果;不合格的,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可以补正后申请复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第十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图审机构对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存在疑难或有争议的技术问题时,由建设单位向市、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答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应当组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者图审机构技术会商并形成会商纪要,同时报省级消防机构备案确需省消防技术专家委员会答复的,由市、县(自治县)以及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向省消防技术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申请第H■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应当组织专家评审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三)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四)建筑高度大于250米的建筑第十二条图审机构进行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时发现应当组织专家评审的建设工程,应当中止审查并通知建设单位申请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图审时间内组织专家评审程序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执行专家评审时图审机构可列席参加专家评审意见可以作为图审机构进行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的依据第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需要,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供经图审机构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监督抽查工作时,可以向图审机构函调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监督检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对其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者备案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图审机构对其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和结论文件负责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2018年8月1日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备案可以适用原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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