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一、如何确立盗伐林木罪的追溯标准根据1987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数量较大”的起点,在林区为2立方米、5立方米或者100株、250株幼树;在非林区为1立方米、
2.5立方米或者50株、125株幼树或250棵幼树,而在非林区,起点可以是1立方米或
2.5立方米或50棵或125棵幼树在非林区,“较大数量”的起点一般为2至5立方米或100至250棵幼树;关于数额起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在两高规定的数额内确定数额起点,也可以参照上述数额,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盗伐林木罪数额的适当确定标准可另行规定盗伐林木数额接近上述规定数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上述标准定罪量刑1是组织、策划、煽动盗伐林木或破坏大面积植被,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的首要分子;2盗伐防护林、经济林或特种用途林的;;3连续偷盗或屡犯不改的;4不听劝阻或恐吓护林员实施偷盗或采伐的5其他盗窃情节严重的
二、其次是盗伐林木罪的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森林保护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有采伐许可证,但违反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法,擅自采伐林木的行为在本单位所有或者控制的森林或者其他林地内砍伐林木的行为,以及在自留山内砍伐林木的行为森林法》、《森林法实施细则》等法规对森林管理、森林保护、滥伐林木、法律责任等都有明确规定砍伐林木必须申请砍伐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砍伐国家根据木材森林消耗量小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每年的森林采伐量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采伐权是分开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未取得砍伐许可证而以所有权或使用权为由砍伐林木,或虽有许可证但违反砍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和方法任意砍伐林木,都是不允许的,否则可能构成滥伐林木罪大量砍伐树木是滥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根据《关于办理盗伐溢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大量砍伐的起点是在林区,滥伐林木的数量一般在10至20立方米之间,即500至1200株幼树在非林区,乱砍滥伐一般相当于损失5或10立方米,或250或600棵幼树,或上述数量滥伐林木接近上述规定数量,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上述标准定罪量刑;;1组织、策划或煽动滥伐林木的或者破坏植被面积极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2滥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3一贯滥伐或屡教不改的;4滥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5其他滥伐情节严重的,如滥伐珍稀树木等如果滥伐林木未达到数量较大的,不构成犯罪,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根据《森林法》第34条第1款的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以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通过对大量滥伐林木的认识,根据以上滥伐林木罪追溯标准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对于确认其实施了滥砍伐森林的行为,人民检察院会根据实际情形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当事人进行处罚一般来说,对于实施了此种行为的当事人,不仅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也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个人认证
优秀文档
获得点赞 0